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邹征优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李玲
一、调研背景:批量诉讼案件日渐增多
批量诉讼是指同一权利人在同一法院一次性对多名侵权人提起同一案由的多起民事诉讼,或多名权利人在同一法院对同一侵权人提起同一案由的多起民事诉讼[①]。随着权利人维权力度的加大及商业化维权模式的普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引发的批量诉讼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由于此类案件中的权利人或权利载体在社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侵权人人数较多、分布较为集中,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如因乒乓球运动而为大众熟悉的侵害“红双喜”体育用品商标权诉讼;更有一些权利人因借力批量诉讼而从成千上万企业中“脱颖而出”,摇身变为公众眼中的“知名”企业,如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②]。与单个诉讼案件相比较,法院在审理批量诉讼案件时会更注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在证据采信、事实审查、赔偿或调解金额等方面,倾向统一化处理。但即使是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均获支持,被告之间相互沟通后,或多或少有一种赔偿压力倍增的感觉,这不仅直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会对权利(载体)在当地市场的发展起到间接影响。为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如何在司法裁判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为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护中寻找平衡,是十分值得调查研究的。本文的调研范围虽然有限,但对批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可起到管中窥豹的效果,反映的现象值得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深入思考。
二、调研范围:26批397件知识产权纠纷
这次调研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以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批量案件为蓝本。对批量诉讼的分析是以数字5来界定批量,取同一权利人起诉多名侵权人为样本,即权利人一次性在同一法院对5名侵权人分别提起诉讼的为批量诉讼案件,文中的数据均以此为标准。
2011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上述两个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批量案件32批455件。按时间分段,2011年的批量案件8批113件,2012年的批量案件共7批76件[③],2013年批量案件有13批226件;2014年4月前批量案件有4批40件;按受侵害的客体分类,其中侵犯著作权的批量案件有16批240件,侵犯商标权的批量案件有12批184件[④]。侵权人所从事的职业绝大多数为商品销售,所售商品为多品种、跨行业,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如铅笔、钢笔、乒乓球(拍)、羽毛球(拍)、挂锁、书籍、酒店、宣传图片、汽车用品等,其中绝大多数人耳熟能详的关键词有“卡拉OK”、“老凤祥”、“红双喜”、“上海音像”、“迅雷”等。32批455件案件情况详见以下四表。
表一:批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统计表
年度 |
侵权类型 |
批次 |
件数 |
2011年 |
著作权 |
6 |
101 |
商标权 |
2 |
12 |
|
2012年 |
著作权 |
2 |
24 |
商标权 |
4 |
43 |
|
专利权 |
1 |
9 |
|
2013年 |
著作权 |
6 |
88 |
商标权 |
7 |
138 |
|
2014年 |
著作权 |
2 |
27 |
商标权 |
2 |
13 |
|
总计 |
|
32 |
455 |
表二:批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分类表
案件类型 |
批次 |
5件/批 |
4 |
5件以上/批至10件以下/批 |
13 |
10件以上/批 |
15 |
总计 |
32 |
表三:批量商标权诉讼案件统计表
年度 |
侵权关键字 |
批次 |
件数 |
2011年 |
上海醉美餐饮 |
1 |
6 |
1 |
6 |
||
2012年 |
红双喜 |
1 |
9 |
1 |
20 |
||
上海家化 |
1 |
5 |
|
2013年 |
三环锁业 |
1 |
20 |
1 |
22 |
||
1 |
11 |
||
老凤祥 |
1 |
8 |
|
胜利(VICTOR) |
1 |
12 |
|
红双喜 |
1 |
26 |
|
1 |
39 |
||
2014年 |
浪莎 |
1 |
7 |
美的 |
1 |
6 |
|
总计 |
|
14 |
197 |
表四:批量著作权诉讼案件统计表
年度 |
侵权关键字 |
批次 |
件数 |
2011年 |
北京全景视拓 |
1 |
52 |
华盖创意 |
1 |
5 |
|
音集协 |
1 |
15 |
|
1 |
13 |
||
北京风尚 |
1 |
5 |
|
北京网尚 |
1 |
11 |
|
2012年 |
上海激动网络 |
1 |
9 |
音集协 |
1 |
15 |
|
2013年 |
迅雷 |
1 |
9 |
视觉网络 |
1 |
49 |
|
音集协 |
1 |
7 |
|
星外星文化 |
1 |
5 |
|
上海音像 |
1 |
7 |
|
外研社新概念 |
1 |
11 |
|
2014年 |
音集协 |
2 |
27 |
总计 |
|
16 |
240 |
三、调研分析:批量诉讼的特点、问题及审判应对
(一)批量诉讼的特点
1、群体性。32批诉讼以每案侵权人为1人计算,被告共计455人,其中15批10件以上案件被告达335人,平均每批案件被告约为22.3人。办理批案时一般从整体上将其当做一件看待,那么换算之后,一批10件以上案件的原告为1人,被告则为22.3人,如每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各不相同,则被告方出庭人数则会增到2至3倍。被告都是位于市场运转链条末端的销售商,其中绝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存在多名被告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场内或较为集中地域中,如某体育用品公司起诉的12件批案,有6名被告均在洪城大市场内,3名被告同在万寿宫商城中,3名被告在福州路段上。法院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后,被告之间就会相互联系并迅速抱团,有经营者被起诉后甚至建立QQ群交流答辩、取证、前案开庭得失等应诉经验,导致同类答辩理由越来越长,对原告的质疑越来越多;如其中具有号召力的被告同意调解,则大部分被告也会跟着调解,反之则会采取拒不到庭等其他消极方式处理。
