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叶律素 Chlorophyllaw
代码是计算机软件的引擎与核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通过对软件代码的复制剽窃,侵权人可以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软件开发者的智力成果以及合法利益将受到损害。在网络侵权日益猖獗的背景下,本文将通过案例检索梳理,总结软件代码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规律,提示软件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
形式上看,软件代码表现为一种可视的语言文字,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国际条约层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下的文字作品来保护(Computerprograms, whether in source or object code, shall be protected as literaryworks under the Berne Convention(1971))。
但与文字作品不同的是,软件代码是程序员与计算机之间交流使用的一种语言,普通人无法理解和欣赏这种作品形式,且相比与文字作品软件代码具有一定的功能性。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独立的作品形式,区别于文字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主要指通过阅读能给人带来美感的文学类作品。此外,国务院针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还专门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的权属、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等内容,并从法律上定义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概念:
1.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3.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由于软件代码的保密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特殊的裁判规则。我们通过案例的梳理,简要归纳得出下表内容:
一.软件代码著作权侵权案件规律
通过梳理计算机代码著作权侵权相关案例,得出案件的规律:
1. 源代码泄露多出现在员工离职的情况;
2. 实践中要证明离职员工向被告提供了源代码存在一定困难,因为源代码可能通过反编译、许可合同等多种方式泄露,证明某特定员工泄露源代码存在举证困难;
3. 在软件侵权诉讼中,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是重要证据,不仅是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明,也能证明原告的软件的创作时间早于被告侵权软件,当然软件的创作时间也可以通过查看属性显示创建、修改、访问时间,或者委托鉴定方法确定;
4. 计算机代码的相似度对比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一般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对不同类型的软件文档分类,排除第三方工具文件,进行相似度百分比比对,确定被告是否复制了原告的计算机代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5. 在计算机代码侵权诉讼实践中,原告通常难以举证自身遭受损失数额,也无法查清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法院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酌定五十万元以下赔偿数额;
6. 如果被告因侵权获利较大,原告可以申请财务账册保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
二.如何有效降低软件代码著作权被侵权风险
通过侵权案例的梳理,我们认为软件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代码泄露的风险:
1. 企业应及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防止因员工跳槽而泄露源代码;
2. 企业应注意软件代码日常的保存和管理,比如代码只能在公司的电脑上编辑保存,采用技术手段禁止随意通过U盘、光盘拷贝代码;
3. 企业应注意及时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明确软件权利归属,便于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以及著作权侵权诉讼时向法院提供证明权属。
在软件代码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 建议原告不要擅自单方委托鉴定,被告通常不会认可程序和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选择委托法院鉴定的结果比较有公信力,且鉴定意见易被法院采纳;
5. 如果被告明知代码相似度很高可以放弃鉴定,因为鉴定费通常在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甚至可能高于最后的赔偿额,而鉴定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6. 对于因第三方许可而共有的代码,被告可以主张从鉴定对比中筛选出去,只与原告有独创性部分的代码进行比对;
7. 如果被告因侵权获利较大,原告可以申请财务账册保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
附:软件代码著作权侵权案件规则详解
1. 源代码泄露多出现在员工离职的情况。由于计算机代码的保密性,只有参与软件开发的员工才能接触到计算机代码。员工离职后在其他软件公司仍然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很容易将原来的代码植入新开发软件。
