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界热议自媒体营销平台的发展、侵权与救济分析

  来源 | LEGAL版权群 知产库

  简介:

  LEGAL版权群」轮值IP沙龙实录

  时间:2016.07.07 周四21:30~22:30

  【2016年第16期总第37期】

  本期话题:

  自媒体的发展与版权保护

  一、自媒体的发展与商业化

  二、自媒体环境下文字作品权属的认定

  三、自媒体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四、自媒体版权侵权与救济案例分析

  【沙龙主持】徐双泉、田小军

  【速 录 组】刘嘉熙、李慧华

  【编 委 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罗向京、侯秀娟、马晓林、贾娟、谢姗姗、赵磊、付丽霞、左健婷、李慧华、杨凯茗

  【发布沙龙预告的时候,船员们已迫不及待地纷纷讨论起来……】

  丁金坤:该先定义下自媒体

  刘睿-知识产权出版社:@丁金坤 赞成。最好概述+列举

  戎朝:在中国自媒体有出路吗

  王太平-广外法学院:自媒体影响的主要是创作与传播生态,著作权制度的变化应该从这个角度来看,主要是宏观上法律应如何调整以应对,对目前的具体规则及其适用恐怕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船长?赵俊杰:今天就有人提问,自媒体侵权问题,不好回答。

  刘睿-知识产权出版社:自己写文章贴到小区布告栏,这属于自媒体吗?

  邱治淼:微电影是自媒体?@船长?赵俊杰 换言之,我用手机拍摄短小情节剧然后摆在朋友圈里供好友观看算不算自媒体?

  王太平-广外法学院:这个全在定义,不过一般而言应限于利用新的传播平台与手段的个人能够自主发布信息的情形,不然问题就失去意义了

  谢姗珊-服委会:是否先考虑一下自媒体的权利与那些权利形成了对立和冲突呢?

  邵烨-上海方达:BBS上写专栏算自媒体吗?

  王太平-广外法学院:@谢姗珊-服委会 恐怕没有什么新东西,原来的规则原理多能运用,无须把问题复杂化。关键是如何抽象而把新的现象放进去,不能随便创立新规则,因此根本的是基本的原理规则制度。

  谢姗珊-服委会:讨论侵权的前提是要考虑你有做什么的权利,然后是你行使权力的底线在哪里,那条底线就是他人的权利,当双方都有权利的时候是否构成侵权本身就是法理平衡的讨论了。不要随便对新的现象去随意创立所谓的新规。更多的要通过法理,立法目的去思考问题。

  唐珺-广金:@邱治淼 应该也算是其中之一的表现形式

  田小军:在西方,自媒体最初被视为是公民媒体的一种。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公开发布了由肖恩·鲍曼和克里斯·威尔斯撰写的全球首份自媒体专题报告《自媒体:大众将如何塑造未来的新闻和信息》,其中对自媒体进行了初步定义:“自媒体是大众借助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与全球信息及知识系统连接后所展现出来的大众如何提供、分享他们自身的信息、新闻的渠道和方式。”

  在中国,自媒体发端于博客,后在微博平台积蓄大批粉丝,并最终在微信平台实现大范围变现。按照运营主体,自媒体可以分为个人自媒体和机构自媒体(非新闻机构);按照内容的来源,可分为原创类和资讯整理类两种;按照内容涉及范围,可分为垂直类和综合类;按照内容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图文、视频类。

  田小军:自媒体就是自己的媒体、自发的媒体、自治的媒体

  王太平-广外法学院:抽象是建立在法律分门别类的基础上的,这里反而又不能笼而统之

  乔万里-杭州:大字报呢

  谢姗珊-服委会:其实就是言论自由与他人权利的冲突

  王太平-广外法学院:就像王泽鉴先生的请求权检索方法与体系

  徐双泉:我也刚刚检索一下搜狗关于“自媒体”的定义。自媒体(英语:grassroots media),互联网术语,意指在网络技术;特别是Web2.0的环境下,由于博客、微博、共享协作平台、社交网络的兴起,使每个人都具有媒体、传媒的功能。自媒体也是相对传统新闻方式的表述,即:具有传统媒体功能却不具有传统媒体运作架构的个人网络行为。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出版的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的研究报告对“We Media(自媒体)”进行了定义:“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途径。”

  唐珺-广金:微博

  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自媒体是法律概念么?

