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白酒企业因商标侵权起纠纷

  作者 | 毛立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双胞城”维权终审获赔10万元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使用“双胞”字样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法院终审认为,墨江双胞紫谷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双胞紫谷公司)在酒商品上使用“双胞紫谷酒”字样,侵犯了墨江地道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地道酒业公司)拥有的“双胞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双胞紫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地道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的终审判决。

  同名招致纷争

  据了解,地道酒业公司与双胞紫谷公司同位于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因地理位置和传统文化原因,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举办“中国墨江北回归线国际双胞节暨哈尼太阳节”,并将“双胞之家”及“太阳之城”作为墨江旅游文化品牌。

  地道酒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白酒、果酒等。在经营过程中,先后申请注册了第7491414号图形商标及第8268745号“双胞城”商标,上述两件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青稞酒等商品上。

  双胞紫谷公司原名为墨江醁易达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014年1月变更为现企业名称,主营生产销售“双胞紫谷”酒。

  2014年,地道酒业公司发现,双胞紫谷公司不仅在其生产的白酒外包装盒及瓶身上标注有“双胞紫谷酒”字样及带有TM标记的圆形图标,而且在其广告条幅等宣传中使用“双胞紫谷酒”字样。地道酒业公司认为,双胞紫谷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双胞紫谷酒”标识,侵犯了其“双胞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地道酒业公司将双胞紫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胞紫谷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双胞紫谷”字样,同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双胞紫谷”及相关图形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地道酒业公司的产品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双胞”的文字及图形均不属于地道酒业公司原创和持有,其属于通用名称和图形,双胞紫谷公司使用“双胞”字样及相关图形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双胞紫谷公司在商标中除使用通用名称“双胞”字样及图形外,双胞紫谷公司的构图、文字均与地道酒业公司拥有的“双胞城”商标及图形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胞紫谷公司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地道酒业公司的诉讼主张。

  终审尘埃落定

  地道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持有的“双胞城”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声誉,并被普通公众广泛知晓。当地消费者通常将地道酒业公司生产的“双胞城”酒简称为“双胞”酒,并将地道酒业公司称为“双胞酒厂”。双胞紫谷公司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双胞紫谷”的主要识别部分“双胞”,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双胞紫谷”酒来源于地道酒业公司,双胞紫谷公司突出使用“双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另外,双胞紫谷公司生产的“双胞紫谷”酒所使用的整体包装风格、商品包装文字主要部分,与地道酒业公司生产的商品包装相同,且双胞紫谷公司的宣传风格及宣传地点与地道酒业公司近似,双胞紫谷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双胞紫谷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涉案图形标识与地道酒业公司拥有的第7491414号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双胞紫谷公司使用的“双胞紫谷”中的“双胞”是指生育现象,“紫谷”是指水稻去皮后的紫米,双胞紫谷公司将两种完全没有联系的事物组合成“双胞紫谷”,并无具体的指向和含义,属于臆造词,与地道酒业公司拥有的“双胞城”商标不构成近似,其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另外,“双胞紫谷”系双胞紫谷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双胞城”商标在音、形、意等方面不构成近似,而且其生产的“双胞紫谷”酒所使用的外包装装潢,与地道酒业公司生产的“双胞城”酒所使用的外包装装潢也不相同,故其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胞紫谷酒”的主要识别特征体现在“双胞”二字上,“双胞紫谷酒”5字组合在一起,双胞紫谷公司以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将与“双胞城”商标高度近似的“双胞”二字与酒类商品通用名称“紫谷酒”组合在一起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双胞”牌紫谷酒,并与地道酒业公司生产的“双胞城”牌酒产生混淆。因此,双胞紫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地道酒业公司拥有的“双胞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双胞紫谷”系双胞紫谷公司的企业字号,双胞紫谷公司将其企业字号在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直接用于指代商品,远远超出了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范围。双胞紫谷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企业字号三位一体混同使用的行为,极大地强化了“双胞”牌紫谷酒的意向,极易使相关公众将其混淆为地道酒业公司生产的“双胞城”牌酒类商品。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