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知产力
作 者 | 邹钰容
一场“微信”商标争夺战持续了3年有余,而最大的利益相关者腾讯公司似乎始终置身事外。事实上,在商标局对“微信”商标作出异议裁定后不久,腾讯就对创博亚太享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知产力特呈现该专利之争的相关细节。
7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2015)京知行初第316号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创博亚太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涉案专利为200410009495.0号发明专利,名称为“为移动电话的电话簿增加网络存储和检索的设备与方法”,申请日为2004年8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21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为创博亚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候万春,后变更为创博亚太公司。
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摘要为:为移动电话的电话簿增加网络存储和检索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互联的短消息中心设备,该短消息中心设备与网络电话簿存储服务器互联,所述移动电话利用短消息中心设备通过网络电话簿存储服务器执行电话簿的上传或下载或检索,所述网络电话簿存储服务器用于存储和检索电话簿记录,所述短消息中心设备用于把与上传、下载、检索分别对应的不同的固定格式和类型的短消息传送到目的地址。采用该设备,能够使电信运营商为移动电话用户增加一项新的网络电话簿存储和检索功能,从而为移动电话用户带来更好的服务。本发明还提供一种为移动电话的电话簿增加网络存储和检索的方法。
2013年7月11日,腾讯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此,腾讯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交了公开号为CN1455522A的发明专利(下称对比专利)说明书全文。对比专利为03122958.1号发明专利,名称为“移动终端数据网上备份系统及方法”,申请日为2003年4月21日,授权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2日,专利权人为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对比专利说明书的摘要为:本发明提供一种移动终端数据网上备份系统及方法,包括:移动终端、基站、交换机、短信中心以及短信网关,还包括备份服务器及数据库服务器,移动终端首先接收用户的请求,并根据请求类型生成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及相关数据打包,并以短消息格式发送,备份服务器接收该短消息并解码该打包数据,根据其中的关键字分析请求类型,如果是备份请求,则将数据内容转换为存储格式存储入数据库,如果是查询请求,则根据查询条件在数据库中查询并返回结果,如果是下载请求,则根据下载条件进行数据库查询,并将符合条件的记录发送给短信网关,应用本发明可以实现移动终端用户数据的安全备份和恢复。
创博亚太公司向复审委提交了1999年公布的“短消息点对点协议规则(SMPP协议)”作为反证,该规则明确规定了短消息数据中应该具备的各个字段,其中service_type参数就是用来指示短消息的类型字段。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第23729号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限定了上传、下载、检索分别对应于不同的固定格式和类型的短消息。针对该区别特征,涉案专利通过在短消息类型字段中作出特定的短消息类型定义,使得移动用户终端和服务器能直接识别该短消息是执行特定应用类型的短消息;对比专利则通过在移动终端中定义不同的关键字来表示用户请求执行的不同操作类型。虽然二者设置的位置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短消息是遵循特定标准的协议进行格式设置和消息传输,例如上述“短消息点对点协议规则(SMPP协议)”。在遵循协议标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短消息格式进行适当调整。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专利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创博亚太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创博亚太公司表示对决定书中认定的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的区别特征没有异议,但请求撤销“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决定。
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其具体主张和书面理由。原告创博亚太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短消息类型,移动终端和服务器能够直接识别该短消息的类型,从而简化了移动电话的电话簿与网络电话簿的交互操作;反观对比专利,其是由用户在短消息的内容中输入不同的关键字,然后由服务器分析出关键字以确定操作类型,这种方式既不便于用户使用,也可能产生错误辨识。被告专利复审委及第三人腾讯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对比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采用了相似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效果也是一致的。对于原告提到的涉案专利实现“不同的固定格式和类型的短消息”,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实施例予以支持,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技术效果公开亦不充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