  徐双泉:自媒体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刘睿-知识产权出版社:@徐双泉 看来是与网络密切相连

  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有类型化的必要吗?会成为法律概念吗?

  徐双泉:我认为是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和内容生产方式的不同,而形成的一个概念.我个人认为,以个体和越来越多的商业机构为主要构成的自媒体,短期内不会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唐珺-广金:自我宣传可以形成商业化途径。这是议题第一点。

  田小军:是的,自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或者更确切说是专业媒体而言。不过就像UGC和PGC一样,许多自媒体会慢慢想PGC转化;许多自媒体也会慢慢走向专业媒体;PUGC。

  一、自媒体的发展与商业化

  徐双泉:各位,沙龙马上正式开始了,今天的沙龙由我和田小军老师主持,希望大家多多参与讨论和争鸣!第一个议题,是关于自媒体的商业化问题。

  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所以也可能就跟淘宝店要不要收税,是不是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等差不多?

  徐双泉:刚刚船长分发的资料中有一份是田小军老师参与的一份报告,这个话题,请田老师多多发言。商业化,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变现问题?

  田小军:就这杨律师的话,自媒体商业化重要的一个是广告

  船长?赵俊杰:自媒体做得好,会有商业机会,如知产库

  慧华-服委会:自媒体是一种很好的自我营销的手段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知产库是自媒体?

  广州杨凯茗律师:有一个阅读量非常大的公号Hugo,经常发文夹着广告,文案不错

  慧华-服委会:自媒体应该是个人自己运营的吧

  田小军:知产库算是自媒体吧 虽然做的比较大

  慧华-服委会:那个罗辑思维也是营销。。。。

  田小军:自媒体专业化之后也可能有团队

  丁金坤:最好的广告是不做广告

  唐珺-广金:团队合作的自媒体

  船长?赵俊杰:纯粹的自媒体,新浪微博算吗?

  徐双泉:现在自媒体风生水起,但其实自媒体的日子好像也并不怎么好过

  唐珺-广金:算

  田小军:微博是自媒体平台

  唐珺-广金:涉及面更广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各位,其实还有视频主播也能算自媒体。

  田小军:高杉Legal是自媒体,主要靠打赏

  徐双泉:小军对自媒体商业化怎么看?

  慧华-服委会:是的,视频主播、视频直播是自媒体

  田小军:还有的会发软文

  北京瀛和所-张春杰律师:很多以前大的组织或平台也有自媒体形式运作的

  船长?赵俊杰:iCourt、无讼呢

  田小军:自媒体商业化是必然的,自发点赞打赏是目前比较主流的

  北京瀛和所-张春杰律师:很多自媒体也是有组织的,小团队或公司化运营。不单纯的是个人行为

  船长?赵俊杰:自媒体转发他人文章,是否侵权?如何认定

  田小军:另外,平台广告分成,比如微信广告的广告主流量分成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侵权肯定。

  田小军:还有可以做一些软文

  慧华-服委会:自媒体会有广告主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认定上,平台需要承揽注意义务。

  慧华-服委会:有些做得很好的自媒体吸引了广告主有广告收入。

  徐双泉:自媒体的兴起其实真的像是一个黑天鹅事件,颠覆了传统媒体的内容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但其商业化的过程,可能也是刚刚开始。

  广州杨凯茗律师:阅读量足够多的话,广告或许是主要收入来源,打赏的话,在一定层次的阅读群体不会是主流

  田小军:不过点赞、广告分成、软硬文都是广告模式,还可以做一些泛电商收入

  慧华-服委会:很多视频主播在视频结束的时候都会给自己的电商商户打广告

  田小军:《餐饮老板内参》《逻辑思维》 就是这样的。

  李昕:很多软文写的很精妙

  船长?赵俊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州杨凯茗律师:如果是有商业性质的自媒体我觉得算@船长?赵俊杰

  徐双泉:我认为主要还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跟传统媒体一样的靠广告方式盈利,另一方面就是依托自媒体和社群进行电商销售转化,这两个可能会成为自媒体商业化变现的主流。

  乔万里-杭州:@丁金坤 最好的广告是不做广告

  丁金坤:一旦被读出软文,效果已经去掉大半

  唐珺-广金:商业味道不要太浓

  乔万里-杭州:知产库坚持不发商业广告,人情的、付费的都拒绝了

  金玮-北京振邦:什么规则多少条写出来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自媒体是否可以认定为上述法条中的“等媒体”?

