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一)

  来源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编者按:该份调研报告涉及的案件统计自2012年至2016年5月,其中所指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取广义概念,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网络(包括互联网、局域网以及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相关网络)的纠纷案件。调研报告主持人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弓,课题组成员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盛荣、副庭长曹丽萍、教培处副处长张璇、法官王栖鸾、法官李莉莎,执笔人为曹丽萍和张璇。

  2012年至今的近五年期间,课题组所在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1/10以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2/3。海淀法院审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现出数量多、类型新、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也因为多数案件涉及新型商业模式合法性的判断、行业规则的建立等,行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本调研报告系对海淀法院近五年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审判难点的深度提炼,希望为进一步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提供参考,对诉讼参与人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提供建议,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竞争提供有益指引,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提供实践视角。

  本调研报告分全面梳理近五年海淀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受理情况、涉案当事人情况、案由分布情况、案件裁判方式、审理期限、诉赔情况变化等基本概况;第二部分,根据争议行为对传统行业的依赖程度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分类并总结相应特点;第三部分,归纳整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从竞争关系的界定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以及责任承担方面等涉案事实认定的难点,总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和一般条款等法律中存在的难点;第四部分,从案件管辖、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申请诉讼禁令等程序问题,以及如何确定请求权基础、如何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等实体问题,对参加此类诉讼的当事人作出提示。

  第一部分 案件概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从案件数量在全国占比的情况看,近五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平均每年3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5年全年受理案件已达6000余件,其中,不正当竞争案件238件,占4%;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60件,占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67%。从绝对数量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比例甚微。但从相对数量看,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2181件[1];据此,海淀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全国不正当竞争案件的7%,相对数量较大。

  从收案数量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互联网企业的迅猛发展及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推进,海淀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涨态势(见图1)。2012年海淀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8件,至2015年已上升至238件,2016年前五个月已受理198件,占去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83.2%。其中,2012年受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8件,至2015年已上升至160件,2016年前五个月已受理163件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基本与去年全年受理案件持平(见图2)。

  图1:不正当竞争案件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增长趋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一)

  图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比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一)

  二、案由分布情况

  自2012年至今,海淀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仿冒、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串通投标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六类案由。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涉及其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案由(见图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不断突破,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日益纷繁复杂,无法纳入具体案由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日俱增,以“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组成部分,例如竞价排名、社交软件和工具软件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浏览器引发的不兼容及破坏商业模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游戏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2012年此类新型案件受理数量为13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72%;至2015年此类案件受理数量已达93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58%。

  图3:2012年以来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一)

  另外,在同一个案件中存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搭便车等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在同一个案件中并存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因此,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频繁出现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所不具备的“复合案由型”案件也不断增多。

  三、涉案当事人情况

  目前,原被告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此类案件的80%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个人的案件较少,主要集中于公司因员工离职认为其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非法使用而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从涉案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板块看,涉案企业基本是网络视频、搜索引擎、互联网社交等互联网行业的主流企业。因此,引发的纠纷往往关涉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行业规则的确立以及新技术的运用等重要问题。

  四、案件审理期限和裁判方式

  经统计,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平均审判期限达153天,远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7天的审理期限。同时,这类案件调解撤诉比例较低,判决率较高。2012年至今,海淀法院受理的450件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判决191件,判决率达到了42.4%(历年判决率见图4)。与同期受理的占知识产权案件80%以上比例的著作权案件相比,判决率高出近两倍。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原因是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企业之间商业模式的博弈,且多与网络技术或专业问题密切相关,甚至关乎某些创业型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故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倾向于提交大量证据,并多次补证说明己方观点,导致案件事实查明难度较大,相应地延长了诉讼周期。另外,当事人诉讼往往隐含通过判决确立行业规则的目的,故对调解解决个案纠纷热情不高,导致法院组织调解的难度较大。

  图4: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一)

