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互联网购物公证保全

        作者:陈军律师

  对网购物品的接收进行保全的,公证人员应当携带网购物品由现场回到公证机构封存。启封、核验网购物品应当尽量保存原包装的完整性,封存网购物品要尽量避免封条遮挡原包装或者物品的文字、图片等外观标识,必要时应当另行包装封存,封条上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共同签字(盖章)。接收的网购物品和售货凭证记载不一致的,公证机构应当在现场记录和公证证词中予以注明。

  在公证保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步骤不完整的情况,如在沈志军诉东阳市时潮喜庆用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公证书虽然附有公证保全的实物,但从其内容来看,仅记载了原告订购产品的内容,对于货物是否系当场交付并未载明。经人民法院向相关公证员询问后,才查明公证购买的货物没有当场交付,而是公证日后在货运站收到的货物。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该货物是否就是被告销售的产品无法通过公证书进行认定。此外,在涉及网络邮购产品的公证中,如果仅对邮寄来的产品进行公证保全,也无法反映邮寄前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也无法证明该产品确系邮递单上的寄件人寄发。

  所以,对于邮购产品的公证,不但要对邮寄到的产品进行保全,还应尽可能完整地反映双方交易的过程,比如在邮寄前保全申请人的网购行为,在邮寄后保全申请人向销售者确认货物寄送情况的电话录音等。

        笔者现通过如下两则案例,提醒公证保全申请人所应注意事项:

  案例一:

  一保健品公司委托人当着公证员面网上购假做证据保全

  带着公证员去买假货做证据保全已不是稀罕事。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在网上销售假货,近日,一位保健品公司的委托人来到南京石城公证处,当着公证员的面网上购买假货做证据保全。

  “我家的产品从没在网上销售过,怎么网上有售,而且价格还相当便宜。”近日,南京一家保健品公司的工作人员丁先生在淘宝网上发现,自家生产的一款可以改善记忆、延缓衰老的神经酸类保健品在网上有销,价格只要1350元,相当于专卖店的7折。作为厂家的销售人员,丁先生感到奇怪,因为这款产品从来没有网络销售渠道,而且价格这么低廉,有点不正常。

  怀疑网上卖的是假货,丁先生来到石城公证处想做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的帮助下,丁先生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了这家网店的网页,与卖家协商价格、拍下商品、付款等,都在公证员的眼皮底下完成,收货地址填的也是公证处的地址而公证员则在一旁完成了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拍照等取证手续

  案例二:

        一起因专利侵权引发的网络购买公证

  陈某,广东深圳人,2000年到安庆经济开发区创办了一家公司,从事糖果生产。在管理公司之余,陈某还从事发明创造,先后获得多项关于糖果食品的专利,其公司依托“一种糖果食品手柄及具有所述手柄的糖果食品”的专利生产的糖果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市场销量很好。近期,陈某发现淘宝网上有店家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商品,虽经多次交涉,对方未停止侵权行为,为固定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对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相关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便今后解决纠纷。

  办证思路:

  承办公证员接待陈某后,认为办理该公证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受理申请阶段,当事人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员通过初步的审查,确定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二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明材料,确定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三是网上进行购买、商谈、付款,在这一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证据固定;四是接收卖家发送的货物,对收到的货物拆封并拍照。通过上述步骤,公证员整理整个操作过程记录工作记录,制作公证书,并将工作记录、截屏打印的网页内容、快递单复印件、拍摄照片等作为公证书附件。

  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保全网络购物是属于保全行为还是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二、网络购物与现场购物有区别,在买家购买货物后,还要经过卖家发货、物流运输等环节,因此,对网络购物行为和后续的收货行为是作为一个公证事项还是作为两个公证事项?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区别于一般的电子证据,是兼有电子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首先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网上店铺的页面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面、购买过程的保存(截屏打印)都是属于电子证据内容;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属于物证的范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购物的前阶段,保全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应属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后续阶段的收货行为应属于保全行为。据此,结合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应该将网络购物的两个阶段分开,作为两个公证事项,前阶段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后续的收货阶段办理保全行为公证,主要理由有两点:一、网络购物的前后两个阶段的行为性质不同,将后续阶段的收货行为作为前阶段保全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一部分不合适。二、网络购物涉及到卖家发货、运输等环节,收到的物品是否是前阶段在网上购买的商品,我们无法确定,因此不能作为一个公证事项办理。

  故承办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两个公证事项,前阶段的网络购物行为办理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后续阶段的收货行为办理了保全行为。

  办证过程: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兼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和传统的保全购买行为的特性,体现了众多的新的特点,行业内部目前对很多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此,介绍承办公证员的一些做法:

  一、在询问笔录中特别向申请人告知的几个问题

  1、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等特征,对于网络购物中卖家的身份,公证机构不能确定,在公证书中只能表述从网页上看到的店铺名称,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由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去确认。

  2、购买的商品是否侵犯申请人的专利,公证机构不能确认。

  3、因网络购物涉及到卖家发货、运输环节,实际收到的物品与网络上购买的物品是否一致,公证机构不做承诺。应由有权机关结合收到的物品、相关票据、发货人信息等证据判断、确认。

  4、对保全证据后的证据效力,公证机构不做承诺。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证据收集的方式,公证机构仅对证据的客观状态予以保全,至于保全的证据是否能达到当事人需求的效果,公证处是不能做任何承诺或保证的。

  二、网络购物主体、收货地址与收货人的确定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网上交易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交易时以谁的名义来进行(包括商议询价、购买数量、邮寄方式、收获地点等),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形成几种观点,一种认为必须以公证人员的名义来进行。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防止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之前已经与卖家进行了商议,而内容是公证员所无法得知的,这样有可能会存在欺诈情况的出现;二是以公证人员的名义购买,确定收货人和收货地址,购买的物品都在公证员的掌控之中,基本不会存在调包情况的出现。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当事人的名义购买,公证人员不宜介入到购买行为中。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保全,公证人员应处于独立的地位。

  承办公证员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第一种观点打破了公证人员的独立地位,让公证人员扮演起了当事人的角色。但是考虑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专业性、复杂性,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应有公证人员进行,可由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口述,用当事人的名义购买相关物品。至于收货人和收货地址,承办公证员使用的也是当事人的或是公证处的地址

  三、收货过程及物品的保管

  承办公证员告知当事人,物品送到后,当事人不能签收、拆封,应及时通知承办公证员,在公证人员的面前签收,由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一道对物品进行拆封,用相机对卖家寄送的物品、票据等一一拍照,然后装箱,加贴公证处的封条,并由承办公证员与当事人双方进行签名确认,再交给当事人自行保管,至于当事人签收的物品是否是网络购物的物品,公证机构不能证明,应由有权机关结合相关证据判断、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