  徐双泉:自媒体也有从个体向机构转化的趋势,这个趋势随着自媒体风投机构的介入,越来越明显;在这个趋势下,不谈商业化的自媒体将很难生存。

  孫遠釗:【请问】在微信朋友圈内发文、转文并加入评论算不算是“自媒体”?

  船长?赵俊杰:六神磊磊发一篇有趣的文章,末尾来一个指引。蛮有趣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孫遠釗 孙老师,我认为这种行为影响力有限。只能在朋友间传播。

  广州杨凯茗律师:媒体的定义

  丁金坤:@孫遠釗 自己写的,发在个人平台的,都是自媒体。

  慧华-服委会:@孫遠釗 我觉得算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 好问题。涉及“圈”的界限

  徐双泉:@孫遠釗 自媒体现在还不是一个很确定的指向。

  李昕:我认为算,如果按照自媒体的定义的话

  邵烨-上海方达:自媒体不能算“等媒体”

  谢姗珊-服委会:是否可以抽象地认为是言论自由前提下的非盈利行为向盈利行为的发展呢。

  孫遠釗:所以定义、范围都不确定,如何讨论?

  金玮-北京振邦:孙老师说的那种评论是没有转发功能的,所以如果一个人朋友圈只有五个人,算自媒体吗?

  郝韶泽-服委会:这么说来说去,简直就是发布在网络上的都算自媒体了

  吴尚昆:依照AndyWarhol说:In the future,everyone will beworld-famous for 15 minutes”

  孫遠釗:@金玮-北京振邦 那么朋友圈有一千人呢?

  吴尚昆: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了,呵呵@孫遠釗

  董宁-北京-百伦:有的人微信好友四五位数的,影响力未必小

  谢姗珊-服委会:如果是非盈利行为的发言,转发+点评只是个人行为;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非传统媒体经验模式的发言、转发+点评的话还是可以考虑为是媒体行为?

  广州杨凯茗律师:受众不特定应该是要素之一

  徐双泉:只要能够通过互联网生产和传播资讯内容,现在都可以泛指为自媒体

  金玮-北京振邦:孙老师,人数少,我觉得不具备媒体属性。人数多,多到一定程度,就有媒体属性了。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微信好友数有限吧

  田小军:自媒体是自己的媒体,自发的媒体,自治的媒体

  金玮-北京振邦:@孫遠釗 孙老师,仅限朋友圈啊。朋友圈是可以控制朋友加入的,所谓自己的客厅。

  郝韶泽-服委会:是不是今天如果只讨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认的自媒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讨论的一些结论呢。

  孫遠釗:一点都不错。自然要用”自媒体”这样的类型表述,那么从定义上而言,这就根本不是一个”类型”了,因为每个人都是或至少潜在的都是”自媒体”。

  田小军:对 所以自媒体主要在微信、微博等社交渠道最先出现,而非门户。

  二、自媒体环境下文字作品权属的认定

  徐双泉:大家对于自媒体的界定各有自己的认识,说明还没有一个官方的统一界定。稍后可以继续讨论,接下来我们进入第二个话题:自媒体环境下文字作品权属的认定。这个就非常具体了,就是我们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权利保护问题

  孫遠釗:所以,真正的问题焦点是否还是应该回到基本面,去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呢?根本不管贴什么花俏的标签?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这样说,一人在朋友圈中对某人大加诽谤,算侵权不?

  田小军:这个赞同

  金玮-北京振邦:@戚啸贤-上海-德恒所,要看客厅里的人数了:)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我的朋友圈估计算不上

  船长?赵俊杰:通常,文字作品权属归属作者,自动获得版权。自媒体有何特点

  孫遠釗:真正的问题焦点是否还是应该回到基本面,去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呢?根本不管贴什么花俏的标签?这当中还有区别是什么作品的必要吗?这又是类型化是否适当的问题。

  金玮-北京振邦:@孫遠釗 孙老师的意思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管“自媒体”的定义?

  徐双泉:自媒体环境下的“作品”,与传统方式生产出来的作品也有一些不同,就是文字相对少,观点散乱。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我想这里很多船友都倾向于认为,自媒体不是有特别要类型化的法律特点吧?