  五、诉赔情况变化

  随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不断扩大、当事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近年来,当事人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主张的赔偿数额日益提升,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2014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主张100万元以上赔偿数额的案件超过20件;2015年起,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不再受标的额和涉外因素的限制,由此已出现了索赔上亿的案件。法院判赔数额自2014年来也多次突破50万元,最高已达220余万元。

  第二部分 案件类型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虽然涉及类型繁多,但根据争议行为对传统行业的依赖程度的标准进行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此种情形主要体现在一些仿冒、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中,争议行为本质上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同,仅因行为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争议行为而存在行为实施环境、发布的媒体等方面的差异。此类案件在海淀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占40%左右,是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典型的如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百度公司与奇虎公司互相通过官方微博等网络媒体诱导用户“吐槽”对方的杀毒软件,互相诋毁对方商品声誉[2];鲁班软件公司通过网络媒体等广泛发布关于广联达公司财务造假等言论,诋毁广联达公司声誉[3];鞍山同方公司在不存在同方公司曾对其具有控股事实的情况下,在自己网站上宣称与同方公司有控股关系[4];贝壳公司作为专业的软件安全公司,直接转载未作任何专业分析的涉案文章,给奇虎公司商誉造成恶劣影响[5]等纠纷引发的案件,均属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

  中教服中心诉小马过河公司案中[6],小马过河公司在己方网站中将中教服中心的师资作为自己的师资进行虚假宣传;海翔公司诉中衡润泽公司案中[7],中衡润泽公司将海翔公司相关业务情况作为其“成功案例”在官网中予以展示,则构成网络环境下的虚假宣传。

  此类案件中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即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涉及网络平台,平台方被作为共同被告追究法律责任。例如,在中粮公司起诉枣庄海润公司、趣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8],由于海润公司经营“海润中粮大酒店”,并通过去哪儿网宣传该酒店,中粮公司由此提起诉讼,认为趣拿公司为枣庄海润公司提供宣传平台和支持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后根据趣拿公司与海润公司的合作关系等证据,认定趣拿公司存在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争议行为涉及的业务离不开传统行业,由于加入了互联网因素,从而使传统行业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甚至颠覆。因此,虽然此类案件数量较少,但由于涉及对传统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解读,对加入互联网因素后新兴产业的规范发展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例如,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瑞平公司诉搜房公司不正当竞争案[9],即涉及如何区别以“拍卖”为名的网络促销与网络环境下拍卖法意义上的拍卖,以及网络拍卖是否应严格遵守《拍卖法》相关规定等内容。另一起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10],虽然关于债券及其衍生品等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已有较为成熟的规范及标准,但监管部门目前尚未规范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的评级行为,由此在案件审理中,引发了是否应遵守传统的金融信用评级的主体准入资质、评级规范、发布方式等要求的争论,以及网络评级形成的评级方案及结果对相关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的影响,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问题的思考。

  三、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此类纠纷是随着互联网行业不断发展推进而产生的,基本脱离了传统行业。由于对传统行业的依赖程度较低,故行业规则缺乏传统规则的指引,由此形成的诉讼案件数量较多,裁判标准对行业规则的确立意义较大。据统计,此类案件占海淀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五成以上,而且多数案件自受理起便受到社会关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如果进一步细分,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竞价排名纠纷

  此类纠纷可再分为两类:一类是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提供含有他人商标、字号等标识的行为引发的纠纷。例如,山东鲍尔浦公司诉百度公司关于将“鲍尔浦”关键词用于百度竞价排名的案件[11]。八维研修学院诉北大青鸟公司、搜狗公司等关于将“八维研修学院”作为关键词用于搜狗竞价排名的案件。[12]另一类是参与竞价排名活动的经营者主动选取他人商标、字号,甚至在参与竞价排名的网站链接名称、描述中不当使用对比性宣传语引发的纠纷。例如,京城邂逅公司为其经营的“京城邂逅网”在参加百度竞价排名时选择与快恋公司字号近似的“快恋网”关键词而引发纠纷[13]。一九易公司诉宁派公司、千米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14],被告在竞价排名搜索结果的网站描述中使用“我利润比上面高,而且服务好”、“利润绝对比楼上高”、“我利润比上面高”等措辞。

