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王国浩 中国知识产权报
一方是定位于体现都市职业女性独立、优雅、知性气质的女装品牌“broadcast:播”,一方系致力于打造知性、优雅、端庄、干练的女装品牌“今日主播TODAY’S EMCEE”。凭借着不同风格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broadcast:播”品牌的经营者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日播集团),与今日主播TODAY’S EMCEE”品牌的经营者杭州日播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日播),围绕着“日播”二字展开了一场侵权纠纷。
日前,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日播集团未能阻止他人使用“日播”二字。二审法院认为,杭州日播在服饰行业内使用“日播”字号的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相关商品来源于日播集团,或者相关商品的提供者与日播集团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来源上的混淆,据此判决维持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原判,即驳回日播集团要求杭州日播停止使用“日播”二字及索赔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日播”服装招致纠纷
据了解,日播集团注册成立于2002年4月,原名为上海日播服饰有限公司,2007年11月被准予变更为上海日播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2月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
据杭州日播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创始于2006年,于2010年5月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杭州今日主播服饰有限公司,备选企业名称为杭州今日主流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日播服饰有限公司,后因杭州日播服饰有限公司查无重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同年7月,杭州日播正式注册成立。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杭州日播于2008年5月提出第6717705号“TODAY’S EMCEE今日主播”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12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服装、鞋、包等第25类商品上。
2015年9月,日播集团以杭州日播使用“日播”作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杭州日播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针对日播集团的上述诉讼主张,杭州日播该案代理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宏指出,日播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企业字号在杭州日播注册成立之前,便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及于杭州地区;同时,杭州日播企业字号中的“日播”二字来源于该公司持有的“TODAY’S EMCEE今日主播”商标,杭州日播系在“今日主播”不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的情况下,选用“今日主播”中的“日播”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并不存在攀附日播集团“日播”字号的主观意图;另外,杭州日播登记注册“日播”企业字号后一直规范使用,而且随着其“TODAY’S EMCEE今日主播”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提高与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双方商品的来源及市场主体,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法院判决并未侵权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日播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播集团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且杭州日播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之初,首选的是以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今日主播”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被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杭州日播服饰有限公司”仅作为备选之二,而“日播”两字确与“今日主播”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杭州日播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之初并无攀附日播集团企业字号商誉的主观故意。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日播集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对双方主体产生混淆或误认,而且杭州日播在各种场合均规范使用自身企业名称的全称并附加其持有的相关注册商标,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综上,法院认定杭州日播使用“日播”作为字号并未侵犯日播集团的企业名称权,且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日播集团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杭州日播成立之时,在服饰相关行业内“日播”已成为区分日播集团与其他同行业主体和商品来源的主要识别性商业标识,在服饰等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日播”字样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来源于日播集团,或者相关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日播集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实际上对二者产生了混淆。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杭州日播于2008年5月便提出第6717705号“TODAY’S EMCEE今日主播”商标的注册申请,且杭州日播在登记注册之时申请企业名称系以该商标中的文字“今日主播”为字号且被预先核准,加之“日播”与“今日主播”确实存在一定关联,因此杭州日播在注册企业名称之初并无攀附日播集团企业字号商誉的主观故意;另外,杭州日播在实际经营活动过程中,均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并附加“TODAY’S EMCEE今日主播”标识及“今日主播”字样。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日播集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