  徐双泉:另外,自媒体的“作品”,往往发表的同时,也就是取得著作权的时间。

  孫遠釗:对的。”自媒体”这种标签事实上毫无意义。

  船长?赵俊杰:文字作品版权认定与字数多寡无直接关联。如电影《五朵金花》案

  郝韶泽-服委会:自媒体作品是否有原始发表难考据的问题,

  谢姗珊-服委会:其实就是传统概念的形式多元化

  吴尚昆:以台湾的例子,很多人自称”公民记者”,还自己印发记者证,我也赞成孙老师的意见,不需要多一个标签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是的。那是证据固化问题

  徐双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主要依据即为作品上的署名人是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很多作者出于不同的考虑,往往在发表的文章上署以假名、笔名或不予署名,这就使得维权或诉讼中认定文章著作权的归属即谁是作者增加了难度,给我们的维权或侵权诉讼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孫遠釗:这里需要探讨的恐怕是“行为”吧?简单的说,如何把传统著作权的保护或排他权概念套进分享经济的环境?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郝韶泽-服委会 我认为没有困难。目前典型的自媒体都发表在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上。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第三方平台好像有义务保存数据。

  金玮-北京振邦:自媒体反而容易认定作者,因为首发是自己。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但我不记得是哪里规定的了。

  郝韶泽-服委会:这个我经常用搜狗微信搜索,然后发现很多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但是很难获知谁最先发表

  船长?赵俊杰:沙龙参考素材1【汇源果汁起诉自媒体索赔百万,法院已立案;】

  沙龙参考素材2【乐视起诉自媒体 “港股那点事”不实报道 北京法院已立案受理】

  孫遠釗:真正需要探讨的恐怕是【行为】吧?简单的说,如何把传统著作权的保护或排他权概念套进分享经济的环境?

  船长?赵俊杰:“自媒体”的表述已经出现,要研究,不是新造词语,更不是今晚才造的。是不是新事物,要观察。不宜一概而论。

  徐双泉:很多作者在自媒体发表文章署笔名或假名,这就要留存证据证明权属身份。关于谁在先发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从时间来界定,另一方面需要从其他的相关证据来辅助证明。

  孫遠釗:万变不离其宗

  船长?赵俊杰:@徐双泉 署名问题由来已久

  徐双泉:是的,这个在自媒体时代,显得更加突出。一方面作者不愿意在网上公布真实姓名,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侵权和转载,很难确认真正的作者身份。

  谢姗珊-服委会:公众号是否等同于媒体?如果等同于媒体,那么它的权利义务也跟媒体的一样

  田小军:@郝韶泽-服委会 可以根据发表时间

  李昕:孙老师认为自媒体和其他领域权利一并同等处理即可?

  金玮-北京振邦:@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郝韶泽-服委会:发表时间,作为阅读者无法判断

  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我觉得没必要增加概念

  孫遠釗:【请问】当任何人把任何的信息刊登在互联网上的任何载体时,是否这个行为的本身已经寓含了多种默示许可?有些地方有些类似开源代码的使用?

  徐双泉:对于两篇内容构成实质相似的文章,法院通常会推定发表时间在后的文章抄袭自发表时间在先的文章,因此,文章的发表时间对于确定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以及在先文章的被抄袭可能性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如果某一类情况有带共性的时候问题可能还可以讨论

  孫遠釗:@李昕 还没想清楚,但不倾向创设新权利或新花样。

  田小军:@郝韶泽-服委会 可以的,试一下。会具体到分钟

  孫遠釗:【请问】当任何人把任何的信息刊登在互联网上的任何载体时,是否这个行为的本身已经寓含了多种默示许可?有些地方有些类似开源代码的使用?

  船长?赵俊杰:@徐双泉 时间戳近期与多地机构合作,在“确权”和“固化”(这种表达不一定准确)证据方面有不少案例

  徐双泉:另外,很多作者在别人的文章内容发布平台发表文章,因为没有阅读线上网站经营者发布的格式合同条款,或审核有关文章授权或转让条款,直接导致作品的相关权利以合同方式授权给平台方无偿使用。

  船长?赵俊杰:@徐双泉 那涉及格式条款问题

  孫遠釗:群规的法律效力为何?