案情简介:2003年11月28日,成楚华到迪思杰公司工作,职位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同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甲方(成楚华)在乙方(迪思杰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2006年8月7日,成楚华向迪思杰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称由于个人原因,欲辞去在公司的一切职务。2007年7月15日,成楚华以其妻子名义成立了九桥公司,销售侵权软件DDSforOracle。
法院认为:九桥公司2008年7月15日成立时,股东为成楚华妻子杨玲和海泰公司人员。海泰公司多名工作人员来自迪思杰公司,成楚华亦参与过海泰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根据成楚华填写的家庭信息,其妻杨玲的职业与海泰公司的业务相差甚远,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在工作中与该公司发生关联。显然成楚华与海泰公司人员共同开展经营活动更符合常理。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成楚华知晓妻子杨玲和原海泰公司人员合伙成立了九桥公司,并知晓九桥公司成立的目的之一是给购买过DDS软件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九桥公司成立后,成楚华确实通过该公司对外销售DDS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另外,涉案软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且潜在客户多为金融机构等对软件安全性要求严格的单位,一般来说,新成立的公司很难迅速开展相关业务,除非潜在客户对其研发人员的能力熟知并认可,本案中,九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有相关领域的研发能力。本案审理过程中,九桥公司辩称成楚华的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但成楚华称其在该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参与了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且辩称相关责任应由九桥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九桥公司成立后很短时间即向市场提供了涉案软件,并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显然与成楚华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参与相关经营活动有关,故对九桥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成楚华与九桥公司对向市场提供涉案软件的行为应是明知或应知的,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成楚华与九桥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双方可另行解决。
2. 实践中要证明离职员工向被告提供了源代码存在一定困难,因为源代码可能通过反编译、许可合同等多种方式泄露,证明某特定员工泄露源代码存在举证困难。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注册成立。是一家专门从事棋牌游戏等计算机网络游戏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的软件公司,被告熊状于2009年12月21日受原告聘用,从事市场商务一职,主要负责原告对外业务销售拓展和客户关系维护工作,能接触并获得原告的软件产品、代码、客户信息与市场开发策略,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原告为此采取了尽可能的保护措施,与被告熊状先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其中均约定:被告熊状在原告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以后1年内,不得自营和为他人经营与原告相同、相似的竞争业务,不得怂恿、诱导原告员工离职等内容。但是被告熊状在获得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后,且在在职期间,于2013年5月9日注册成立被告壹柒游公司,直接利用其从原告获得的商业秘密,将原告的软件产品改头换面予以销售,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业务。随后,被告熊状于2013年5月14日从原告处离职,利用被告壹柒游公司专门从事对原告侵权的业务,进行商业宣传和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并致使原告的权利和可获得的市场利益蒙受巨大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和《软件产品购销合同》显示,原告在出售其计算机软件时,会将游戏平台及单品游戏的源程序代码一同交付给买家,故被告壹柒游公司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同时,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壹柒游公司使用的“壹柒游游戏平台”中的游戏平台以及港式五张、德州扑克、斗地主、四人牛牛、二人牛牛、诈金花、百人牛牛、庄闲平等八个单品游戏源代码系由被告熊状提供,或者被告熊状存在其他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关于被告熊状与被告壹柒游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熊状停止侵权,对被告壹柒游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在软件侵权诉讼中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是重要证据,不仅是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明,也能证明原告的软件的创作时间早于被告侵权软件,当然软件的创作时间也可以通过查看属性显示创建、修改、访问时间,或者委托鉴定方法确定。
