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IPRdaily
作者 | 郭姗姗 北京社文科技有限公司
在美国等专利体系完善、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专利管理与运营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商业化产业体系,比如:发明投资基金、专利运营公司和知识产权管理方案服务提供以及综合交易平台等。
当今世界各大中小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在全球化背景下都或主动或被动的如火如荼的进行,以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为代表的传统生产要素呈现着递减趋势。对于企业来说,以专利为代表的搞技术含量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尤其对于初创企业,更需要专利来显示自身的技术实力和企业信誉。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也体现在其专利权的拥有量和运用经营能力上。
整体上看我国新兴企业对专利权的运用和管理水平较低,理论方法研究缺失,实际经验不足,导致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竞争中,因缺乏必要的基础知识和谈判经验而付出昂贵的“学费”。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方面急需补充增强专利运营与管理的相关知识。
作为技术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要要素。专利运营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申请专利,并在其生产经营中通过有效利用专利,将专利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的金钱价值,是一种充分发掘专利价值的行为。专利运营包括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诉讼等方式获得财产收益的行为。在美国等专利体系完善、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专利管理与运营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商业化产业体系,比如:发明投资基金、专利运营公司和知识产权管理方案服务提供以及综合交易平台等。
一、专利权转让
企业在设立、经营和融资过程中会涉及到各种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这些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利所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签订前,企业应当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契合同时也对受让企业所要购买的专利技术进行深入了解,提出具体且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市场调研与市场需求;产品方案及销售预测、生产规划、生产规模;资金情况及财务分析;实施计划与进度;经济的分析评价等。
依据专利相关法律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即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专利权。
专利转让合同的条款应当仔细逐一审核,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一般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专利的名称;
(2)转让专利的内容、范围以及所处的法律状态;
(3)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及方式;
(4)技术文件以及技术情报的交付与保密;
(5)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6)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7)过渡期条款;
(8)违约金或者赔偿的计算方式;
(9)争议解决办法;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如果我国企业进行跨国专利权转让时,还需要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专利权许可
大多数初创企业会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专利许可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有些冒失的企业有可能在不具备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没有获得专业法律建议的情况下就贸然行事。实际上,专利许可是非常复杂的。企业需要从下面这些文字来补充专利许可的基础知识。
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为许可方,被允许实施的一方为被许可方,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要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受让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根据专利相关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许可范围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还包括分实施许可合同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1.独占实施许可。也可称为“完全独占许可”,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效的地域范围内,许可方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
2.排他实施许可。也可称为“独家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效的地域范围内,许可方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许可人自己在该范围内有权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也可称为“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效的地域范围内,许可方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实施以及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4.分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人依照与许可方的合同约定,除了取得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利外,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或部分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实施许可必须得到许可方的同意。
5.交叉实施许可。也称”相互许可“,是指企业为了打破专利壁垒或者企业合作的需要,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自己拥有专利技术。双方利益对等,一般不需要支付使用费,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水平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时,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补偿费用。交叉许可是一种基于谈判的、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方专利技术而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允许对方使用本企业专利的协议,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双方企业充分仔细的协商。通过交叉许可,双方企业可以实现专利技术的等价交换,并可以节省研究开发经费,并且能够规避一些市场风险。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
技术往往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因此专利许可合同的每一个因素都至关重要,每一项条款都有其特定用途。取决于当事人看问题的视角不同,有的企业注重费率,有的企业则更注意保密条款或者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合同的各个条款均应当分条缕析并由双方企业达成一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能够被许可的权利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展示权、分配权的一种或者这些权利的自由组合;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说明许可是排他性、非排他性还是其他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瑕疵担保声明和保证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前期付款、预付款、专利使用费、最低保证费用等;