  (二)工具类软件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浏览器软件、输入法软件、安全软件、播放器软件、比价插件等工具类软件的同业经营者之间,以及工具类软件经营者与视频网站,甚至预装有相关软件的硬件设备经营者等其他跨业经营者之间;涉及破坏他人商业模式,劫持他人网络流量,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等行为。典型的如合一公司诉金山公司关于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15]、奇虎公司诉金山公司关于双方安全软件互不兼容不正当竞争案[16]、百度公司诉搜狗公司关于输入法软件、手机浏览器软件劫持搜索引擎流量不正当竞争案[17]、爱奇艺公司诉魔力时间公司关于魔力视频播放器破坏爱奇艺网站技术措施不正当竞争案[18]、爱奇艺公司诉极科极客公司关于路由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19]等。

  (三)社交软件纠纷

  这类案件是近年来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大的案件。可以再细分为两类:一是同类社交软件之间因模仿、搭便车等行为引发的纠纷,如一笑公司诉乐鱼公司关于快手软件与小看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Boss直聘与拉勾网之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1]。二是社交平台与接入社交平台之间的社交软件之间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如微梦公司与淘友公司关于脉脉软件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22]。

  (四)网络游戏纠纷

  网络游戏市场的繁荣使得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断增长。这类案件尽管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涉及人物、角色、武器、游戏情节设置等多重环节,案件复杂程度较大。例如,取得了金庸小说授权的完美公司、畅游公司对市场上借助于金庸武侠题材的网络游戏经营者提出多起诉讼[23],盛大、数龙等国外游戏的国内代理商也对国内涉嫌侵权的游戏经营者提起多起诉讼[24]。

  注 释:

  [1] 参见最高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访问日期2016年6月1日。

  [2] (2014)海民初字第5724号奇虎诉百度商业诋毁纠纷案,(2015)海民初字9763号百度诉奇虎商业诋毁纠纷案,二案均一审生效。

  [3] (2012)海民初字第7901号,2013年一中民终字第03196号,该案二审维持。

  [4] (2014)海民(知)初字第26213号,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

  [5] (2012)海民初字第11991号,2013年一中民终字第00196号,该案二审维持。

  [6] (2014)海民初字第5732号,该案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7] (2013)海民初字第4195号,2013年一中民终字第12101号,该案二审改判。

  [8] (2014)海民(知)初字第26637号,一审判决后趣拿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撤回上诉。

  [9] (2015)海民(知)初字第23821号,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0] (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95号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正在审理中。

  [11] (2015)海民(知)初字第19885号,(2016)京73民终69号。该案二审维持。

  [12] (2015)海民(知)初字第8597号,(2016)京中民终字第1650号。该案二审维持。

  [13] (2015)海民(知)初字第19141号,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4] (2015)海民(知)初字第18750号,该案一审宣判后,正在上诉期间。

  [15] (2013)海民初字第13155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4号。该案二审维持。

  [16] (2013)海民初字第25224号,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7] 输入法软件案为(2015)海民(知)初字第4135号,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手机浏览器案为(2014)海民初字第15008号,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

  [18] (2015)海民(知)初字第34237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19] (2014)海民(知)初字第21694号,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

  [20] (2015)海民(知)初字第26487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21] (2016)京0108民初5979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22] (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02号,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正在二审阶段。

  [23] (2014)海民(知)初字第24456号,该案一审生效。(2015)海民(知)初字第7452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01619号,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14)海民(知)初字第27636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02256号,该案二审改判一审判决停止侵权项。

  [24] (2015)海民(知)初字第25704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25401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23048号,这三案均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