  徐双泉:时间戳固定证据是一个新的探索和常识,但要同时辅助一些其他的手段,对于一般的自媒体从业人员,还是难以获取有效的证据。

  郝韶泽-服委会:孙老师这个话题有意思

  李昕:因为这个领域大众型自发性所谓的作者层级多样性所以认为有必要单独探索

  黄镇:群规归为合同的意定吧

  徐双泉: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引用他人微博或评论文字,要标注文字来源,并要正确对所引用文字的文章作者署名。这种情况造成的侵权,在微博时代就非常普遍。

  孫遠釗:制式性的合同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约?

  郝韶泽-服委会:群规的问题,应该类似于公司或社团章程,不是协议吧。

  孫遠釗:对啦,群规究竟是什么?可以做为约数字媒体的行为规范么?

  孫遠釗:约束

  徐双泉:所以,关于作品权属的认定问题,在自媒体时代还真的是一个大问题,否则,纠纷不断。

  三、自媒体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徐双泉:我们接着讨论第三个话题:自媒体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孫遠釗:@徐双泉 这是从外科的角度来看。如果从内科的角度来作病理分析呢?

  李昕:微博侵权问题就是很典型的自媒体会出现的问题,公众平台对于他人观点的引用早就找不到出处了

  田小军:长期以来,自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饱受诟病。

  孫遠釗:许多的法律问题是否其实可以用简单的管理或科技方案就可以处理掉了?

  田小军: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促进知识信息的传播与共享的考虑,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传统媒体也即报刊间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制度”,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徐双泉:外科是治标,内科是治本,如果从内科角度,就得靠自媒体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提升了

  田小军:但这个不包括新媒体

  船长?赵俊杰:@徐双泉 广州法院处理过一个微博侵权案例;中山法院处理过一个微信侵权案例。

  田小军:虽然,最高院人民法院曾经尝试将法定许可制度引入网络新媒体,但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三易其稿之后,网络新媒体依然无法适用“法定许可”。因此,在成文法系的中国,自媒体等网络新媒体转载内容必须按照“授权-付费”的模式传播作品。但现实中,大量自媒体内容未经授权肆意转载权利人作权利保留声明的内容,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对其内容的控制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网络转载秩序,突破了法律界限。

  孫遠釗:@徐双泉 我也没有,所以就是一个比喻。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田小军 哪个司法解释?

  徐双泉: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自媒体时代,我想到一句话可以概括“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张月梅:“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孫遠釗:@田小军 是啊。这无论如何恐怕都很难用”法定许可”去规制吧?否则怕要更乱套了?

  徐双泉:所谓最好的时代,是说移动互联网解构了传统媒体的垄断帝国,在自媒体时代,每一个个体都可以成为一个媒体,都可以生产和传播内容;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现在一样能够如此便捷的生产和传播内容。

  船长?赵俊杰:@田小军 小军的议题非常深入。网络许可以前是有的,2006版本的解释没有了

  徐双泉:很多微博大V的案例可以说明,在自媒体和社交媒介崛起的大背景下,人们开始第一次有了自己进行信息传播和信息采集的自主权。任何一个人,哪怕是一个“默默无闻”的小人物,只要他上传至网络上的内容能够得到比较多的人的情感共振和价值认同,便可能在层层转发当中实现一种社会传播的“核裂变效应”,达至那种过去只有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这些超大媒体才能达到的传播规模和传播效应,甚至有时候还会远远超越它们。但与此同时,自媒体传播给版权保护的秩序所带来的混乱的角度看,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金玮-北京振邦:@徐双泉 自媒体是维权成本问题吧?

  船长?赵俊杰:网络与法定许可规制有过实践,后来又演变了。不要忽视这个事实。尤其是做版权工作一线的同志。

  徐双泉:自媒体侵权有三个痛点:专业门槛高,成本门槛高,赔偿额度低

  孫遠釗:法院或司法是解决所谓”自媒体”相关问题的最佳处所么?

  徐双泉: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内容传播权利的滥用,也给原创内容保护带来新的困境。

  孫遠釗:抑或这当中需要一些新的方案?

  徐双泉:孙老师这个问题好,互联网发展造成的版权保护困境,我想一定要通过互联网的手段来解决,所以,法院一定不是最佳处所。

  船长?赵俊杰:现在网站新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司空见惯,即使裁判败诉不执行也是有的。

  田小军:@孫遠釗 是的,新媒体没有法定许可

  孫遠釗:ICANN解决域名争议的做法有值得参考之处么?