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8.保密条款;
9.争议解决;
10.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的处理规定;
11.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合同除了上述内容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需要增加其他事项的约定,如: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其他解决办法以及专业术语的解释等。
无论是许可方、被许可方,还是企业、学术机构和个人发明者,都会通过专利许可合同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调整、创造及使用。对于上面介绍的几个关键条款,能够确认各方使用专利权利的地域范围、权利内容以及限制,具有深重长远的影响。初创企业需要通过自学或者咨询专业人士来理解一些广泛的商业议题、合同陷阱,以及很可能导致将来产生分歧的关键条款,这些会有助于新企业对无形资产风险的成功管理,并营造健康的双边关系。
(三)“专利池(pool)”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
由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技术发展速度一日千里,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些产业产品研发生产中往往需要涉及多家厂商的技术和资料供应,所涉及的专利也越来越多。所以专利池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
专利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形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将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互相交叉许可或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或共同向第三方联合许可其专利的集合体。专利池依其是否允许对外许可,可以分为开放式专利池和封闭式专利池。开放式专利池成员间以各自专利相互交叉授权,对外则由专利池统一进行许可。封闭性专利池只在专利池内部成员间交叉许可,不统一对外许可。
专利池有利于消除多个专利交叉许可带来的程序繁琐难懂的障碍,还可以汇集某一行业的专利技术对外进行一站式许可,促进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化的融合,降低许可交易成本、减少专利纠纷、降低专利诉讼成本等。
成为专利池中专利的条件有:专利池中的专利必须是同一关联产业有机联系的有效专利,即相互联系、互补、不构成垄断。
三、专利侵权诉讼
技术型企业在专利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专利侵权的问题,由于专利侵权诉讼的专业性,深谙专利问题的法律人才稀缺,专利侵权的法律解决途径是企业急需重视的领域,专利侵权案件往往具有涉案技术复杂、举证难度大、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比如曾今甚嚣尘上的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尤为体现这一点。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由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如果权利人发现其专利权正在被他人非法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知对方,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也可以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协商通过正规途径合作许可事宜。
2.行政途径,权利人向专利行政机关申诉。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或市级的知识产权局处理相关问题,居中调解。
3.法律途径,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诉讼。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广义的专利诉讼还包括在专利申请阶段涉及的申请权归属诉讼、专利技术因许可实施涉及的诉讼、发明人身份确定诉讼、专利申请在审批阶段所产生的能否授予专利权诉讼以及专利权被授予前所发生的涉及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诉讼等。有些大型跨国公司就是通过专利侵权诉讼达到占领市场、寻求商业合作、扩大知名度等的目的,使专利诉讼成为其进行商业运营的桥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专利资本化与融资
专利运营的重要模式之一就是充分利用专利的资本化与融资功能,这也是企业不惜成本申请专利的原因所在,毕竟技术保护也可以通过成本相对低廉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一些企业对高昂繁琐的专利申请成本望而却步,而另一些企业申请专利往往一时兴起,并没有深入理解专利的无形资产价值。专利资本化融资包括通过专利技术入股、专利质押、专利保险等拓展专利的无形资产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8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专利权质押金额累计达到638亿元,年均增长112%。2013年专利权质押金额达254亿元,比上年增长80%。2013年全国有530家企业对1855件专利投保专利保险,保额达6438万元。
(一)专利技术投资入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知识产权(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以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对于以专利实施许可入股和以专利申请权入股的股东,应以其他投资方式履行其投资义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没有财产价值,因此,一旦入股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有资本填充义务,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可见专利权利可以作为商业活动中的出资和投资,是体现其具有资本价值的一方面。
(二)专利质押融资
专利质押贷款是指用依法授权的专利技术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这一功能充分体现了专利可以融资的特点和优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0年8月26日发布了《专利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薄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除了上述的专利技术出资人股和专利质押融资外,专利金融的形式还包括:专利保险、专利拍卖、专利经纪等多种形式。
五、企业在专利运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在签订专利相关合同时应当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
初创企业往往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所以企业在签订技术许可转让合同时,要对该许可转让的技术专利以及对方开发该技术的历史过程有所了解。企业在搜索特定专利技术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以及和技术所有权有关的问题,都要保持敏感并进行积极探索,因为任何纰漏都会导致日后的漫长而复杂的诉讼纠纷。要时刻提醒自己如果不注意,将来的许可协议可能会产生昂贵的代价和不利的后果,导致最后产生一份缺乏协同效应、对双方都无益处的许可协议,这样的结果可能导致企业的衰亡。
有些涉外的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要注意公布语言、准据法的选择、审判地的选择以及其他的标准合同条款。
(二)企业要认真思考确定专利许可结构的问题
专利许可结构包括是排他性许可还是非排他性许可,以及是否会有区域限制。分析思考那种形式对企业的技术运营管理最为有利。
(三)企业要对所针对的专利进行合理评估
评估计算要基于该专利许可将会可能带来的贡献或者实际业绩。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商务目标和相关的具体问题有清楚的认识。
(四)企业应当多查看相关专利运营案例或者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企业需要仔细查看以后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对借鉴以前的专利合作案例,为了自己的权益,对可能暴露的问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必要时可以咨询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