案情简介:原告蓝港在线公司起诉称:蓝港在线公司系从事网络游戏及手机游戏研发与发行的互动娱乐企业,《王者之剑》是其开发和运营的一款手机游戏。被告于惊华曾在蓝港在线公司就职并参与了《王者之剑》的研发,其无权以任何形式对《王者之剑》软件代码等进行复制、修改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等。2012年10月19日于惊华辞职后,到被告九合天下公司供职负责游戏开发。近期,蓝港在线公司发现在九合天下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巨龙之怒》(又名《斗龙传》)中复制、修改了其《王者之剑》软件及源代码,并将修改后的源代码生成目标代码作为客户端程序进行公开的网络传播等。经初步比对《巨龙之怒》与《王者之剑》的目标代码,绝大部分的变量名称、函数名称和类名称都相同,两款软件的相似度高达90%,《巨龙之怒》的执行程序中内含了多处属于《王者之剑》的隐藏文件、代码、APPKEY及拼写错误等。经法院主持委托鉴定结论也表明《巨龙之怒》系对《王者之剑》的抄袭。
法院认为:原告蓝港在线公司是《王者之剑》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对该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该软件首次发表时间(2012年6月8日)早于被告九合天下公司《巨龙之怒》或称《斗龙传》软件的开发完成时间(2013年2月1日)。蓝港在线公司《王者之剑》121018版是在起诉时(2013年6月)提交的,早于九合天下公司在法院勘验过程中提交的《巨龙之怒》130703版的形成时间,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九合天下公司及于惊华关于蓝港在线公司提交的《王者之剑》121018版并非形成于2012年10月18日、其可能是在抄袭被告软件著作权基础上形成的等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4. 计算机代码的相似度对比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一般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对不同类型的软件文档分类,排除共同使用的第三方工具文件,进行相似度百分比比对,确定被告是否复制了原告的计算机代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案情简介:1998年,徐某某、杜某某、俞某某、马某某与贝某某等人开发完成了适用于DOS操作系统下的SPDA三维配管工程设计CAD软件包,1999年1月,徐某某之妻——苏某某出资150,000元,杜某某出资100,000元,俞某某、马某某各出资35,000元、贝某某出资145,000元,李某某出资35,000元,成立上海易用配管设计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某某,贝某某为配管公司总经理,徐某某、杜某某任副总经理,俞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为配管公司经理,并以配管公司名义继续销售SPDA三维配管工程设计CAD软件包。1999年7月间,因配管公司的唯一产品——适用于DOS操作系统下的SPDA三维配管工程设计CAD软件包需要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故由配管公司提供资金和主要设备,组织在职人员徐某某、贝某某、杜某某、俞某某、马某某等人将SPDA三维配管工程设计CAD软件包升级更新为适用于WINDOWS操作系统下的软件,并定名为“WinPDA三维配管工程设计软件包”,即“WinPDA软件”,在该软件产品上署有配管公司的企业名称,由配管公司进行销售,并承担产品责任。2000年9月12日,徐某某、贝某某、杜某某、俞某某、马某某五人投票决定配管公司“合”与“分”。该会议记录中显示:“结论:‘分’;今天开会投票决定公司解散;公司善后事宜由法人负责”。同时确定配管公司“分的原则”。2000年9月14日,苏某某、贝某某、杜某某、俞某某、马某某五人签字确认:“WinPDA软件属于配管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侵犯其著作权”。同日,贝某某、李某某分别签署退股声明,贝某某的退股声明主要内容为:“经全体股东讨论一致同意,本人自愿退出配管公司,并已领回投资股本伍万元整及红利贰万叁仟陆佰陆拾肆元,自今以后配管公司一切债权债务与本人无关。”2000年12月29日,贝某某就三维配管工程设计CAD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登记号:2000SR2858,软件名称:三维配管工程设计CAD软件V2.5【简称:SPDA】,著作权人:贝某某,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1999年8月1日。2006年3月21日,贝某某之妻任某某投资设立派品公司。2007年6月8日,派品公司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登记号:2007SR08586,软件名称:SPDA管道工程设计辅助系统V2006【简称:SPDA】,著作权人:派品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8日。
鉴定过程和结论:2011年1月28日,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浦鉴所)进行鉴定,主要鉴定内容为:1.鉴定贝某某提供的2000SR2858号软件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相应软件登记材料的相似性;2.鉴定派品公司提供的2007SR08586号软件材料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相应软件登记材料的相似性;3.结合相关鉴材中的程序和文档材料,鉴定2007SR08586号软件材料的程序功能,确定该源程序经过编译后的执行程序是否能够实际运行,并鉴定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材料中的描述是否一致;4.鉴定贝某某提供的2000SR2858号软件与原审原告提供的2002SR3785号软件的相似性;5.鉴定派品公司提供的2007SR08586号软件材料与原审原告提供的2002SR3785号软件的相似性;6.对由原审原告公证取得的2010SR012110号软件目标程序进行逆向分析后,鉴定其反编译后的程序与原审原告提供的2002SR3785号软件的相似性。
