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七星天 中国知识产权报
美国当地时间8月16日,中国电动平衡车生产企业天津纳恩博(Ninebot (Tianjin) Technology Co, Ltd)及其收购的美国电动平衡车企业赛格威(Segway Inc.),以及赛格威的原母公司德卡(DEKA Products Limited Partnership)再次共同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337调查”申请,指控来自中国、美国、土耳其和荷兰四个国家的共13家企业专利侵权,其中,被告的中国企业达6家,包括常州爱尔威、南京快轮等国内较知名的平衡车厂商;该案档案号为337-TA-3168(尚未立案,故没有立案号)。国内企业在ITC利用“337调查”起诉本国竞争对手,这尚属首次。
实际上这已不是纳恩博第一次在ITC发起“337调查”。在今年的5月18日,纳恩博和赛格威以及德卡,三方将包括Inventist, Inc.在内的6家美国电动平衡车企业告上ITC,申请对这些企业专利侵权的行为展开“337调查”。该案已经于6月24日正式立案,案件号为337-TA-1007。这也使得纳恩博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在美国主动发起“337调查”的中国企业。时隔3个月之后,耐恩博再度创造了历史。
近两年来电动平衡车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波澜四起:从亚马逊因知识产权问题下架中国企业产品,到Segway诉Swagway,再到之前的“337调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专利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一系列的事件背后,是创新型产品在全球市场成型之时,各方充分利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复杂博弈。
天津纳恩博:从被告到原告的逆袭
谈到纳恩博的成功逆袭,就不得不提337-TA-935案。2014年9月9日,赛格威向ITC递交了“337调查”申请的起诉状,控告包括纳恩博在内的8家中国企业侵犯其持有的与电动平衡车相关的3项发明专利和2项设计专利。ITC于2014年11月10日正式立案。
2015年3月下旬,纳恩博和赛格威一同向ITC的行政法官递交了一份请求暂停针对纳恩博调查的动议。不久后便传出了纳恩博对赛格威进行全部股权和相关资产(其中包括了赛格威名下的400多项电动平衡车专利)进行收购的消息。
通过收购,纳恩博从“被动应诉”的被告摇身一变成为了赛格威的老板和400多项电动平衡车专利的所有者。相较之下,与纳恩博一同被告的中国企业则面临了ITC颁布的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GEO),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LEO)以及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CDO)。上述禁令不仅将涉案企业的所有侵权产品彻底清除出美国市场,就连其他企业涉嫌侵权的产品在赛格威(和纳恩博)的专利有效期内,也无法再进入美国境内。
3168案回顾
收购赛格威后,纳恩博立刻发起了针对竞争对手的侵权控诉。从2015年9月11日到2016年6月28日,纳恩博和赛格威、德卡共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12次起诉状。除了联邦地区法院外,审理效率更高、惩罚力度更大的“337调查”也成为纳恩博打击对手、抢占市场的重要手段。
337-TA-3168案的原告依然是纳恩博、赛格威和德卡组成的“铁三角”,而被告则是来自中国、美国、土耳其和荷兰的13家公司。其中共有6家中国企业,分别为: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Airwheel)、南京快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Fast Wheel)、深圳辰多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C-star)、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Chic)、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Koowheel)和广州科佰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Gotway)。
原告在起诉状中表示,被告涉案的个人电动平衡车及相关组件、包装及使用手册的进口,或为了进口美国而销售,或在进口之后销售的行为侵犯其持有的U.S. Patent No. 7,275,607(’607专利)和U.S. Patent No. 6,302,230(’230专利):
根据上表可知,’607专利是’230专利的续案,其优先权日为1999年6月4日。这也就意味着,在此之后生产的,涉及此专利的产品,都有涉嫌侵权的可能。此外,在纳恩博联合赛格威向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和ITC递交的起诉书中几乎全部都包括上述两项专利。
针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在起诉书中,除了提出侵权赔偿的请求外,还请求ITC能够对本案所有被告颁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有限禁止令,将被告的涉案产品,以及其他企业生产的涉嫌侵权的电动平衡车产品全部清除出美国市场。
依据惯例,ITC通常会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约30天之后立案,即2016年9月16日前后。七星天将继续跟进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