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办案经验与风险防范

  作者 | 廖冠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一、“接受委托后”的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合同》

  ①签订时必须仔细核对当事人、案号、金额等信息有无出错,以免后续变更出现麻烦;

  ②注意保管好《委托代理合同》,一则防止遗失,二则防止被当事人偷回,此前有律师因此被要挟退费或被投诉;

  ③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必须作出相应的《诉讼风险提示》,让客户签收!否则,律师无法举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提醒义务,从而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法院的理由是,律师作为专家,应当预见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如实告知诉讼风险……且律师起诉自己的当事人,业内名声不佳,得不偿失。(某大律所起诉委托人未支付高额代理费的败诉教训)

  2.开具代理费“发票”

  发票复印件交由委托人当场签收,注明日期,自己留档,以免事后反咬律师没有给过代理费发票原件。

  3.接受委托后,勿忘向委托人发出《委托手续操作说明/证据提供清单/补充提交证据清单》

  方便不懂法的当事人更好地收集补充证据,以免事后不断补充而耽误时间;或方便当事人清楚地知晓哪些材料须公司呈批盖章、提供的材料的份数、哪些需要加盖“骑缝章”等。

  4.从银行等客户处领取证据材料时,在签收材料时须检查材料是否缺页、哪些材料缺失等,对此一一注明后再签收。

  5.中途变更代理律师

  《授权委托书》上最好注明“从即日起,撤销对原代理人某某律师的授权委托”。

  二、“立案前”的材料准备

  1.当事人身份信息

  ①一定注意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是否一直“存续”,万一主体“变更或注销”,还须撤诉等,影响诉讼效率;

  ②注意,部分法院要求必须查询双方的工商登记信息。

  2.授权委托书

  ①注意11种法律程序中的授权委托内容的区别;

  ②“授权事项”尽可能完整,以免出现相应状况却未获相应授权而误事!

  ③按照《民诉法》规定,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的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故最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

  ①“具状人/申请人”:委托人的法人的,有的法院不能仅由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而要求必须由法人加盖公章;

  ②《财产保全申请书》附上的“财产线索清单”不能和正文同一页,方便立案庭单独提交给执行庭;

  ③“被申请人”中别遗漏“物权担保人”;

  ④诉讼材料日期事先“留空”,准备起诉时再填写,以免提交时时间错而被立案庭法官为难;

  ⑤起诉状上的被告信息,最好注明他的其他联系电话、备用送达地址等,方便通知、送达,加快诉讼的进程和效率;

  ⑥“诉请”: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故第1页最好让当事人签名确认!

  且对“特殊表述处”要仔细推敲,以免法官当庭质疑。例如:我本人在办理离婚案时,对我方要求处理“违章建筑”的问题时,曾错误表述为“要求分割该房屋的居住权或使用权以及相应的租金收益”,而“居住权或使用权”是不能“分割”的,只能“确认”;

  ⑦《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每一事实的陈述,应标明相应的证据编号、页码和相应条款,方便法官;

  ⑧注意检查所有材料是否标注了“第×页,共×页”。

  4.证据材料准备

  ①提交给法官的证据材料中援引的合同原文和司法判例等最重要处,如果要提醒法官,可用“黄色荧光笔”标注,以方便法官阅读并留意,且好处是复印证据材料时不会显现!

  ②证据材料的“页码”必须仔细核对,以免开庭时因缺页而缺失关键事实!

  5.及时记录《案件工作日志/案件进展表》,及时反馈给委托人,防范执业风险。

  6.向客户或法院寄送文件:将EMS单粘贴在空白A4纸上,最后装入《案卷》。

  三、“立案”的实务经验

  1.注意总结不同法院的“特殊要求”

  ①如有的法院要求多提供一份《民事起诉状》,须交给保全法官!

  ②有的法院在立案后5天内就会将《传票》寄出,否则须经律师申请,方可延长5天。而一旦财产如尚未查封,则可能会引发被告收到传票后转移财产的风险!

