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倪贤锋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老王经营一家小卖部,虽然辛苦但也踏实,但老王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有人起诉他店铺里面卖的一包零食上使用的文字侵犯了著作权,要他赔偿数万元,老王立马联系了厂商,厂商表示也很冤,包装是委托设计公司设计的。老王一直在琢磨,字库中的单字凭什么受到保护?字库是否应得到保护,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应得到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一、2010年
2010年2月北京高院对方正诉暴雪等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简称“暴雪案”),方正称《魔兽世界》游戏界面的中文文字使用5款方正字型。北京高院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即便字库属于计算机程序,但是,其运行结果即产生字型,其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一个作品给予保护。字库的制作通常经过字体设计、扫描、数字化拟和、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等步骤,其中,字型设计是指由专业字体设计师依字体创意的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相应的正方格内书写或描绘的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字体设计稿。每款字库的字型必须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因此,字库中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2010年12月,海淀法院对方正诉宝洁等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简称“飘柔案”),方正称宝洁公司生产销售的洗发水使用倩体“飘柔”二字。海淀法院认为,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但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小结:“暴雪案”一审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程序,单字属美术作品;“飘柔案”一审认为字库整体上属于美术作品,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二、2011年
2011年7月,北京一中院对“宝洁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方正应举证证明4个侵权构成要件,即1、“飘柔”二字构成作品;2、反正系“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人;3、宝洁等实施的行为属于对“飘柔”二字的复制、发行行为;4、宝洁等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本案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中的第四个要件。本院作出上述认定,系考虑到本案一个关键事实,即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
2011年12月,江苏高院就叶根友诉肯德基等著作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简称“新春快乐案”),叶根友称肯德基擅自在72家门店的多处招贴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其书法作品。无锡中院认为字库和字体均构成美术作品。江苏高院认为,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与叶根友行书字库是不同作品;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叶根友行书字库中的“新”、“春”、“快”、“乐”、“虎”、“到”、“福”等字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1、叶根友已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其行书字库,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2、叶根友关于其提供字库免费下载仅限于供学习交流之用的主张不能成立。3、叶根友先将其字库以免费软件方式发布,后又主张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有违诚信原则。4、字库的免费版不允许进行二次开发或用于商业目的,应当是指对该免费版的软件或者字库等工具本身进行二次开发或用于商业目的,而不是指字库工具的使用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小结:“宝洁案”二审没有对字库、字体的可版权性问题作出评判,同时认为使用正版字库中单字已获得权利人的默示许可。“新春快乐案”二审认为字库与原始稿属于不同作品,公众有权使用以免费软件方式发布的字库。
三、2012年
2012年5月,最高院对“暴雪案”作出二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一审法院以字库的字型均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而认定字库中的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将北大方正公司制作计算机字库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最终完成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混为一体,且对该字库经计算机程序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没有进行分析判定,进而影响了其对诉争字库(字型)性质的认定。
2012年12月,北京高院就中易中标诉微软等公司著作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简称“宋体黑体案”),中易中标公司称微软等未经许可使用其中易字库。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中易字库是美术作品的集合,单字构成美术作品,有关中易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并构成汇编作品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北京高院二审认为,由于宋体和黑体为常见字体,每个单字的表达与公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宋体和黑体的表达难以产生普通人能够识别的差异,因此即使中易字库中的单字经过了一定的设计、体现了一定的劳动,也由于其不能与公有领域相区分,而不具有独创性。字库中的汉字排列顺序又是由国家标准所确定的,不存在选择排列的空间,不构成汇编作品。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为字库的计算机软件通常是由每个汉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和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组成,在中易字库中每个汉字不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其数字化表达,即表达汉字轮廓信息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也没有独创性。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是为了优化汉字的显示效果而设计,其表达方式根据程序设计人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个性。因此,包括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中易字库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小结:最高院在暴雪案二审中认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单字须单独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北京高院在宋体黑体案中认为宋体、黑体属常见字体不能与公有领域区分,没有独创性,排列顺序是国家标准确定的故不构成汇编作品,字库属计算机软件。
