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那些“调戏法官式”的管辖权异议

  来源 | 知产力

  作者 | 江户川碎步

  这两天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但核心的观点基本上是落脚在“规则意识”。有篇文章说的很好,“比老虎更可怕的,是一个人对规则的蔑视”。

  冷静下来细想这起事件,之所以能够引发大家的讨论,可能还是因为“死人了”,而且是让老虎给吃了,对大家的冲击太大。基于朴素的认识,大家都觉得这件事情是女事主不对,违反了动物园的规则。

  但是,换作其他的一些场景,大家可能又不会对规则看的那么重。比如说,在很多单位,职员都“主动加班”,乐此不疲,即使是没有加班费也不会主张作为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例子。比如,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都会出现的管辖权异议,不管有无合法正当的管辖权异议理由,被告方都会觉得这是在行使诉讼权利,甚至将其当作一项“诉讼技巧”大肆宣扬。但是,实务中一些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很明显地突破了规则。

  那么,对于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究竟该怎么看待?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期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8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中明确的一点。

  当然,《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问题在第二章有专门的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也就是说,至少在《民事诉讼法》层面上,管辖权的规则还是基本明确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均被法院裁定驳回,只有零零星星、很少的一些管辖权异议最终得到支持。

  但是,实务中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恶意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太多!当然,这里的“恶意”主要是指管辖权异议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甚至说得极端一点就是“无理取闹”。

  可以举两个例子(仅摘录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例一:贵院马驹桥派出法庭条件简陋,设备及其不齐全,连审理案件的最基本的桌子、椅子都没有,远不如远郊区县或者偏远山区的法庭办案条件,失去公信力和威严感。虽本案在合同纠纷履行地法院审理,但若在不像法庭的法庭审理涉案金额上百万的案件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和距离感,故,还是应该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例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故要求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两个例子都是媒体公开报道过的,这两项管辖权异议理由都堪称“奇葩”。甚至毫不客气的说,这分明是在调戏法院、调戏法官!这也就是本文标题中所指的“调戏法官式”的管辖权异议。完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

  奇葩的例子还有很多。一方是一家德国公司,一方是一家上海公司。上海公司认为,德国这家公司在北京打官司是打,在上海打官司也是打,为节省被告路途往返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本案还是应该在上海相关法院审理更合适。

  虽然说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不是也得于法有据啊?!为什么这个案子不应在受诉法院管辖,总得找出法律依据吧?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这么任性!

  这就是司法实务中管辖权异议的现状。

  当然,归纳起来,实务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无非有三个:1、所涉案件管辖权确实有问题,坚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2、通过管辖权异议向法院争取更多的举证时限,难以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3、纯属拖延诉讼,恶意十足。所谓“调戏法官式”的管辖权异议指的就是这第三种情形。

  大家都知道,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这样一来,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没个小半年,整个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是走不完的。

  正中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下怀!

  问题在于,对待恶意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法官该怎么办?

  看过一篇报道,接受采访的法官的观点是,速战速结,不给这类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另外,也有律师持大致类似的观点,说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要做的就是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规则,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管辖权异议审理和卷宗流转等工作。

  理论上来讲,“速战速结”、“埋头苦干”的做法本人也是赞同的。但是,实务中的问题是,你再怎么“速战速结”,再怎么“埋头苦干”,也架不住越来越大的案件量。更何况,法官面对的是这种“调戏式”的、恶意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其工作量体现不出任何输送正义的价值。因为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谁是正义,谁是恶意”根本就不需要法官去裁判。

  当然,实务中“工作量大”、“增加诉累”、“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等都只是问题的表面,真正深层次的问题还得回到本文开篇提到的“老虎吃人”事件。为什么会出现“一死一伤”的结果?为什么网上舆论都一边倒地谴责女事主?无非就是大家都觉得女事主没有遵守规则。而反观那些没有合法正当理由、纯属“调戏法官式”的管辖权异议,说白了就是在破坏诉讼规则,践踏法律尊严。

  不过,行文至此,可能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那就是对于这种没有合法正当理由、纯属“调戏法官式”的管辖权异议,法官在管辖异议裁定书中予以指出是否超越其职权?众所周知的是,法院通过其司法裁判,在解决个案纠纷之外,还承担着规范、引导公众行为的职能。因此,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指出某些管辖异议的低级错误并非某些“专家”所认为的任性,而恰恰是在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