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要点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可知,增加一个“三相控制器”或“接触器”系增加技术特征的行为,与添加电线、电源这类满足正常使用的技术条 件、而非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的行为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违反了技术特征比对客观性的原则,后者则是为了实现技术特征比对客观性原则所必须的。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青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成
案号:(2016)浙民终272号
案情简介
青风公司拥有名称为“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810172513.5(说明书附图见附图一,制冷系统工作原理图见附图二)。其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为:“一种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包括冷冻机,其特征在于:该制冷系统还包括一处理液循环装置,该循环装置包括耐腐蚀的处理液循环管和与该处理液循环管连接的酸泵,所述处理液通过处理液循环管经由所述冷冻机并与该冷冻机进行热交换,而所述处理液循环管的吸液端和回流端位于处理槽内;所述处理液循环装置还包括一压力控制装置,该压力控制装置带有一传感器,该传感器设于所述冷冻机的管路内,在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控制所述酸泵停止。”
2014年3月,青风公司发现华兆公司销售给张继成的一台制冷机,认为该制冷机落入了青风公司的发明专利“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因而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6、7的技术特征相同。
一审法院在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就已经保全的现场的涉案设备进行确认。被保全的现场仅有一台制冷机组能够确定为华兆公司制造、销售,现场设备中的处理液循环管路、吸液端、回流端、酸泵、处理槽等部件上并无华兆公司的标志。制冷机组从未开过机,缺少电源线、信号线,也未连接诸如冷却塔等实现制冷循环必备的设施。
判决观察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略);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括现场设备中的处理液循环管路、吸液端、回流端、酸泵、处理槽等部件;三、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应为包括冷冻机、处理液循环管路、吸液端、回流端、酸泵及处理槽在内的整个制冷系统。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最大的不同应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所述处理液循环装置还包括一压力控制装置,该压力控制装置带有一传感器,该传感器设于所述冷冻机的管路内,在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控制所述酸泵停止”该技术特征。
鉴定机构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状态并不能实现正常工作,故仍需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安装来确定其一部分技术特征。对双方争议的安装方式问题,原审法院认为,1、关于连接供电方式问题。由于现场条件所限,在安装时,经双方同意,对冷冻机电源柜、冷却泵和酸泵的供电以并联方式连接到同一380伏电源上,虽然该种连接方式存在稳定性和安全性等问题,但该院认为,该接通电源的连接仅为了实现测试中被诉侵权产品正常供电进行工作,并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相关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验证,也不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故该院对以该种连接方式作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测试安装中的电源连接方式予以确认。2、在各部件之间如何连接的安装方案问题上,青风公司提出的方案需在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中增加一个“三相控制器”与被诉侵权产品其他部件相连,华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该院认为,“三相控制器”或者“继电器”一类的器件,其本身工作原理是根据某种输入信号的变化接通或断开控制电路、实现自动控制。青风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安装方案中的“三相控制器”能够根据收集到的蒸发器内的压力等信号实现对酸泵的开关控制,而根据蒸发器内压力的特定值的设定控制酸泵继续或停止工作正是青风公司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故该院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增加“三相控制器”的安装方案会导致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改变或增加,在华兆公司的安装方案能使得被诉侵权产品正常工作并实现其功能的前提下,对青风公司提出的安装方案不予准许作为本案现场测试的安装方案。根据现场测试,在进行试验模拟蒸发器压力过低时(等同泄露),冷冻机组保护设置启动,设备停机并以亮灯的方式报警,但酸泵工作正常,与案涉专利酸泵停止的特征并不相同。
对上述现场测试的结果,青风公司主张泄露后以报警的方式来处理并不符合正常的设备操作流程,实际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报警之后的处理,经现场询问,华兆公司主张可以以人为的方式实现停机,青风公司认为现实中发生处理液泄漏时,人为发现停机在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实现,但对此青风公司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该主张,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青风公司还主张,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构造及控制系统的设置能证明设备主控制系统与冷冻泵(即酸泵)之间必然存在连接、控制关系。在被诉侵权产品主控制箱的连接端口及显示屏上确实均有冷冻泵的设置,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但该院认为,该部分设置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并未进行连接,无法确定连接方式和连接状态,根据设备状况,主控制系统与冷冻泵的连接控制存在多种方案选择,如两者连接后,其工作中感应控制的信号不局限于压力一种,还可以是温度等信号,这种设置可以由操作人来实现的;又例如,在以压力作为感应控制信号的情况下,控制系统对冷冻泵的控制可以设置成停止、也可以是减速或其他控制方式。该院认为,青风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上冷冻泵(酸泵)的设置及连接存在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处理液循环装置还包括一压力控制装置,该压力控制装置带有一传感器,该传感器设于所述冷冻机的管路内,在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控制所述酸泵停止”该特征的唯一性和必然性,以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经验,依据被诉侵权产品的现有状态也完全可以避开青风公司案涉专利中酸泵与主控制系统的这种连接方式,故对青风公司的主张该院不予釆纳,对其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该院认为也无必要,不予准许。而权力要求2、4-7为对权利要求1的补充限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青风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制冷机组有预留给酸泵的信号接口,软件中也有检测酸泵状态的字样显示,而“交流接触器”仅仅是自动控制领域一个常见的“执行机构”,与电源线、信号线属于同等地位,要求补充鉴定;华兆公司则答辩认为,预留的信号接口仅仅是输出高/低电平的信号,该信号可以接其他的执行机构,属于给用户的扩展接口,连接酸泵仅仅是多个可能的实施方式中的一种,青风公司仍需对前述“唯一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青风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华兆公司、张继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原审鉴定是否存在错误。
在二审庭审中,青风公司确认其要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在技术特征比对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处理液循环装置还包括一压力控制装置,该压力控制装置带有一传感器,该传感器设于所述冷冻机的管路内,在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控制所述酸泵停止”的技术特征。对此,青风公司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并未对上述“压力控制装置”作出任何的解释和说明,二审法院认为,从上述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可以确认,最终酸泵停止工作是由于压力控制装置控制所造成的。而根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现场测试,在进行试验模拟蒸发器压力过低时(等同泄露),冷冻机组保护设置启动,设备停机并以亮灯的方式报警,但酸泵工作正常。由现场测试可以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当压力过低时,设备停机并以亮灯的方式报警,但并未通过压力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酸泵停止。青风公司主张需在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中增加一个“三相控制器”或“接触器”,实际上是主张在被诉侵权产品添加控制酸泵停止的压力控制装置这一技术特征。二审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可知,增加一个“三相控制器”或“接触器”系增加技术特征的行为,与添加电线、电源这类满足正常使用的技术条件、而非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的行为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违反了技术特征比对客观性的原则,后者则是为了实现技术特征比对客观性原则所必须的。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因缺乏控制酸泵停止的压力控制装置而未落入青风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华兆公司、张继成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并未构成专利侵权。原审鉴定亦无不当。判决驳回青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