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王国浩 中国知识产权报
“老干妈”不许“老大媽”腌菜
香辣突出、回味悠长……近年来,凭借独特的风味,“老干妈”在持续畅销国内外市场的同时,与同行之间的商标权属纠纷亦不期而至。围绕着申请注册在腌制蔬菜等商品上的1件“老大媽”商标,贵州的“老干妈”与福建的“老大媽”便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争夺。
日前,双方历时4年的商标权属纷争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建省南安市阿庆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阿庆嫂公司)申请注册的“老大媽”商标,构成对贵州省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老干妈公司)持有的驰名商标“老干妈及陶华碧头像”与“老干妈”的摹仿,据此维持了原审判决,即对“老大媽”商标在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腌制蔬菜、花生酱等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老干妈”异议“老大媽”
此次纷争源于2011年12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811704号“老大媽”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系争商标由阿庆嫂公司于2009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商品、腌制蔬菜、花生酱、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
据了解,阿庆嫂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经营罐头(果蔬罐头)、食醋(酿造食醋)等。
2012年3月,老干妈公司引证其持有的两件“老干妈及陶华碧头像”商标与4件“老干妈”商标,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
据了解,老干妈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1944496号“老干妈及陶华碧头像”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5690号“老干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7402号“老干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1611号“老干妈及陶华碧头像”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六)。上述6件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腌制蔬菜、辣椒油等商品上,权利人均为老干妈公司,目前均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针对老干妈公司对系争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于2013年1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老干妈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4年3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定老干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已构成驰名商标,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老干妈公司主张驰名的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豉、酱菜(调味品)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老干妈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同时,系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系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老干妈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老大媽”不敌“老干妈”
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后,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干妈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通过老干妈公司长期、广泛、持续地宣传和使用,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在豆豉、辣椒油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相似程度较高,系争商标并不能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3件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系争商标构成对上述3件引证商标的摹仿。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豆豉、辣椒油等商品,虽然在原料和制作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均系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食品或食用调味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在系争商标与上述3件引证商标标识近似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购买上述商品时,容易认为系争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3件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声誉,致使老干妈公司对已经驰名的3件引证商标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商评委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