2、广泛性。据统计,南昌高新法院审理的29批案件有428名被告和江西高院审理的二审专利侵权案件1批有9被控侵权人,分布在南昌市行政管辖的9个区县内,位于西湖区东湖区的被告最多。原因是西湖区有洪城大市场和万寿宫商城2个大型市场,前者是江西省各县区市场供需枢纽,主要从事市场批发,后者是南昌市小商品零售集中地;东湖区目前是江西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下辖街办、社区、居(村)委会多达122个,主要道路两边全是店铺,其中不乏小型百货超市。批量案件审结审理结果至少在案发地段(或区域)倍受关注。权利人以为批量案件诉讼除了获取侵权赔偿之外,主要目的还在于打击侵权假冒、净化市场,通过批量案件诉讼给侵权者足够压力,以期与侵权者达成业务合作关系;可现实不容权利人乐观,法院审结的批量案件中存在数名被告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案涉商品的品牌遭侵权者共同封杀,即被告相约不再销售案涉商品,选取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替代。江西高院审理的二审著作权侵权案件2批有14被控侵权人,分布在赣州、抚州,主要是音集协对KTV经营者提起的诉讼。
3、密集公开性。批量诉讼的每起案件因原告同为一人而被连接在一起。为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对权利人给予及时保护,法院对原告相同、侵权方式类似、大部分被告或委托代理人相同的案件,一般会集中在某一时间和地点一并向全部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庭前证据交换、组织调解、开庭审理等程序性工作。结案后,批量诉讼案件裁判文书集中制作并同时上网,案件数量众多更易被行业协会、市场商会和媒体等关注,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影响快、大、广。
(二)批量诉讼存在的问题
1、侵权人提出合理质疑时,如何适用“无相反证据”规则。以近几年凭借批量诉讼闻名全国的华盖创意公司为例,该公司先后3次共向南昌高新区法院起诉过8件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中,华盖公司以图库画册、公证书、委托拍摄合同等证明其是权利人;侵权人则从三方面质疑:一是真正的著作权人难以查找,因华盖创意公司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其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另,华盖创意公司在批量诉讼中提交的相同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对每个个案的涉案作品享有版权;二是因涉案作品在美国公司网站的下载价格在5美元至299美元不等,华盖创意公司未标明图片价格,其向侵权人主张上万元的赔偿款缺乏事实根据;三是被控侵权人特别声明,即使华盖创意公司能提供上述全部证据,被控侵权人并未放弃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作品独创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利。对被控侵权人的质疑,笔者注意到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并不同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提出种种质疑,但美国盖帝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展示涉案图片,并注明版权所有,因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其享有著作权[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华盖提交了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图片支持其著作权;而没有证书的图片,则驳回其诉讼要求[⑥]。可见,为了追求同案同判的统一,“无相反证据”规则在批量诉讼中的适用是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2、调撤结案赔偿金额普遍较高时,如何确定判决结案的赔偿金额。批案结案中,调撤的案件数量一般比判决的多,以2012年上海红双喜批案为例,2批29件案件中,调撤结案25件,判决结案4件;但因调撤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赔偿的数额较高,判决案件赔偿的金额是否应保持调撤金额的水平,这给承办人带来了“先甜后苦”的难题。多数情况下,3000元至4000元是一个案件调撤的金额;一个注册资本为1万元的杂货店,因销售了1元一个的乒乓球,不愿接受该调撤金额时,如果判决赔偿3000元,综合考虑案涉乒乓球是他人主动上门推销而先代卖后结账及其所在区县经济状况,似乎数额过于高,如果判决赔偿1500元,似乎不能很好起到以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来遏制侵权。因此,判赔多少数额才算合理,是批量诉讼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3、同一被告因相同侵权再次被同一原告起诉时,判决赔偿是按照前案标准,还是提高标准。这种情形常见于卡拉OK侵权案件和网络电影中。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仅针对部分侵权事实要求赔偿,案件审结后,原告又发现被告侵权,再次对另一部分侵权事实起诉,此次该如何判赔?按照第一次赔偿标准,从客观角度讲,被告已是第二次侵权,有明知故犯之嫌,此次赔偿如能加重惩罚似乎更为合理。提高赔偿标准,从主观角度讲,无法查明原告分两次起诉的真实意图,是原告刻意分成两次,还是两次侵权的确不在同一时间,故提高赔偿标准,有失公平公正。因此,在批量诉讼中,遇到同一被告因相同侵权再次被同一原告起诉时,如何确定判决赔偿数额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更让法官苦恼的是,音集协原先起诉作品数量较少,法院为较好地保护其合法权利,按每个作品判赔一定数额计算音集协损失。现音集协陡增维权作品数量,以至KTV经营者惊呼,按照该赔偿标准,曲库中所有作品都用来维权,被控侵权人要支付高达5000万余元的天价赔偿,最终只能破产,与国家鼓励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政策相悖。
