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皖采蝶轩商标侵权案四年争夺起反转

  来源:金羊网

  对珠三角不少市民来说,遍布大街小巷的“采蝶轩”蛋糕店并不陌生,然而这家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蛋糕品牌店四年来却受侵权之痛。14日,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采蝶轩公司”)状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下简称“采蝶轩集团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终有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判处采蝶轩集团公司停止侵权并登报消除影响。对诉其不正当竞争主张,最高法院没有支持。

  案情:一审二审原告败诉

  近几年,在广东和安徽,一个名为“采蝶轩”的蛋糕店在城市大街小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广东,中山、珠海、江门、佛山、广州就有210家连锁店,在安徽也有184家合肥采蝶轩商标店,然而这两个商标极其相似、装修设计雷同的店铺却分属不同企业。资料显示,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成立于1987年,法定代表人卢宜坚。2002年8月,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梁或。同样在2002年,采蝶轩集团公司在合肥市也设立门店。

  4年前,两家“采蝶轩”为谁才是合法使用者开始了公堂对簿,“中山采蝶轩公司”认为,1999年12月14日,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采蝶轩”商标。2003年9月14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卢宜坚、梁或。

  为了维权,卢宜坚、梁或于2012年9月状告采蝶轩集团公司、合肥采蝶轩商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蝶轩服务公司)及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莉甜甜公司),称卢宜坚、梁或才是“采蝶轩CA ID IE X U A N”、“采蝶轩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采蝶轩集团公司等3家公司无权使用,并索赔1500万。

  2012年12月4日,该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采蝶轩集团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山采蝶轩公司不服,2013年8月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随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山采蝶轩公司依旧不服,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逆转:最高院判侵权成立

  日前,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合肥3家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控商标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合肥3家公司将“采蝶轩”注册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最高院认为,判断将“采蝶轩”注册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判断其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意图,在这一判断过程中,需要考虑涉案商标在被申请人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知名度。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在合肥采蝶轩公司于2000年注册企业名称时,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商标获得注册仅半年有余,尚没有知名度,因此合肥3家公司注册“采蝶轩”企业名称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要求采蝶轩蛋糕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有限公司、巴莉甜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山采蝶轩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网站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另外,安徽3家公司赔偿梁或、卢宜坚544511元。

  当事人说

  为保护采蝶轩品牌 申请了10余类商标

  对庭审结果,中山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卢宜坚表示,4年抗争虽然漫长,但最终结果令人满意,这四年来,企业管理者就像读了中国法律实战NBA,现在大家商标维权、品牌保护意识都非常强。每个月,企业聘请的商标监督人员都会过滤一些诸如“金蝶轩”“美蝶轩”“蝴蝶轩”等相类似侵权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为保护采蝶轩品牌,企业也以采蝶轩商标申请了10多个类项,甚至连服装、托儿所、老人院都已申请。

  法律人士说

  何来不劳而获 商标岂可并存

  一直跟进案件的中山采蝶轩食品公司知识产权顾问谢华新回忆,当年在庭审过程中,有人抛出“摘桃说”认为,中山采蝶轩为什么不早点起诉合肥的采蝶轩服务公司,等到人家做大后才下手,明显是不劳而获。对此,谢华新认为,这种观点极为错误,实际上中山是国内最早出现面包点心店的城市。

  上世纪80年代,国内首家港式面包点心店威利发就已在中山出现,国内第一个面包师协会也在中山,“采蝶轩”是广东最早的面包连锁店,当年北方根本没有这类店铺,所以在同行中很有名气,这也造成后来同行的商标抄袭。他强调,“采蝶轩”是意造词,属独创性商标,对方使用明显侵权,此外,商标字体是当年中山书法家协会主席黄衍增所写,并非普通字体。

  进入二审后,又有人抛出“平衡论”,认为两地完全可以商标并存,因为广东和合肥属不同地域,经营和品牌互不影响,可以井水不犯河水,和平共存,对此,谢华新表示,商标不是地域性而是全国性的,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当属侵权,这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