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立国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在互联网上销售蛋糕而引发的商标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即判令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手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诺心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诺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7.5 万元。
据了解,诺心公司与手乐公司同样系从事高端蛋糕及食品研发、生产、配送、销售的B2C 电子商务企业,因认为手乐公司在经营的官网上擅自使用“诺心”及“LACAKE”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诺心公司提起了该案诉讼。
同业竞争引发纠纷
据了解,诺心公司成立于2010 年12 月,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生产糕点(烘烤类糕点)、销售自产产品等,实际经营模式为在线出售自行烘烤的蛋糕等西点。该公司在第30 类咖啡、面包、糕点、茶饮料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有“诺心”及“Lecake”商标(下称涉案商标)。
2015 年6 月,诺心公司发现手乐公司在其经营的“ 贝心”网站(网址www.lacake.com)、生产的蛋糕外包装、各大团购网站上,大量使用了“贝心LACAKE”与“LACAKE”等标识,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在商品种类和销售模式上亦相同,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手乐公司经营的“贝心”网站的域名与其“Lecake”商标相近似,该网站从事相关蛋糕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了误认。
诺心公司表示,手乐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 诺心”及“Lecake”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请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令手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 余万元。
据了解,手乐公司于2013 年9 月起主办并经营“贝心”网站。该网站醒目位置标注有“ 贝心”标识,其中“心”字所使用的花式字体与诺心公司使用的标识“诺心”中的“心”字一致,同时多处出现“贝心”与“LACAKE”标识,该网站亦在线出售蛋糕。
手乐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其使用的“贝心”标识与诺心公司持有的涉案“诺心”商标相比,无论是字形还是发音均不近似,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其使用的“LACAKE”标识与诺心公司持有的涉案“Lecake”商标中的“cake”均是蛋糕的英文拼写。“LA”是英文“Loveall”的缩写,与“Le”不构成近似,故手乐公司使用涉案标识及网站域名均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一审法院查明,手乐公司在大众点评网所售蛋糕团购券的用户评论区中,有多名用户将该团购的蛋糕品牌与涉案商标相混淆后发表评论,有“还以为是Lecake”“误以为是诺心的下单了”“原以为是Lecake诺心”等表述。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手乐公司擅自使用“LACAKE”标识及注册域名为“lacake.com”的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诺心公司享有的涉案“Lecake”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一审判决手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域名“Lacake.com”以及依据该域名建立的网站,并赔偿诺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7.5 万元。
终审判决构成侵权
手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手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使用的标识为“LACAKE”,并未侵犯诺心公司对“Lecake”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LACAKE”是一个商品名称,其中“CAKE”是蛋糕的英文翻译,无任何显著性。“La”和“Le”则都是法语中的定冠词,前者修饰阴性单数词,后者修饰阳性单数词,均类似于英语中的“the”,故无论使用“La”或“Le”修饰名词,均系直接表示“一种蛋糕”,并不具有显著性。另外,诺心公司持有的“Lecake”商标并非花色字体,后5 个字母都是小写,而手乐公司使用的是红色全大写的字母“LACAKE”,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手乐公司使用的“LACAKE”标识与涉案商标“诺心”及“Lecake”差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侵权。
诺心公司辩称,根据其提交的证据表明,手乐公司实际将“LACAKE”作为商标使用,而非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诺心公司在通用商品名称“cake”前添加“Le”变成“Lecake”并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之后,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显著性进一步提升,其他市场主体如果要正当使用,应仅限于通用名称部分,且用于描述相关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并对具有显著性的在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将法语定冠词与英语名词组合在一起并不属于常规的语言搭配方式,手乐公司可以主张“LACAKE”译为“一种蛋糕”,但并不能否定其在经营中将“LACAKE”主要作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予以使用的事实,故手乐公司有关其使用“LACAKE”标识具有合理理由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诺心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表明,在诺心公司2013 年11 月受让涉案商标之前,“诺心Lecake”品牌于2012 年1 月已被网友所提及,2013 年1 月便有网友将“M’CAKE”“21CAKE”与“诺心Lecake”进行比较,由此可见,“诺心Lecake”品牌通过相关市场主体的宣传、经营,在手乐公司注册“贝心”网站前已为在线购买蛋糕的相关公众所熟知,原审法院结合“贝心”网站上的相关标注内容综合判断上诉人手乐公司注册、使用“lacake.com”域名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无不当。而从手乐公司陈述的事实来看,手乐公司的经营方式主要为通过各团购网站出售蛋糕团购券,并在“贝心”网站上录入送货信息后完成销售,故手乐公司的网站是其在线出售蛋糕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各团购网上显示的手乐公司网站地址域名中包含了与涉案“Lecake”商标相近似的英文单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尹腊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工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诺心”蛋糕不愿他人分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