4、民事诉讼赔偿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尚需磨合。上述系列案件中有多个KTV经营者提交VOD设备购买合同,并主张VOD设备预置了曲目,要求追加VOD设备生产商为第三人却遭音集协反对。与以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斩草除根、除恶务尽”的维权动机相比,音集协的决定让人疑惑。如果VOD设备生产商未经授权在VOD设备预置了曲目,是严重的侵害著作权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惩处,打掉违法源头。
(三)批量诉讼的审判应对
1、遵循适度保护和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原则,理性对待商业化诉讼维权。商业化诉讼是近年来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复运用的一种维权模式。获得权利人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维权人,以“经营”为手段、“利益”为目的,通过诉讼方式成功实现维权后,从赔偿款中抽取一定份额作为“利润”分成。从效果上看,这种维权确实能打击侵权行为,节省维权成本,对权利人的权利也进行了保护;但最终获益的不一定是权利人本人,而是以诉讼为业的专业维权人。这与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有所偏离。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知识产权的创作、传播、推广和应用,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文化和科学的发展与繁荣,并使权利人获得适当商业利益,保持创新激情和动力。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案件中,首先以是否商业化诉讼为标准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其次,对商业化诉讼中的试探性案件,应具备职业敏感性,精心审理,慎审判决,并尽可能了解可能出现的批量案件的诉讼背景和动机;再次,对商业化诉讼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适度保护,不超出合理限度。通过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2、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等各环节的知情权、表达权。强化司法公开,将当事人陌生的知识产权术语用通俗规范的语言释明,充分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这一平台,加大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力度,使上网的裁判文书发挥指引教育功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打击侵权源头,引导经营业主积极参与案件诉讼,或提供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以免除赔偿责任,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以获得谅解,争取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和谐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运用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措施,针对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选择案件调解方式,成功化解批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恪守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确保调解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严格审查调解协议,力堵赔偿金额不合常理的虚假调解协议。法官要保持清醒头脑,善于发现个别权利人为取得自己称心如意的法律文书作为向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的“尚方宝剑”,对与“所谓的侵权人”达成赔偿金额偏高的调解协议申请法院确认的,不能急于结案给全盘处理批量案件带来新的困难。
4、转换思维,注重推动侵权向许可转化。司法实务中常见同一侵权人使用权利人多个图案而生产了大量衍生品,如果轻率判决停止侵权,则易导致大量产品质量合格但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需要召回、下架甚至销毁,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特别是KTV经营者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不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转化为合法使用, KTV经营者不是准备关门停业就是将面临再次侵权。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知识产权许可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促使知识产权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富,帮助各方实现共赢效果。
[①] 在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讼事实相同或相近的多起案件的习惯称谓,有的业内人士也称之为串案、系列案或关联案。
[②]参见《华盖创意批量维权诉讼出名遭疑:是否包含敲诈?》,《”华盖创意”批量诉讼:维权手段还是生财之道?》;分别转引自新华网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11/20/c_123974434.htm,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5/23/6560053_1.shtml。2012年年末该公司因主流媒体对其批量诉讼案件目的质疑的报道,而被公众所关注,2013年11月27日访问。
[③] 本文调研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的案件仅为二审案件。
[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⑤]《”华盖创意”批量诉讼:维权手段还是生财之道?》,转引自金羊网http://news.ycwb.com/2011-05/23/content_3441712.htm,2013年11月27日访问。
[⑥]《华盖创意批量维权诉讼出名遭疑:是否包含敲诈?》,转引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11/20/c_123974434.htm,2013年11月2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