四、2013年
2013年3月,江苏高院就汉仪科印诉青蛙王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简称“青蛙王子案”),汉仪科印称青蛙王子等未经许可将其拥有著作权的 “城市宝贝”注册为商标。南京中院一审认为,单字的独创性应考虑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与公有领域对比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创作高度。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字库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因此,一审判决以字库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一种书体的字库区别于其他书体的字库,进而认定字库整体也是一部美术作品,忽视了字库整体系计算机程序这一重要特性,同时也混淆了字库整体与字库经解释执行后显示的单字字体字型的关系,进而影响了对字库性质的认定,应予纠正。
小结:江苏高院在“青蛙王子案”中认为,单字的独创性应具备较高独特审美的要求,明确有别于已有公知字体,字库属软件,不是汇编作品,整体也不是美术作品。
五、2014年
2014年9月,南京铁路法院就方正诉蓝亨啤酒等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简称“佰斯德利案”),方正称蓝亨啤酒等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方正粗倩简体单字“佰斯德利”。南京铁路法院认为,单字的独创性应考虑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与公有领域对比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创作高度。
2014年12月,北京三中院就方正诉跃兴旺等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简称“自然之子案”),方正称跃兴旺等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方正平和体的“自然之子”四字。北京三中院认为,不能因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工业用途而否认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版权性,但对于特定单字能否具有著作权,则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分析和判断。
小结:“佰斯德利案” 、“自然之子案”均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六、2015年
2015年4月,越秀法院就张海山诉百佳公司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简称“蛋奶面包案”),张海山称百佳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食品的外包装上“蛋、奶、微、波、面、包”六字使用了其有著作权的“张海山锐谐体”。越秀法院认为,“张海山锐谐体”系以直线与直线切角的风格设计的文字,字体棱角分明、比例优美,具有统一的某种特定的文字之表达特征与风格特征,从而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美术作品。
2015年8月,海淀法院就李林诉百度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简称“幻城案”),李林称百度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字库字体为其旗下游戏《幻城OL》在网站上进行宣传。海淀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在李林完成其字库前即已有人将英文哥特风格应用于中国的汉字。其次,百度公司使用的涉案单字与其字库中单字在细节上存在诸多不同,而上述不同已体现出二者的整体设计风格、笔划形状及布局的差异。第三,涉案单字由百度公司委托他人设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存在接触其字库的可能。故驳回了李林诉请。
2015年11月,南京铁路法院就方正诉金兰湾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简称“多米贝贝案”),方正称金兰湾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商城商品详情描述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方正倩体“关心妈妈身体健康从脚开始”、“多米贝贝”等文字。南京铁路法院认为,从涉案单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笔划粗细对比适中、笔锋避免尖锐、字形方正饱满,给人以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之感,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构成美术作品。
小结:“蛋奶面包案”、“多米贝贝案”均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幻城案”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单字是否侵权。
七、总结
北京高院在“暴雪案”一审中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程序,单字属美术作品。海淀法院在“飘柔案”一审中认为,字库整体上属于美术作品,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北京一中院在“飘柔案”二审没有对字库、字体的可版权性予以认定,而是认为使用正版字库中单字已获得权利人的默示许可。最高院在“暴雪案”进行了修正,最高院认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单字须单独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江苏高院在“新年快乐案”二审中进一步认为,字库与原始稿属于不同作品,公众有权使用以免费软件方式发布的字库。北京高院在“宋体黑体案”中认为不能与公有领域区分的常见字体不具有独创性,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江苏高院在“青蛙王子案”中延续了上述观点,即字库属软件,不是汇编作品,整体也不是美术作品,同时进一步提出单字的独创性应具备较高独特审美的要求,明确有别于已有公知字体。此后,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字库整体上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规则得以延续,独创性的判断主要看字体的艺术美感及与公有字体的区别性。随后的“佰斯德利案”、“佰斯德利案”、“自然之子案”、“蛋奶面包案”、“多米贝贝案”均遵循了这一规则。“幻城案”使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该案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