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幅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不予处罚

1、销售不知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2、专利申请当中尚未授予专利权而标注专利标识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0.5万元以下的;

4、其他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免于罚款。

 

从轻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但不足6个月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其他依法不属于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12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5、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6、违法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

7、 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