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张南
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报
当前,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交叉融合正在引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这将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新材料的使用和制造业的逐步数字化让产业发生巨大变化,3D打印技术和易用机器人与网络合作服务的推动,让规模化生产逐步走向个性化定制产品,制造业不再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这样会让一些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工作机会重新回到发达国家。这种新材料、新技术的出现,会对我国作为传统制造业大国的地位带来很多挑战,也让我们认识到需要继续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这也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必要条件。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客观上需要我们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知识产权“大保护”的理念在2016年4月首次提出,此工作格局明确,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实际上,知识产权“大保护”理念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多有相呼应之处,两者共同为营造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发发明热情和创造力的法律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TRIPs协议的开篇基本原则中指出“需要注意知识产权是私权”。该协议在其正文多项条款中体现出保护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基本宗旨、具体方法和自由裁量度。TRIPs协议第一条有关“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中明确肯定了给予各成员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实行比该协议要求更加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与协议条款相抵触);各成员还可以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自由确定实施该协议各条款的适当方法。这说明知识产权“大保护”是在TRIPs协议容许的范围内确立的,而且TRIPs协议允许各成员酌情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TRIPs协议第七条确定了该协议的目标,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行。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这符合TRIPs协议第七条确定的目标。
TRIPs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提出了该协议总体的义务。各成员应保证其相关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enforcement procedures),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救济(Remedies)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该条所提到的“执法程序”和“救济”包括行政保护程序、司法保护程序及其其他合适的保护程序,换言之,TRIPs协议第四十一条涵盖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中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
TRIPs协议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当行政程序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时,该程序需遵循该协议提出的原则和宗旨。该条表明TRIPs协议明确地给予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同等的地位。
目前,许多国际知名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也对TRIPs协议下各成员在确立专利制度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德国马克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于2014年发布的的《专利保护宣言——TRIPs协议下的规制主权》指出:作为创新市场的框架制性规章,专利制度应当与其为之服务的创新进程以及其赖以运行的竞争环境相适应。该宣言强调:新技术和商业实践正在挑战于工业革命时期形成的传统专利保护的平衡,主权国家应该保持制定与本国技术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需求和优先发展方向相匹配的专利制度的自由裁量权。该宣言还强调,TRIPS协议第七条与第八条均认可专利制度根植于一个政策控制的框架中,在这些条款的界限之内,各成员在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的同时应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来调节创新市场。
再把目光放回国内。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权发明专利35.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6.3万件。这组数据除了说明我国已经拥有大量的专利外,还意味着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已有庞大的专利权人群体存在。这样庞大的群体,必然面临着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一位拥有两件专利,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利权人,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写出一篇名为《专利权人的生存危机》的文章。文中提到其第一件专利因设计简单、市场广阔,因而自从投放市场后就出现了上百家企业进行仿制,这种侵权严重损害了其利益。该作者在文中也指出让专利权人去打官司会形成一种资源配置上的无奈,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科研单位应该抓住机遇将所有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于科研和创新,但现实却是很多科研人员不得已地放下对创新的关注转而琢磨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然而,现实让专利权人们在充满矛盾的双重身份中前行。一方面,他们是创新和研发上的“强者”——新观点、新理念层出不穷,对技术改进的痴迷、对新领域的不断开拓和对新知识的渴求是这个群体共有的特征。并且,因为创造力受智力、体力和客观环境的影响很大,一个专利权人创造力最旺盛的时期可能只有短短的几年或十几年,这段黄金岁月理应于创新之中度过;另一方面,一旦遇到侵权,他们则成为茫然无措的“弱势群体”,原本擅长的技术优势忽然荡然无存,尤其一些人力、财力均不充足的中小企业更会束手无策。这种矛盾的状态必然会影响我国专利权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积极性。
专利法的实质是确认和保护专利权,不同时期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标志着不同时期科技发展的水平。法律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同时也服务于社会关系。与TRIPs协议相呼应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满足我国专利权人群体迅猛增长但其权利需要更有效保护的客观需要,并且能够充分利用国际条约赋予的专利制度自由裁量权。同时,我们仍需认识到:在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各职能部门需要明确统一的目标并协调合作,这在未来仍有很多具体的工作要做,包括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执法人员的持续培训与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