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方起诉非法制造、销售“口子”“古井贡”商标标识案

  日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依法起诉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古井贡”“口子”商标标识案,维护了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

  “古井贡”“口子”分别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不是谁想用就能随便用。日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依法起诉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古井贡”“口子”商标标识案,维护了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

  浙江省苍南县的陈卫满通过他人介绍,与六安市裕安区某铁制罐公司负责人阳康俊和业务经理王朋取得联系后,承诺给予他们“私人奖励”,安排阳康俊和王朋制造印制“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阳康俊和王朋明知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制造印制,但在利益的诱惑下,不仅帮助陈卫满联系开具了“口子”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的生产模具,还擅自在自己工作的公司生产车间内非法批量生产制造该种铁盖。

  陈卫满与阳康俊、王朋约定,先付款、后发货,并采用物流运输、上门取货相结合的方式完成货物交付。2015年4月,在该铁制罐公司停止了与陈卫满合作生产制造铁盖后,王朋又主动介绍陈卫满结识了六安市某五金制造公司的江祥慧(另案处理),并将之前开好但并未使用的“古井贡”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的生产模具交给了江祥慧。同年6月,该五金制造公司开始为陈卫满生产制造“古井贡”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

  经查,截至案发,陈卫满从上述两家公司共非法制造“口子”“古井贡”两种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6万余套,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12万余件,其中阳康俊、王朋模仿样品,组织生产制造了印制“口子”注册商标标识铁盖11万余件,获利5万余元。

  同时,陈卫满还从浙江等地订购印制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假冒外皮面纸、PVC底座、铆钉、手袋等包装材料,并将上述铁盒与包装材料共同发往山东省曲阜市龙岗印刷厂组装成白酒包装盒成品,再将成品销售给吴军、谢紧结(均另案处理)等人,总非法经营数额达15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陈卫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阳康俊、王朋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陈卫满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阳康俊、王朋的刑事责任。(记者 吴贻伙 翟兰云 通讯员 许晓菲)

  法条链接

  1、《刑法》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安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