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与陆风,一个尴尬一个潇洒

  作者 | 陈哲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近日,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对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及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起了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之诉,路虎公司指控江铃公司生产的“陆风X7”侵害了其“揽胜极光”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家公司的前述知识产权之争,因涉及跨国车企、自主品牌、豪华车型等热点词汇而备受关注。

  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第29146、29147号分别宣告江铃公司第201330528226.5号(以下简称“陆风专利”)、路虎公司第201130436459.3号(以下简称“路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再一次复燃了国内外汽车厂商知识产权纷争的舆论之火。

  “LU”姓车企再聚头,捷豹路虎或显糗

  路虎公司与江铃公司的知识产权纷争由来已久,国内的纠纷实为两家公司的“异地战场”。早在2005年,江铃公司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LANDWIND”商标,路虎公司认为与“LANDROVER”相似,提出商标注册异议。虽然路虎公司于2010年2月获得异议程序的初胜,但因江铃公司以“LAND”显著性弱、欧盟存在如“LANDCRUISER”(丰田陆地巡洋舰)等含“LAND”的商标先例为由,及亮出代理商早于2008年赢得对路虎公司的商标纠纷的“杀手锏”,使其在欧盟异议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程序中杀了一个“回马枪”。最终,“LANDWIND”商标于2011年11月在欧盟正式获准注册。前述商标维权拉锯战致两家公司结下了知识产权纷争的梁子。

  两家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再聚头由路虎公司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申请案拉开序幕,而该知识产权第二役中,路虎公司着实显得尴尬。路虎公司先以路虎专利、相关杂志照片、“揽胜极光”的销售凭据等作为对比设计,于2014年7月25日对陆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从陆风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设计空间和现有设计状况、惯常设计等多个角度进行合议,最终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陆风专利全部无效。

  知识产权胜利的果实对路虎公司来说总是带着酸苦味。面对印度最大集团旗下路虎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权,江铃公司并非螳臂当车,亦非坐以待毙,再一次出乎路虎公司的意料,江铃公司亦于2015年2月16日对路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令人诧异的是,江铃公司的对比设计竟然是路虎公司携揽胜极光参加2010年12月广州车展的图文报道。路虎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广州车展近1年,不可能符合专利法第24条第1项的规定,路虎专利被宣告无效实为意料之外、法理之中的结果。

  路虎公司作为跨国企业,竟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发生如此低级的错误,致其外观设计专利被自己展览公开的产品无效,着实尴尬且令人唏嘘。正基于此,路虎公司在后续的知识产权维权道路上,显得左支右绌、捉襟见肘。

  跨国车企维权难,陆风另有官司缠

  跨国车企诉国内品牌知识产权侵权的在先案例时常见诸报端,但综合诉讼成本高、取证难、时间长、判赔较低等诸多困境,跨国车企面对竞争对手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往往“竹篮打水一场空”或“中原北望气如山”。

  典型的有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该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驳回菲亚特的诉讼请求[1]。另有经侵权之诉一审、确认不侵权之诉、增加损害赔偿诉请、专利无效程序、撤诉、再起诉、上诉等多个司法程序的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系列纠纷,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双环公司“LAIBAOS-RV”汽车不侵权,但本田公司滥用侵权警告,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的终审判决[2]。

  经欧盟商标、专利无效的双挫后,路虎公司应已认识到知识产权维权道路之艰辛,结合2015年彼时其对路虎专利无效可能性的评估,然即于2016年3月3日改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指“陆风X7”侵害“揽胜极光”车型设计的著作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青泥何盘盘,百步九折萦岩峦,路虎公司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诉,或为关山阻隔之途。

  著作权侵权?独创性设计方为关键

  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主要从权利基础——是否构成作品且完成时间在先;侵权事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接触——被告是否具备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已实际接触原作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路虎公司就著作权侵权部分认为,“揽胜极光”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江铃公司等的行为构成对“揽胜极光”著作权的侵犯。将路虎公司最早于2010年12月在广州车展上首展的“揽胜极光”与江铃公司上市时间较晚的“陆风X7”的设计进行初步比对,同时参考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9146号审查决定,两款车型的车身各部分比例、车上半部分侧面外轮廓、侧面线条或主要特征线、前后面外轮廓、前后脸各个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前后面的主要线条分割、部分主要装饰件的外形、顶面的轮廓等设计可能被认定为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该纠纷著作权侵权部分判定的关键为前述设计是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对兼具实用性与美学性的“揽胜极光”应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遵循我国著作权侵权审判实务中就“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司法指引。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主要通过美术作品来确定,具有美术作品意义上的艺术性、美感、审美价值,在艺术性方面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3]。基于此,前述两款车型可能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车身各部分比例、线条、轮廓、装饰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等设计点,或并未达到艺术创作的高度,而更侧重于实用性、功能性,本身缺乏审美意义、欣赏价值[4],同时,该等设计在区分、剔除实用功能决定的造型成分之后,或难以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并未表达出作者的任何独特个性和思想,不具备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5]。

  因此,法院在综合评判“揽胜极光”设计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大小,权衡保护作者的独创性贡献与促进作品实用价值的实现的基础上,路虎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可能进退维谷。

  不正当竞争?装潢因特有而显著才是王道

  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但参考司法实践与指引,形状构造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产品装潢[6]。

  路虎公司就不正当竞争部分的“‘揽胜极光’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商誉,‘陆风X7’具有‘揽胜极光’所有的独特设计特征,其‘LANDWIND’的标注方式也与‘LANDROVER’无异,系对‘揽胜极光’特有装潢的抄袭和模仿”的指控,或亦并非易事。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适用规则,路虎公司首先需证明“揽胜极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该车款在市场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次证明前述车身各部分比例、车上半部分侧面外轮廓、侧面线条或主要特征线等等形状构造为路虎公司所特有,即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惯常设计的显著特征,已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路虎公司建立了联系[7];最后证明江铃公司已使用前述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形状构造,且已造成两款车型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陆风X7”是“揽胜极光”。

  综合考量:“揽胜极光”于2011年下半年进入中国市场的事实及乏善可陈的销售数据;形状构造与“揽胜极光”车身结合、混同,较多部分为实用性的车身部件;尤其是车身各部分的线条及比例、车身各面的外轮廓、发动机罩等体现装饰性的部件、车身各部件的位置关系等形状构造为一般常见的车形设计,或为实现特定功能效用的设计,抑或不具备已获得第二含义且具有显著性的特点;及两款车型相差巨大的售价、不同的目标群体,和消费者购置高价商品时所给予的极高的关注度和甄别能力等各因素,路虎公司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亦可能举步维艰。

  江铃公司面对路虎公司于尴尬的知识产权维权困境中孤注一掷而发起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能否潇洒应对,笑到最后,知产界已然拭目以待。

  注释:

  [1]参见(2008)冀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2007)冀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2013)民申字第1350号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知)终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