  徐双泉:1人创作,99人抄袭,是个毫不夸张的说法

  郝韶泽-服委会:一直觉得微信公众号原创功能不错,但不能防止被人复制到微博上

  徐双泉:2000万的微信公众号,又有多少具有原创能力呢

  金玮-北京振邦:@田小军 传统媒体转载了,然后其电子版又以旗下新媒体出现了,侵权吗?

  徐双泉:微信的原创保护功能一方面有效制止了转载,但另一方面又造成更恶劣的情况,就是所谓“洗稿”的出现。

  船长?赵俊杰:@徐双泉 炒冷饭、擅自转发者居多。维权的个案效应也不明显

  徐双泉:我最近频频听到洗稿这个词

  田小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王勇庆:原创功能的获取或许可以和论文的重复率检测相衔接

  刘嘉熙-沈阳-瀛沈:但是跟论文检测的还是不一样

  李昕:论文的重复率检测必须要一致,换个词调整个语序就检测不到了。

  徐双泉:关于“洗稿”的问题,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船长?赵俊杰:@田小军 你的频道对头。立法不能视而不见。

  徐双泉:新媒体的去中心化,以及依托社交网络进行传播的无序性,导致传播秩序失控以及传播效果在一定社交范围之外被屏蔽,一篇好的文章有时有几百篇转载,作者不知如何应对。

  李昕:腾讯有的,已经出台了,严重的封号。只要文章打上原创字样的。

  徐双泉:腾讯微信的原创保护和投诉、封号功能一直在完善,但有一个问题是微信解决不了的,就是跨平台之间的侵权和转载。

  张月梅:如果法律人带头注重版权问题的话,或者会好点。可惜很多法律公众号也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田小军 请问哪条?我刚刚翻过一遍。

  船长?赵俊杰:@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建议对比一下新旧规则

  张月梅:公众号已经不错了,我转发自己的文章都得首发公告授权

  徐双泉:举个例子来说:在传统媒体主导传播的时代,媒体与媒体之间的内容转载或转播很容易被发现,而且一旦侵权,证据无法抵赖,比如很多媒体都起诉过《知音》杂志,因为杂志就在那,抄了就是抄了;而在新媒体传播时代,传播的内容只在一定的社交圈内,因自媒体很难做到在各个平台上都得到完整的版权保护,被抄袭就成了家常便饭。也就是说“我在我的社交圈转载你的内容,跟你无关”,因为你根本无法发现。

  孫遠釗:@李昕 包括所有经通知—删除的程序么?有技术方案可以解决么?

  徐双泉: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会大量出现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呢?因为,人群中拥有原创生产能力的人其实只有不到1%,现在微信公众号有2000万,按照这个比例,只有20万有原创能力,其余的不转载抄袭怎么办?二是为什么抄袭者有时候比原创者的粉丝或阅读数更多呢?因为拥有捕捉信息并放大信息能力的人约能占到10%,也就是原创者的10倍,所以有些“抄袭者”有时候比原创者的影响力更大。

  田小军: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船长?赵俊杰:主持人数据说话,很有启发

  田小军: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田小军:so,就是这样

  徐双泉:很多平台就是借助“避风港”原则,把肆意侵权的自媒体给包容了

  徐双泉:说了这么多,我们应该如何对自媒体侵权的行为进行保护呢?平台内部的侵权投诉,现在看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田小军: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徐双泉:发律师函,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很难起到震慑和索赔的作用。

  船长?赵俊杰:@徐双泉 对于有商业因素的自媒体使用他人作品予以规制合法合理

  戚啸贤-上海-德恒所:@田小军 哦,您指2006版删了该规定呀,明白,谢谢!

  船长?赵俊杰:警告函、律师函,有诉讼索赔参酌价值

  田小军:是的。@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船长?赵俊杰:辅助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

  孫遠釗:如果要求所有的公众号登记人必须预缴一笔押金呢?

  金玮-北京振邦:不挣钱的自媒体不做了 挣钱的大媒体无所谓

  徐双泉:事实上,自媒体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刚刚在开场的时候,我用了很长时间给大家交流跟版权保护无关的话题,其实就是为了说明一点:移动互联网所造成的对原创作品无序的侵权和转载,用传统的版权保护手段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必须探索用互联网的手段解决互联网造成的问题。

  孫遠釗:备而不用,然而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就会动用并与绑定的帐户相通,这是否会有很大的自律与吓阻功能?

