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七星天
写在前面
据统计,2016上半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的337调查中,涉及中国企业的共14起,相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0%,仅次于2012年同期的20起;涉案企业数量高达77家,比去年同期增长221%,且比往年同期最高的2011年还高出27家[1]。2016年很可能是继2012年以来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的又一个高峰年,涉案的中国企业也将突破历史。
2016年337调查涉案的中国企业除了涉案次数和企业数量上有明显增加,其涉案的领域相较去年也有了相对的扩展。例如下半年(其中包括在6月中旬递交,但会在7月中旬立案的3158和3159)涉及中国企业的4个申请,涉及的领域就各不相同,依次为:工业制造、家用电器、电子IT和建材。
今天,小编将带您回顾一下6中旬至今都有哪些企业面临337调查的威胁。
337调查
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第1337条规定:进口,或为了进口美国而销售,或在进口之后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为非法行为。《1930年关税法案》赋予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涉及进口的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产品的有关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调查称为“根据337条款[3]的调查”,也称为“337调查”(337 Investigation)[4]。
337调查从ITC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书算起到美国总统审查通常不会超过19个月的时间,相较需耗时数年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侵权诉讼审查程序而言,十分高效,如下图所示[5]:
在证据发现阶段,ITC基本上采用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的证据发现程序,但更宽松。但是,ITC的立案门槛却比联邦地区法院的要高。其规定原告必须证明涉案的专利已经在美国本土实施,也称有本土产业(Domestic Industry)。
此外,如果败诉那么被告将会面对严苛的“排除令”和/或“禁止令”。根据19U.S.C. §1337(d),排除令将禁止被排除方的产品进口到美国,而禁止令则是根据19 U.S.C.§1337(f) 要求被禁止方的产品在美国销售及使用,从而阻止不公平竞争行为。
如果被告选择逃避而不应诉[6],那么ITC将会对不应诉方直接发出排除令和/或禁止令。
337-TA-3158、3159、3162和3163回顾
对337调查有了初步的了解后,我们现在来回顾一下ITC新收到的几个涉及中国企业的申请。
337-TA-3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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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递交时间 |
2016年6月22日 |
预估立案时间 |
2016年7月22日(前后) |
原告 |
Schutz Container System Inc. (USA) (一家设立于美国的德国公司) |
被告的中国企业 |
镇江市润州金山包装厂 |
涉案领域 |
工业制造 |
被诉缘由 |
中型集装容器(Composit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商业外观(Trade Dress)侵权 |
涉案专利 |
N/A |
337-TA-3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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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递交时间 |
2016年6月24日 |
预估立案时间 |
2016年7月24日(前后) |
原告 |
Excel Dryer Inc. (USA) |
被告的中国企业 |
福建Oryth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正威电器有限公司;TC Bunny有限公司; Penson & Co(位于上海);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Vinovo公司(位于江西);浙江Aike电器有限公司; |
涉案领域 |
家用电器: |
侵权缘由 |
手烘干机和外壳(Hand Dryers and Housing for Hand Dryers)商业外观侵权 |
涉案专利 |
N/A |
337-TA-3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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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递交时间 |
2016年7月5日 |
预估立案时间 |
2016年7月5日(前后) |
原告 |
The Chamberlain Group Inc. (USA) |
被告的中国企业 |
ET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创科事业有限公司(位于香港); |
涉案领域 |
电子IT: |
侵权缘由 |
访问控制系统及组件(Access Control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专利侵权 |
涉案专利 |
US 7, 161, 319; US 7, 196, 611; US 7, 339, 336 |
337-TA-3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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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递交时间 |
2016年7月11日 |
预估立案时间 |
2016年8月11日(前后) |
原告 |
Cambria Company LLC (USA) |
被告的中国企业 |
Fasa工业有限公司(位于佛山);佛山Fas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涉案领域 |
建材 |
侵权缘由 |
石英板及材料(Quartz Slab and Portions Thereof)设计侵权 |
涉案专利 |
US D712,161; US D712,666; US D712,670; US D737,058; US D751,298 |
依据上述列表可知,此次向ITC递交337调查的企业全部来自美国(或分部设立于美国),而被告的中国企业共有12家,分别来自于江苏、浙江省、广东省、上海以及香港地区。作为积极推进省内、本地制造业、科技业与高附加值产业快速发展、走出国门的几个强省和地区,近年来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的打压和排挤。仅2016年1月至6月涉案的77家企业当中,就有一半以上的企业来自上述省份和地区。进入下半年,上述省份企业被告势头也未见减弱。
此外,相较去年的337调查低潮,今年的迅速回升也导致了涉案领域数量的增多。相较往年337调查的主要领域:电子IT、化工、医药、材料、设计和机械,今年还增添了个人护理、家用电器、新能源产品以及最近引人关注的钢铁领域。虽然在往年,也有来自上述几个领域的企业被告,但数量甚少,而进入2016年以来,这些领域,尤其是新能源产品已经成为了继电子IT领域之后的又一个“重灾区”。
正如开头所说,337调查已进入高峰年份,越来越多面向美国的外向型企业都可能将面临337调查的威胁。这也就要求各企业学会如何积极、有效地应对。
[1]“2016上半年中国77家企业涉337调查创历史新高”,七星天2016年7月12日推文。文章中所有的数据均引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官方网站。
[2] ”337 Info“, USITC: https://pubapps2.usitc.gov/337external/
[3]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4]《美国专利诉讼规则、判例与实务》陈维国著,p.2
[5]此图版权来自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请勿随意使用。
[6]依据19 C.F.R. § 210.16,被调查方如果没有对调查书进行答复或在证据发现过程中不配合当可以被判定为不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