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苏磊 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多涉及诸如合作开发、委托加工等技术合作合同,该类合同经常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大致包括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知识产权许可条款、知识产权保证条款等。下面笔者就这3类条款谈点个人看法。
一般技术合作合同中,涉及需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的部分主要包括合作双方自有技术,以及技术合作中产生的创意。由于这两类技术还未获得专利保护,所以有必要对其未来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合作双方自有技术多表现为合作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文档所涉及技术,之所以对其约定,是因为现实中不乏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技术文档后将其中技术以自己名义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形,实践中该类约定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权的明确。
对于技术合作中产生的创意,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及第三百四十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可见在技术合作合同中对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尤为重要。合同双方要善于利用合同条款将技术合作中形成的创意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争议。
另外,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即一方怠于将其技术及时提交专利申请予以保护,这轻则将会造成合作产品失去排他竞争优势,重则类似外观、结构等创新极易通过公开渠道或者简单反项工程被第三方获取并捷足先登提交专利申请。
企业在技术合作中往往需要使用另一方专利等知识产权,所以技术合作合同中也多见相应的知识产权许可条款。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往往会对该许可做出诸多限定。而对于这些限定,作为被许可一方要做的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限定条款是否过于严格,难以执行。如果是,就要事先与对方磋商,看有无回旋余地,以免后期因无法执行造成违约。
如何避免来自于另一方技术带来的第三方知识产权风险也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针对上述风险,实践中有让技术提供方出示证书证明自己就是所提供技术权利人的做法。但在专利领域中,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可能存在在先基础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自身专利将有可能造成侵权。但是专利数据浩如烟海,如何精确锁定基础在先专利恐非易事,故要对上述风险进行事先审查并快速解决的难度较大。实践中,比较常用且有效的做法是要求技术或者产品提供方保证当第三方对其提供的技术或者产品主张权利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应诉、赔偿等责任,实践证明这种事后的补救与明确责任更具操作性。
另外,审阅合同时,条款中一些看似微小的限定都要注意,因为它们很可能导致未来执行的困难。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保证期限不能只限于合同有效期间,因为诉讼有可能发生在合同终止后。
以上是从技术接收一方考虑知识产权保证条款的设定,而对于技术提供方,上述将责任完全转移至技术提供一方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公平的,因为有时风险是接收方在利用技术中由于自身原因产生的,如果这也要提供技术一方买单就很不合理,所以对于技术提供一方来说,可以通过列举例外情形的方式,使自己在某些情况下免责。
以上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许可以及知识产权保证三类条款,但没有放之四海皆可适用的模板,还要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以及合作双方具体情况仔细斟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