  船长?赵俊杰:@徐双泉 有建议方案吗?

  徐双泉:这种困境如何突破?视而不见?还是挺身而出?我认为应该结合原创作者不同的需求来分析。一部分自媒体原创作者,从需求角度上讲,直接追求的并不是作品商业价值的变现,而是社交和获得尊重的需求,因此,只要转载行为注明了作者和文章出处,甚至是原文链接,大多数作者是乐于看到文章被转载的;另一部分作品价值更高的自媒体原创作者,直接关注作品的变现,对他们而言,版权就是一个财产,版权保护是自媒体商业化的前提。

  田小军:腾讯目前和知乎有一些合作。@徐双泉 以知乎为例,2015年1月知乎正式发布“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产品”。知乎用户如若发现本人在知乎网站中产生的作品未经允许被转载至微信公众平台,可以在知乎网站的专门页面对侵害自己原创权益的微信公众帐号文章进行实时、直接的投诉。投诉时仅需作者本人在知乎个人首页的社区服务中心内填写被侵权的知乎原内容链接,同时填写设限侵权的微信公众帐号内容链接。提交后,微信侵权判断系统会将知乎用户提交的链接内容与涉嫌侵权的微信公众帐号文章自动进行关键词、句、时间等多重信息比对,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自动进行处理。知乎用户有效投诉的处理时间由原来人工对接的3天缩短至24小时内,知乎用户还会同步在微信客户端获得所投诉公众账号的处理结果反馈。这一“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产品”中所使用到的比对能力,即为原创声明功能中的相似文本比对技术。

  同样的合作还发生在微信公众平台与豆瓣之间。豆瓣用户发现本人在豆瓣网站中产生的作品涉嫌被微信公众帐号侵权,亦无须至微信线上侵权投诉系统进行投诉,只需在豆瓣专门页面上填写相关内容即可得到处理。据报道,该侵权投诉通道上线半年时间已处理了过万条投诉,通过率超过 98%,平均处理时间为9.6分钟

  徐双泉:对于第一种自媒体作者,我认为没有必要委托商业性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维权,只要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作品时更加注意规范版权声明,并结合很多内容平台自身的侵权投诉机制,基本就可以有效的制止违法转载;而对于第二种自媒体作者,尤其是一些垂直领域进行深度文章创作的自媒体,除了规范版权声明外,还要与相关机构建立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做好防范,主动维权。

  田小军:腾讯也在输出自己保护版权的经验和技术。

  徐双泉:腾讯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大家能够感受到

  船长?赵俊杰:侵权案例方面,除了素材1、2还有利用新浪微博侵权案、利用腾讯微信侵权案,等等

  徐双泉:据我所知,微信有一个很大的法务团队在处理侵权投诉的问题

  金玮-北京振邦:@孫遠釗 那要定义“侵权纠纷”到何种程度,可以动用那款。

  孫遠釗:@徐双泉这里头固然有两千多万个公众号,但是真正做为信息内容提供的”盗版转载”源头在哪里?如何正本清源?

  四、自媒体版权侵权与救济案例分析

  徐双泉:剩下的时间,我们可以结合前边的几个问题讨论一些自媒体侵权的案例。

  徐双泉:源头就在群众中

  船长?赵俊杰:源头是平台管理员吧,不会是ISP。后者主观上不想侵权。管理员也不准确,就是“ICP”。只是这个内容是他人的作品

  田小军:腾讯近些年在推动正版化方面投入巨大,有专门的维权团队,在平台合规方面也非常严格。@张月梅

  徐双泉:我们也在尝试用互联网的方式解决版权无序转载问题

  孫遠釗:@金玮-北京振邦对啦,所以做为配套,一旦被封号,所有的钱就没收啦。

  金玮-北京振邦:@孫遠釗

  那何时封号呢?这笔钱的没收的关键问题在于“条件”的精确设定。

  徐双泉:就是针对维权“专业门槛高,成本门槛高”的问题去下手。现在之所以侵权人肆无忌惮,就是侵权成本太低。

  张月梅:平台作用强大

  孫遠釗:@金玮-北京振邦 请看楼上。我只是提个思路。

  田小军:平台生态内的网络版权环境治理是一股很大的力量,所以自身合规很重要,也能带动更多的行业自律

  徐双泉:自媒体侵权案例越来越多,刚刚开始船长分享的材料就有案例

  船长?赵俊杰:@徐双泉 侵权认定的因素,可以考虑:1平台的运营主体性质;2平台是否未经许可使用;3有限表达,以及二作品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等

