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知产力
作 者 | 王登远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一个奢侈品商场,一个旅行社,两家本无交集的企业因为字号相同对簿公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中大旅行社业务范围与中大公司存在一定重合(商务服务、工艺品销售),足以会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中大旅行社侵犯了中大公司企业名称权。中大旅行社不服一、二审判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关联案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1、2014年7月15日,陕西中大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中大国际”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21号);主张的权利依据是2013年12月2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35类服务上的“中大国际 ZHONG DA INTERNATIONAL”商标;
2、2015年5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陕西中大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21-1号);
【本案介绍】—侵害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2015年2月陕西中大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为陕西中大国际有限公司,删除了“大厦”二字;
2015年6月2日,陕西中大国际有限公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案件当事人介绍】
陕西中大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它位于西安市南大街30号,座落于古城西安繁华的商业区,是经营世界顶级品牌的精品商业。自创立初起,中大国际在时尚事业的这条道路上始终坚持最初的理想与执着——让更多的国际品牌入驻西安,让西安的时尚与国际接轨。10多年内,中大国际引进了包括LOUIS VUITTON、PRADA、TIFFANY、GIORGIO ARMANI、LANVIN、FENDI等等在内的国际知名品牌,并将这些品牌所涵盖的艺术熏陶和时尚享受带给西安的消费者。
中大国际大厦采用5A智能化管理系统,整个大厦设有1部全景电梯、2部服务电梯、3部观光电梯和9部手动扶梯,并配备先进的消防报警系统、自动监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数字通讯系统等,同时,大厦聘请了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专才–香港戴德梁行作为大厦的物业管理顾问,确保各项环节妥善周到,从而保证顾客在购物时能享受到中大国际带来的优良环境和舒适体验。
中大国际拥有营业面积9095平方米,国际品牌81个,经营类别涉及男装、女装、珠宝、皮具、配件等等。品牌结构合理得当,既有像LOUIS VUITTON、TODS、FENDI、VERSACE这样众所周知的传统奢侈品品牌,也有诸如ROGER VIVIER、GIUSEPPE ZANOTTI、BADGLEY MISCHKA这样年轻时尚的当红品牌,同时中大国际还拥有部分童装、保健品、小家电等类别的品牌,以满足不同年龄层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由陕西省旅游局批准成立的旅行社,总部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世纪公寓18层
公司常年经营外宾入境旅游接待、西安旅游、陕西周边短线游、国内旅游、会议接待、酒店预订、旅游租车、机票预订、门票预订等业务。
公司的主打产品:时代之星夏令营是陕西西安华商报唯一指定品牌夏令营。
【一审查明事实】
中大公司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于1998年10月6日,原企业名称为陕西中大国际大厦有限公司,2015年2月更名为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珠宝玉器、鞋帽、计算机、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钟表、文化办公用品、针纺织品、文体用品、照相器材、日用化工产品、眼镜、玩具、家具、化妆品、香水、工艺品、保健品(口服除外)、通讯器材(专控除外)、金银制品、矿产品(许可经营项目除外)的销售;商务服务;商场、浴室、生活美容美发、咖啡厅、职工食堂(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的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l5年11月10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商标驰字(20l3)497号批复,认定中大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中大国际ZHONG DA INTERNATIONAL”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查明,中大旅行社成立于2009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商务会议接待;旅游项目策划、开发;代订酒店、机票;商务考察咨询服务;工艺美术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中大旅行社自成立以来连续多年举办了时代之星夏令营活动,《华商报》对上述活动进行了系列报道,内容包括前期推广、跟踪采访、后续报道等。除以“时代之星”为主题的广告、报道外,还有普通旅游广告,显示的主要字样为“西安中大”。
【一审裁判要旨】
本案中,中大旅行社成立于2009年12月29日,成立时间晚于中大公司近10年;中大旅行社与中大公司处于同一地域;中大旅行社业务范围与中大公司存在一定重合(商务服务、工艺品销售),足以会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最后,中大旅行社使用在先字号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中大旅行社对其使用企业字号的正当性缺乏证据支持;中大旅行社借助其企业“中大国际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在企业名称中将“中大”字号与“国际”二字连用及在普通旅游广告中主要使用“西安中大”字样,其本质上属于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商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给中大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混乱,损害了中大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之规定,构成对中大公司在先企业名称权的侵害。
【二审裁判要旨】
本案中,中大旅行社成立于2009年12月29日,成立时间晚于中大公司近1O年;中大旅行社与中大公司处于同一地域;中大旅行社业务范围与中大公司存在一定重合(商务服务、工艺品销售),足以会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最后,中大旅行社使用“中大”字号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中大旅行社对其使用字号的正当性缺乏证据支持;中大旅行社借助其企业“中大国际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在企业名称中将“中大”字号与“国际”二字连用及在普通旅游广告中主要使用“西安中大”字样,其本质上属于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商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给中大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混乱,损害了中大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认定中大旅行社构成对中大公司在先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1、中大旅行社业务范围与中大公司是否存在一定重合?
从判决来看,一、二审法院认定业务范围重合(商务服务、工艺品销售)的依据是双方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2、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吗?
从判决来看,一、二审法院认定“中大旅行社在普通旅游广告中主要使用“西安中大”字样,其本质上属于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商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二审法院关于产生误认的逻辑关系混乱,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前提是“业务范围重合”,也就是说要从“商务服务、工艺品销售”这两个业务重合的服务去论述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而不是话锋一转,转而论述中大国际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上使用“西安中大”字样的合法性,这已经脱离了业务重合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脱离事实的。
3、本案是否必须判决变更该企业名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企业字号的保护力度弱于商标权,通用的企业字号保护弱于独创的企业字号,本案中陕西中大国际是坐落于西安市南大街30号的奢侈品商场,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由陕西省旅游局批准成立的旅行社,两者的经营范围存在区别;且在西安市还存在陕西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在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是不会构成市场混淆的。基于以上理由,中大旅行社不服一、二审判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