2012年4月18日,浦鉴所出具浦软平台[2012]检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结论为:
1、2000SR2858号鉴材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相应软件登记材料绝大部分相似,相似比例为99.76%。
2、2007SR08586号鉴材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相应软件登记材料绝大部分相似,相似比例为93.31%。
3、经鉴定,在本次测试环境中,2007SR08586号鉴材中的“V2010版SPDA软件”源程序进行编译后生成的安装执行程序,在安装执行程序运行过程中,因无法获取软件安装包,该软件未能实际运行起来,本项鉴定需求无法实施。
4、2002SR3785号鉴材中267个文件,总行数共计为166,259行;其中107个文件,总行数共计为134,608行,占267个文件的总行数的80.96%,与2000SR2858号鉴材共计43个文件进行各类型文件的代码行比对(结果报告中所占比例的计算以2002SR3785号鉴材中数据为基准),相似比例为36%左右。
其中,各类型文件的代码行比对结果为:(1).dcl文件中相同的总行数占2002SR3785号鉴材中.dcl文件总行数的99.78%;(2).lsp文件中相同的总行数占2002SR3785号鉴材中.lsp文件总行数的45.74%;(3).mns文件中相同的总行数占2002SR3785号鉴材中.mns文件总行数的68.07%;(4).slb文件中相同的总行数占2002SR3785号鉴材中.slb文件总行数的100%。
5、2002SR3785号鉴材中共计267个源程序文件,2007SR08586号鉴材中共计46个源程序文件。其中2002SR3785号鉴材共计97个文件,与2007SR08586号鉴材共计45个文件,进行各类型文件的比对(相同文件名不重复计算)结果为:(结果报告中所占比例的计算以2002SR3785号鉴材中数据为基准)。
(1)2002SR3785号鉴材中2个.dcl文件164个对话框与2007SR08586号鉴材中5个.dcl文件584个对话框(相同对话框名称不重复计算)的对话框名称比对,结果为:对话框名称相同的对话框数为45个,对对话框名称相同的45个对话框进行代码行比对,结果为:在占2002SR3785号鉴材中2个.dcl文件中164个对话框的总行数的21.17%的45个对话框,总行数740行中存在相同的总行数为503行,所占比例为67.97%。
(2)2002SR3785号鉴材中93个.lsp文件中的1,529个函数或命令(查询条件为:defun,相同函数名不重复计算)与2007SR08586号鉴材中39个.lsp文件中的3,565个函数或命令(查询条件为:defun,相同函数名不重复计算)函数名比对结果为:函数名相同的函数或命令个数为163个,占2002SR3785号鉴材中函数或命令总数的10.66%。
(3)2002SR3785号鉴材中2个.slb文件与2007SR08586号鉴材中1个.slb文件进行两两比对,未发现文件内容相同的.slb文件。
6、关于对2010SR012110号鉴材目标程序进行逆向分析比对的鉴定需求,需对该鉴材的某些目标程序(例:.vlx文件)进行逆向分析,但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无法完成对.vlx文件的反编译工作;对于该鉴材的某些目标程序(例:.txt文件、.dwg文件等)无需进行逆向分析,可以直接进行比对。一般来说,反编译文件与原文件差异较大,可比性较差。
经将2002SR3785号鉴材中的.ans文件、.dat文件、.dwg文件、.exe文件、.gb1文件、.lin文件、.shx文件、.slb文件、.sld文件、.tee文件、.txt文件、.dcl文件与2010SR012110号鉴材中的发行文件.ans文件、.dat文件、.dwg文件、.exe文件、.gb1文件、.lin文件、.shx文件、.slb文件、.sld文件、.tee文件、.txt文件、.vlx文件进行文件比对,结果为:(结果报告中所占比例的计算以2002SR3785号鉴材中数据为基准)。
(1)2002SR3785号鉴材中参与本项比对的2个.ans文件的总行数占9个.ans文件的总行数的44.96%;与2010SR012110号鉴材中的Pspacing.ans文件绝大部分相似。
(2)2002SR3785号鉴材中包含的729个.dwg文件与2010SR012110号鉴材中包含的3,002个.dwg文件(相同文件名不重复计算)比对,小部分相似,相似比例为7.96%左右。
(3)2002SR3785号鉴材中参与本项比对的2个.gb1文件的总行数占18个.gb1文件的总行数的50.71%;2002SR3785号鉴材中的TXT数据文件目录下的PSPACING.gb1文件与2010SR012110号鉴材中的Pspacing.gb1文件绝大部分相似,2002SR3785号鉴材中特色文件目录下的PSPACING.gb1文件与2010SR012110号鉴材中的Pspacing.gb1文件部分相似,相似比例为51%左右。
(4)2002SR3785号鉴材中参与本项比对的PID.lin文件的总行数占3个.lin文件的总行数的26.94%;与2010SR012110号鉴材中存在的Spda.lin文件绝大部分相似,相似比例为91%左右。
(5)2002SR3785号鉴材中的WINHZTXT.shx文件与2010SR012110号鉴材中的HZDX.shx、HZTXT.shx、PedsHzTxt.shx、SpdaHzTxt.shx文件中的内容完全相同。
(6)2002SR3785号鉴材中包含的571个.sld文件与2010SR012110号鉴材中包含的2,801个.sld文件(相同文件名不重复计算)进行文件名和文件内容比对,文件名和文件内容相同的文件数所占比例为0%;文件名相同,文件内容存在差异的文件数所占比例为1.58%。
(7)2002SR3785号鉴材中参与本项比对的1,599个.txt文件的总行数占2,454个.txt文件(相同文件名不重复计算)的总行数的37.81%;结果为①相同的.txt文件数为0个;存在相似的.txt文件数为1,086个,所占比例为67.92%;存在较大差异的.txt文件数为513个,所占比例为32.08%;②完全相同的.txt文件的总行数为0行;存在相似的.txt文件的总行数为10,437行,所占比例为68.27%;存在较大差异的.txt文件的总行数为4,851行,所占比例为31.73%。
(8)2002SR3785号鉴材中2个.dcl文件中参与本项比对的45个对话框的总行数占2个.dcl文件中164个对话框的总行数的21.17%;相同的总行数占2002SR3785号鉴材参与本项比对的45个对话框的总行数的68.78%。