  田小军:目前,正版化已经是主流,行政治理起了特殊的作用,这一点跟欧美有些差异。特别是剑网行动。

  金玮-北京振邦:@孫遠釗 嗯嗯,三聚氰胺那会儿,我还想所有做食品的都要给政府交保证金。

  贾娟-江苏: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徐双泉:其实,自媒体侵权认定,与我们通常说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徐双泉:很多微信公众号涉及商标侵权问题

  船长?赵俊杰:@贾娟-江苏 这类案例比较有代表性。大家怎么看

  慧华-服委会:自媒体太容易侵权了,抄你没商量啊

  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其实平台封号是更有趣的法律问题

  徐双泉:2016年3月,万达老总王健林被冒名发文索赔案在朝阳法院宣判。法院“顶尖企业家”微信公号所发文章侵权,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降低,该侵权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晚报等媒体上向王健林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法院审核,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7.5万元。这是个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子,昨天,知乎起诉微博营销号。

  杨静安-勿用:【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我认为微信公众号属于对主营业务的宣传推广形式之一,涉及到商标的,属于对主营业务商标的宣传使用。这种使用导致混淆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孫遠釗:@金玮-北京振邦 个人的初步想法,这里头的解决关键并不是法律,而是管理与技术手段。法律最多只能做为镇慑之用的配套工具。而且司法显然只能做为最后万不得已的方案,因为耗时耗费、而且缓不济急。所以在法律上木下大约只能走自律与准司法的配套方式。因此刚才提了个还不成熟的思路,就是进一步扩大如腾讯既有的封号方案,搭配一定的押金与银行绑定,相信这就会迫使绝大多数的公众号登记人开始正视这个问题。

  徐双泉:案例好像每天都在发生,说明自媒体时代真的来了,这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金玮-北京振邦:@孫遠釗 是的。其附带的问题还有涉嫌侵权的人的救济问题,若钱被收了,账号关了,最后法院判没侵权,他也许会和平台打官司。平台也不想惹这麻烦。

  徐双泉:今天的讨论时间已经到了,谢谢各位的积极参与,第一次主持,把握不好尺度,请见谅。

  船长?赵俊杰:今天的话题,两位主持人准备很充分。有企业视角,有规则视角,也对一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引起不少思考。

  【自由讨论】

  徐双泉:有一些素材是从我的一篇讲座内容整理出来的,稍后分享给大家。

  田小军:期待分享,自媒体在未来一段时间会是一个继续爆发的状态。

  徐双泉:希望大家更多的关注自媒体时代的原创内容保护这个问题,谢谢各位!

  田小军:这篇文章反映了许多行业现实,值得细读

  张月梅:未来永远是自媒体时代,所以@徐双泉 @田小军加油啊

  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孫遠釗 淘宝的争议解决就解决了不少问题

  徐双泉:随着自媒体的版权内容更加碎片化,而且转载呈现跨平台趋势,整个行业也需要探索和建立整体的行业规则,这需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自媒体从业者共同的努力。

  孫遠釗:@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 这的确是个很好的启发!

  孫遠釗:@金玮-北京振邦 的确,因为一旦维权的高成本转嫁到侵权人头上时,情势立马就会转变。所以个人建议咱们不要被眼前的五花八门给忽悠的自乱了阵脚,而是回到基本面,追本溯源,用管理、科技加法律的配套方案来思索解决之道。

  田小军:一体两翼,企业、行业主体,行政、司法两翼,加强保护。让侵权人无处可逃,无利可求,无洞可钻。

  徐双泉:孙老师说的很对,也许这就是治本之道,最终自媒体的版权乱象一定会解决,但需要时间。

  徐双泉:美国五年前就有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时我和@张学军大姐我们几个人用了三周时间考察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真的很震撼。我相信,这就是我们的未来。

  孫遠釗:抽丝剥茧的确需要一点时间,然而一旦找到了线头,一大陀乱麻可以立马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