  ③立案时最好带上拷贝了案件材料的“U盘”,方便立案庭直接粘贴制作材料。

  2.注意事先查证确认不同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尤其是涉外、涉港澳台的管辖。

  如:2014年1月1日起,已有6家基层法院可以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提交引导法官的已有《司法判例》要把“判例要点” 或用黄色荧光笔标注后书面形式提交或呈现给法官,若只把判例打印出来交给法官,等于“白交”。

  4.特别注意:

  若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申请书》等材料时,为防止书记员疏忽或遗失而导致律师承担不利后果,最好直接EMS邮寄给法官留下已寄出该材料并签收的证据或在法院的转交材料上签字载明。

  四、“立案后”的实务经验

  1.及时汇总各地不同部门调查财产线索或调取户籍信息的“特殊性”

  如:湖州市房管局查询房产的“预告登记”信息,不主动要求,房管局不会主动查询!为此,我曾帮银行多查到5套期房,也曾让因此让债务人第二天就来全额还款300万元!

  如:上虞区,哪怕有法院《协查函》也常常不给查,须委托当地律师用律师证、介绍信“摘抄”,恶心至极!

  2.“公告送达”事宜

  ①不同法院做法迥异,注意事先询问:

  如:杭州市上城区法院:须提供自然人的户籍信息(可以“摘抄”)方可公告;但杭州市拱墅区和江干区等法院,公告却不需要拉出户籍信息。

  ②公告费的金额和账户,须及时提示给当事人。

  五、“诉前财产保全”的实务经验

  1.给客户发出的《财产保全费提示函》,特别注明“风险提示”:

  提供财产线索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且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情况如何,法院都不会退还该财产保全费……

  2.“仲裁”类案件的财产保全应特别注意:

  仲裁庭何时转递财产保全文件,何时向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等。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坚持“同时送达”!

  3.“续封”财产

  《续封申请书》等材料最好不要交给承办法官本人,曾有法官自己遗失却说“未收到”,则律师无法证明已提交,由此导致过了时效等。故一定要直接EMS邮寄或者在法院的材料转接登记处详细登记案号、材料名、份数等情况。

  4.诉讼保全的“公司担保”所需手续迥异

  一般都需要现金担保,但杭州市余杭法院等是要求保全金额的20%现金或在杭州注册的“公司担保”,且注册资金是保全资金的2倍以上。

  六、“庭前准备”的实务经验

  1.庭前应再次仔细核对的事项或材料

  ①公函、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上的当事人是否齐全、有无错误?

  ②开庭带上案卷的“U盘”,仔细核对所有电子版拷贝时是否缺失、正确?

  ③“公告费”等缴纳凭证是否已带上?

  ④原始证据材料是否缺页?如缺失一份,则开庭质证时因无法提供原件而无法质证,甚至引发无法提供原件而承担败诉风险,虽然有的可以庭后几天内补交;

  ⑤银行案件发出催款通知的“EMS快递单”,须审核原件,必须带上。

  2.带上一本《法规汇编》或提前打印好所有相关法条

  ①提前对可能涉及的法条贴好标签,以便庭审中及时翻到或查阅;

  ②庭中遇到法条援引错误,可以及时援引,以免记忆不准确而尴尬或犯错。

  七、“开庭(判决前后)”的注意事项

  1.保存好《庭审笔录》或及时整理为电子稿,以防未出庭的委托人来索要!

  2.等待“判决书送达生效”期间,应及时联系书记员确认判决书送达情况。

  3.千万别过了上诉期才告知当事人案件结果,一投诉一个准

  尤其是败诉后,当事人对“领判决书”没有积极性,需要律师做好自我保护:如电话告知判决结果时,做好“录音”,并询问他是否上诉;

  4.结案报告

  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抓住案件过程最有特点、体会最深的方面展开,经验或教训都可,日积月累,能有助律师水准的提升。

  5.案结后可以主动向客户发出《贵司……风险提示函》

  汇总和提示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和漏洞,做好法律增值服务!

  八、“执行”的实务经验

  1.如执行的法律文书为一审判决,还需承办法官签字,出具“生效证明”。

  2.须及时询问执行庭内勤有关执行的承办法官情况;后及时联系执行承办法官,沟通具体执行步骤和方案。

  3.公证执行:要做”2次公证”才能执行

  第1次公证:公证债权 + 履行期限。第2次公证:公证实际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