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 | 赵世猛 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 |俩企业同处一个行业,字号还都一样,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

  编者按:同在医药行业,先成立的亚宝药业集团起诉河北亚宝公司不正当竞争,河北亚宝公司称该公司在产品的销售、推广和外包装上均没有使用亚宝药业集团的商标、字样,不存在“傍名牌”行为。保定中院一审认为公众不会混淆二者,而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一审判决,河北亚宝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亚宝”字样。

  企业商号“撞车”,谁才是真“亚宝”?

  近期,老牌医药企业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宝药业集团)遭遇“孪生兄弟”——河北亚宝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北亚宝公司)。因认为河北亚宝公司使用与亚宝药业集团相同的字号,侵犯了亚宝药业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亚宝药业集团将河北亚宝公司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保定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河北亚宝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亚宝”字号,并更改企业字号。保定中院审理后认为,河北亚宝公司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并未突出“亚宝”二字,不至于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发生误认和混淆,一审驳回了亚宝药业集团的诉讼请求。亚宝药业集团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日前,河北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保定中院的一审判决,判令河北亚宝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亚宝”字号。

  商号“撞车”引发纠纷

  亚宝药业集团成立于1999年1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物流、零售和中药材种植于一体的医药企业。

  河北亚宝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加工,是河北省最大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之一。

  2016年初,亚宝药业集团发现河北亚宝公司使用与其相同的字号从事医药行业经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于是将河北亚宝公司诉至保定中院。亚宝药业集团表示,“亚宝”一直被用作其企业字号,而且其“亚宝”商标于2006年、2013年两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亚宝”字号及商标在全国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河北亚宝公司使用与其相同的字号从事医药行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侵犯了亚宝药业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亚宝药业集团请求法院判令河北亚宝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亚宝”字号,并更改企业字号。

  法庭激辩否认侵权

  针对亚宝药业集团的指控,河北亚宝公司辩称,该公司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而且在产品的销售、推广和外包装上均没有使用亚宝药业集团的商标、字样。河北亚宝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包装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药品批准文号以及自己的药品名称,并不存在“傍名牌”的行为。

  河北亚宝公司还表示,其没有侵权的故意,没有“傍名牌”投机的想法。河北亚宝公司成立于2013年,设立公司的原始股东以前均长期从事纺织行业,对亚宝药业集团根本不了解,河北亚宝公司只是利用身处“药都”周边这一地缘优势,才从事药品原料这一行业,取名“亚宝”是根据“亚洲、中国之宝”的愿景而确定,和亚宝药业集团的“亚宝”不同根、不同源,只是巧合。

  保定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河北亚宝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亚宝”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亚宝药业集团的企业字号“亚宝”及“亚宝”商标在医药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河北亚宝公司于2013年11月登记成立,其成立时间早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亚宝药业集团“亚宝”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时间。此外,河北亚宝公司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并未突出“亚宝”二字,而且标注了其自有商标、地址、电话等信息,能够使普通公众识别产品的生产厂家,不会对产品来源发生误认和混淆。因此,法院认定亚宝药业集团提出的河北亚宝公司使用“亚宝”字号已造成市场误认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保定中院一审驳回了亚宝药业集团的诉讼请求。

  河北亚宝被判更名

  一审判决作出后,亚宝药业集团不服,随后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河北高院认为,关于河北亚宝公司主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亚宝”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时间2013年12月27日晚于其注册时间2013年11月7日的问题,相关证据足以认定2013年11月前亚宝药业集团的“亚宝”字号在国内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亚宝”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不是认定河北亚宝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

  在“亚宝”字号在国内医药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河北亚宝公司注册“亚宝”字号具有攀附亚宝药业集团“亚宝”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具有不正当性,因此河北亚宝公司从2013年注册成立时至今使用“亚宝”字号,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行为。而且,该案中,河北亚宝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亚宝”文字,与亚宝药业集团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亚宝”完全相同,消费者会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因此,河北高院认为,河北亚宝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亚宝”字号。

  日前,河北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一审判决,河北亚宝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亚宝”字号。

  近年来,因企业名称撞车而引发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依据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来间接保护企业名称。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企业名称的保护由知名字号扩展到在先企业名称,降低了企业名称跨区域保护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