其余的.dat、.exe、.slb、.tee文件经比对均未发现内容相同。
5. 在计算机代码侵权诉讼实践中中,原告通常难以举证自身遭受损失数额,也无法查清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法院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酌定五十万元以下赔偿数额。考虑到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已将酌定赔偿上限提高至300万元,新的著作权法颁布后也会根据现实情况相应调高酌定赔偿的数额。但就目前来看,部分软件研发成本高昂,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较大,50万元上限的酌定赔偿额是相对偏低的。
诉讼请求:原告蓝港在线公司起诉称:蓝港在线公司系从事网络游戏及手机游戏研发与发行的互动娱乐企业,《王者之剑》是其开发和运营的一款手机游戏。被告于惊华曾在蓝港在线公司就职并参与了《王者之剑》的研发,其无权以任何形式对《王者之剑》软件代码等进行复制、修改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等。2012年10月19日于惊华辞职后,到被告九合天下公司供职负责游戏开发。近期,蓝港在线公司发现在九合天下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巨龙之怒》(又名《斗龙传》)中复制、修改了其《王者之剑》软件及源代码,并将修改后的源代码生成目标代码作为客户端程序进行公开的网络传播等。经初步比对《巨龙之怒》与《王者之剑》的目标代码,绝大部分的变量名称、函数名称和类名称都相同,两款软件的相似度高达90%,《巨龙之怒》的执行程序中内含了多处属于《王者之剑》的隐藏文件、代码、APPKEY及拼写错误等。经法院主持委托鉴定结论也表明《巨龙之怒》系对《王者之剑》的抄袭。于惊华作为手机游戏《巨龙之怒》的开发负责人直接实施了复制、修改代码等侵权行为。蓝港在线公司《王者之剑》项目耗时近2年,投入研发成本、运营成本等共计1059.1万元,该款游戏已获得了多项奖励,在各大运营平台中的点击量及受关注度都名列前茅,二被告上述侵权行为给蓝港在线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九合天下公司立即停止复制、修改、发行、网络传播等侵犯蓝港在线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软件和与侵权软件相关的源代码、执行码、技术文档等;2、于惊华立即停止复制、修改侵犯蓝港在线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软件和与侵权软件相关的源代码、执行码、技术文档等;3、九合天下公司及于惊华在新浪网、搜狐网、当乐网、九游游戏网(网址为”http://www.9game.cn/”)、九合天下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9hcom.com”及”http://www.9hgame.com”)以及九合天下公司各产品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开向蓝港在线公司赔礼道歉一个月并消除影响;4、九合天下公司及于惊华共同赔偿蓝港在线公司经济损失1059.1万元;5、九合天下公司及于惊华共同赔偿蓝港在线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868385万元;6、九合天下公司及于惊华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结果: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蓝港在线公司主张以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合作平台推广资源分流、用户分流、国内外直接销售收入减少以及研发成本等损失来计算。其中,研发成本并非实际损失,权利人亦未举证其其他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游戏软件的商业运营特性,九合天下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损害范围及其损害后果,并结合审计报告等证据酌情确定九合天下公司赔偿蓝港在线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九合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五万元。
6. 如果被告因侵权获利较大,原告可以申请财务账册保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
申请过程: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迪思杰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对九桥公司相关软件及财务账目等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北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上述两家鉴定单位分别出具了鉴定意见。经鉴定,九桥公司在2008年8月28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签订并分拣的76份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共计21945540元。其中18961340元确认为销售收入,2912200元待确认为销售收入,72000元不确认销售收入。其中61份iStreamV1.0软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7403540元,有16944540元确认为销售收入,有387000元待确认为销售收入,有72000元不确认销售收入。另15份DDSforOracleV1.0软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4542000元,有2016800元确认为销售收入,有2525200元待确认为销售收入。
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共同赔偿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百一十万八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