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专利侵权案件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适用

  来 源 | 知产力

  作 者 | 王登远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法条】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要旨】

  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审法院仅仅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侵权比对,认定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审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的,二审法院是否应当适用第二条裁定驳回权利人求的起诉,还是应当分情况对待,结合权利人的主张,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立法本意出发,行使释明权,解决“周期长”问题,本案为该法条的适用提供了参考。

  【案情及一审判决】

  2015年8月25日,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和深圳金嫂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金臻组合盖压铸锅”落入了其“新型导磁复底锅”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一审中,被告只进行了不侵权抗辩,所以一审法院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侵权比对,认定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要求1保护范围,判定侵权成立。

  【二审判决】

  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本专利被部分无效,即权利要求1被无效,权利要求2—3继续有效。

  二审法院结合权利人起诉状内容(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涵盖全部权利要求)和二审中新的事实和理由(专利权部分无效),行使释明权,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侵权成立。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尚未实施,同时被告没有启动无效程序,因此在一审法院并未要求权利人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仅仅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侵权比对,这就为二审埋下伏笔。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开始实施,如果简单适用第二条,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权利人就要以目前有效的权利要求2—3另行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这不但没有解决专利侵权案件“周期长”问题,也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本案二审法院结合权利人起诉状内容和二审中新的事实和理由,行使释明权,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侵权成立,维持原判。即解决了专利侵权案件“周期长”问题,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的衔接提供了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