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业的五则寓言

  作者 | 李银惠 专利神教掌门李银惠

  专利创业按照主体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获得其他人的专利授权,支付许可费,从销售产品获得利润。另一类是专利权人(可能是企业、学校或个人),授予其他人专利许可,以专利许可费为利润来源。

  总的来说,专利既不是创业成功的充分条件(并不是有了专利就一定创业成功),也不是创业成功的必要条件(并不是没有专利就不能创业成功),而是创业成功的重要条件的一部分,作用主要是两点:第一,专利创业具有自带光环效应,容易吸引眼球并获取投资人和消费者的信任;第二,当竞争对手切入同样行业的时候,专利权能把他们赶走,从而减少竞争风险。要知道,一门新生意,最怕的就是同行的恶意竞争。

  专利这东西听起来好复杂的感觉,所以看看如下五则寓言,更容易理解专利的运行规则。

  寓言一:专利不值钱,产品才值钱

  甲教授是A大学的教师,在本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他知道,只要具有逻辑上符合技术思路的创意就可以申请专利,于是他将很多创意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专利,希望有朝一日能够依靠这些专利获利。

  B公司获知甲教授的某项专利之后,与甲教授洽谈专利许可以及共同开发事宜。由于甲教授极力强调该专利技术的有效性,基于对教授的信任,双方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并开始按照教授的指导进行产品开发。

  甲教授专利的技术路线是完全失败的,按照甲教授的指导,B公司无法实现技术效果。甲教授指责B公司技术人员水平不高,制造水平低劣。B公司指责甲教授技术方案不可实现,涉嫌诈骗。

  实际上,专利授权并不意味着技术是成熟的,即便是授权的专利仍然有可能是无法实现的。选择一项专利技术进行开发时,首先要评估该项专利技术的成熟度,能转化为产品的专利,才值得投资。纸面上的专利不值钱,制造出来的产品才值钱。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必须注明如果不能实现技术效果,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何收场,充分意识到专利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失败风险。

  此外,甲教授作为A大学的教师,其专利权应当归属A大学,一旦A大学得知该专利的许可情况,必然会起诉甲教授拿回专利权,届时B公司将非常被动,可能面临专利许可合同失效的问题。被许可人应当调查专利权属情况,面对大学教授的专利权,非常明显涉及到职务发明问题,必须慎重对待。

  寓言二:委托开发合同中尽量争取专利权

  C公司意图打造一条自动化的饮料产品生产线,由于其作为饮料生产商,不具备自建生产线的能力,因此委托D公司设计并制造该产品生产线。由于C公司极力压低价格,D公司无奈之下要求该生产线的全套设计方案由D公司申请专利,C公司允许并写入合同。

  产品生产线安装完成后,D公司立即开始利用在该项开发过程中获得的饮料产品生产线参数,陆续生产了很多条类似的生产线。在C公司订单中损失的利润从其他订单中弥补了回来。C公司的生产线并没有领先太久就被同行赶超。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专利权的归属由合同自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归被委托方(D公司)所有。C公司仅为了开发费用的优惠就放弃了专利权,导致无法制止D公司制造和销售类似生产线,贪小便宜吃大亏。C公司在委托开发过程中,如果约定专利权归属C公司,就意味着D公司不能为其他公司制造类似的生产线,C公司便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保持领先。

  寓言三:被许可方的销售能力影响专利权收益

  E公司是飞机公司的长期供应商,发明了一种适用于飞机的新材料,并申请了专利。由于作为飞机公司的长期供应商,没有太多考虑便与其签订了排他专利许可协议。后来,在该件专利的基础上开发了性能更好的技术,同样申请了专利。但由于飞机行业的单一性,飞机公司不具备拓展其他市场的动机和能力,E公司专利费收益极为有限。若将后一专利许可给其他单位,后一专利又面临前一专利的限制。独立生产和销售两个专利产品,E公司却能力有限,实在尴尬。

  在专利实施许可中,既可以限定被许可对象是谁,也可以限定应用的行业,也可以限定被许可的区域。E公司在签订第一件专利的许可合同时,不应当签订排他许可协议,而是应当限定飞机公司仅在飞机享有专用权,将其他行业的使用权另行许可。

  作为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协议时,务必要考虑到被许可方的综合实力,尤其是销售实力,如果被许可人不具备将专利权大规模推广的实力,那么专利权人自身的获利也不会很好。当然,专利权人也可以只收取固定的许可费,无论被许可方的销售情况如何。但这样也将享受不到被许可人销量暴增而产生的许可费增值,如果专利权人能看着被许可人赚钱不眼红,也是可以的。

  寓言四:专利是专利,技术是技术

  乙教授退休一年后申请了个人专利,并陆续起诉了很多企业以获取专利费。但由于产品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陆续败诉。后来,作为被告的其中F公司将乙教授的专利收购,作为自己的专利池的一员,但并不需要乙教授作为技术专家进行指导,F公司的产品远远比乙教授的专利更先进。

  实际上,专利权与技术常常是两回事。专利是一种禁止其他人生产和销售类似产品的权利,获得专利权就是获得了合法伤害竞争对手的生意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获得专利就获得了制造某项产品的全部技术信息。F公司自身研发早已掌握了全套制造技术,获得乙教授的专利只是用来作为商业上的进攻和防御手段,能够封堵在该项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路线。该件专利在乙教授手里毫无用处,但在F公司手里用处就很大。

  寓言五:专利许可费以销量为准还是收取固定数额

  丙教授退休后,潜心于专利研发,开发出了一种人们日常佩戴的健康装置,并申请了多件专利。丙教授将专利许可给G公司,但G公司想直接买专利。丙教授并不想卖,打算以该健康装置的销量收取许可费,每卖出一个健康装置收取10元许可费。但G公司打算每年支付20万元许可费,不论销量多少。丙教授为了省心省力,只打算许可给G公司一家,G公司对此表示欢迎。但丙教授的儿女认为多家许可能够获得更好的专利收益,劝阻父亲多许可给几家企业。

  专利许可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谈判,应当根据商业模式而作出决定。许可费如何收取,首先取决于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技术的信心程度,这需要从技术和市场双方面的评估。越是对自己的专利有信心,越应该采取按销量收费的方式,才能收取更多的许可费。但这要受到监控手段的限制,作为个人佩戴的健康装置,专利权人只能通过被许可方提供的销售报表确认销量,真实性存在一定疑问。如果是上市公司,销售报表相对更真实,则这种方式尚可接受。其次,采取固定收益+按销量比例结合的方式,对专利权人更有保障。第三,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行为也是在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推广做开拓性工作,如果市场空间足够大,适当多许可给几家公司,推广的力度会更大,而且被许可人位于不同的市场空间内,相互之间并不会产生冲突,完全可以合作共赢。

  总结

  没有技术含量的创业,分分钟就会被同行模仿,陷入价格战的汪洋大海里。但要想具有技术含量,就必须把自主创新与专利结合在一起。只有创新,没有专利,结果是被仿冒,在创新方面投入越多,反而越亏。技术创业者,必须把专利作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应当将专利作为与创新投入相同级别的业务,有投入才有保障。不能做那种以百万元做研发,却以百分之一的投入申请专利的事情,结果一定是研发打了水漂,专利起不到保护作用。花费在专利事务上的每一笔钱,本身就是商业投入的一部分,以商业运营的角度看待专利,掌握专利运营的规则才能无往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