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陈军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涉案标识
准备启用的新标识
近日,合肥公众关注的宋德强诉合肥供水集团“贴心小棉袄”侵害著作权案,一审法院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并要求供水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宋德强6万元。这意味着,后期判决一旦生效,供水集团必须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贴心小棉袄”图文标识清除干净。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常见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但本案中要求供水集团承担此责任,是否妥当,笔者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
司法审判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简言之即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算是当前知识产权界最强音。如何加强司法保护,落实到每个具体案件即为对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数额等问题的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一旦定性,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判定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当无任何过错。但在有些案件中,若作此判定,则极可能导致各方利益失衡,甚至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如此,则很难谓在每一件案件中实现了公平与正义。
有关停止侵权法律适用妥当性问题,最高院历年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中也有过多次表述,如:
“要依法妥善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在诉讼中继续存在的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执行的成本和可能性,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1】
“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2】
立法的迟滞性决定了司法实务审判应根据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动性,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部分案件中,如果机械适用停止侵权,虽法律适用正确,但将产生不经济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统一也难谓是一份好的裁决。通过领会上述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中有关停止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精神,可以看出个案中,如果存在适用停止侵权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成本高或难以执行等情形,则应慎重适用。
从供水集团的官方网站介绍来看,供水集团成立于1954年,下辖7个制水厂、3个水源厂、7个供水所,拥有巢湖水业集团和肥西供水公司等6个子公司。主要承担着向合肥、肥西和长丰县城及周边等470平方公里范围的供水任务。在承认供水集团系正常市场盈利性主体的事实下,通过上述数据,也不可否认供水集团承担着相当大的社会公共职能。笔者认为,如果要求停止侵权,将导致极大的公共资源浪费,有损社会公众利益。从媒体报道来看,宋德强认为供水集团已经免费使用涉案标识六年之久。若此事实成立,根据供水集团经营覆盖范围来看,在这六年时间里,涉案标识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从供水集团到全部子公司,从营业大厅到入户千家的水阀,从线下实体广告到互联网的宣传,均要进行费时费力得大规模消除,如此兴师动众,必须造成公共资源极大的浪费,有损社会公众利益。此外,从执行角度来看,要求停止侵权的执行难度也较大,供水集团也可能有心无力。
那么,如果判定不停止使用涉案标识,如何保护宋德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可以参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六条之规定【3】,要求供水集团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该费用首先应高于当前判决赔偿的6万元。此外,应考虑到正常创作设计成本,及市场上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用等。
行文结束,笔者检索发现供水集团于2016年已经准备启用新的“贴心小棉袄”标识,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是否因此因素,也不得而知。
注释:
1.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1月18日)。
2.求真务实 锐意进取 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2月1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六条: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