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二、初创企业如何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这块其实并不是我的专长,但我的一位合伙人是商业秘密领域的顶尖律师之一,下面提到的要点来自和他的交流,是从很多诉讼中提炼出来的经验:
(1)创业公司招人时要细致考察员工的价值观,对知识产权非常漠视的人今后也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2)员工入职后要签订保密协议,和重要员工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很多高管觉得“一张纸”根本管不住员工,但合同实际会有心理威慑。
(3)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最重要的筛选出重要的信息进行分级,建立完备的文件管理系统。比如:保存关键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联网,访问和拷贝文件需要权限;一般的涉密文件,在员工访问时会有提示,警示其注意保密;对员工发送邮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误发涉密文件;定期销毁涉密的纸质文件。
(4)公司为员工提供足够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使员工有强烈归属感和自豪感。员工离职时,提供公平的补偿,好合好散,尽量做的有人情味一点。在实务中,不少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都是离职员工的恶意报复。
泄露商业秘密,分为“有意”和“无意”的不同情况,前者主要依靠“硬件”上的措施去预防,使用各种加密技术措施;后者主要依靠“软件”上的措施去预防,通过警示教育和文件流程管理,使员工有保密意识,在公司里建立适度的保密文化。
附: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申请但还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等。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原则上仍为“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由原告对其主张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
(1)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2)对方当事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3)对方当事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事实,并且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罗森伯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以上由原告承担的举证对象均为权利发生的事实要件,综上所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存在倒置情况,仍为谁主张,谁举证。
四、员工跳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办
商业秘密本身无形,需要从多个角度去证明其存在,如果员工离职发生此类行为针对如下证据进行调查:
1、员工跳槽事实证据调查与固定;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证据调查与固定;
3、员工在职泄露、买卖商业秘密证据线索调查与固定;包括针对电脑使用痕迹、手机使用痕迹恢复等电子证据提取;
4、员工跳槽后利用商业秘密证据调查与固定;包括跳槽后创业、获利、使用等多个层面;
5、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及相关公证工作;
6、商业秘密泄露报案证据调查及固定;
7、其他因案件需要调查所需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