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整体效能,促进“智慧株洲”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庭”的要求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我院党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增长、激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市新型工业化、两型社会建设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创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市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形成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的统一归口管理,从而达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规范执法裁判尺度、简化救济程序、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凸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三、组织领导
全市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君瑜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佳良、蔡怡、副院长戴晓辉、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贺观连、天元区法院院长黄伟波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立案信访局、刑二庭、办公室、行政庭、审管办、研究室、中院和天元区法院民三庭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中院民三庭庭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改革试点日常工作。
四、机构设置
中院和天元区法院通过调整审判分工、优化审判人员结构,改革原民事审判第三庭,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其他业务庭属于平行并列的机构,对外统一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称谓。
五、人员配备
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至少配备一个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由具有比较丰富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每个合议庭应当至少配置1名书记员。在案件分配上,采取随机分案制度为主、特殊案件庭长指定承办制度为辅的原则,力求所有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均能有机会接触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以期司法能力的整体提升。
六、管辖规定
1、级别管辖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元区法院依法审理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院依法审理全市范围内除应由天元区法院管辖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是诉讼标的额在两亿元以下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辖区范围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天元区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2)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天元区法院管辖全市范围内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中院管辖天元区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天元区法院管辖全市范围内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中院管辖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天元区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2、地域管辖
指定天元区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除天元区法院外的其他8个基层法院不得再行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出现管辖冲突,中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依法将天元区法院受理的同一案件事实的刑事、行政案件提级到中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
七、受案范围
中院和天元区法院建立涉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案由目录库,具体为: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院依法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四大类,共114个案由。
天元区法院依法审理除专利权外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两级法院依法审理《刑法》分则部分第三章第七节,即第213-220条规定的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罪。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两级法院依法审理商标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版权行政案件和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八、审判管理
1、案号
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确定案号,一审案件案号表述为:(××××)株中(天)法知民(行、刑)初字第×号,二审案件案号表述为:(××××)株中法知民(行、刑)终字第×号。
2、司法统计
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还应根据统一的知识产权案件案号,对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统计。
3、案件立案审批
由知识产权庭先行对要求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就是否符合知识产权立案标准、是否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提出审查意见,再交由立案信访局审查后正式立案。如遇意见不一致,两部门应积极沟通,共同研讨,或提交主管院长集体讨论决定。
4、案件监督管理
“三审合一”改革工作中,尤其是试点初期,知识产权庭应及时与刑事、行政审判庭之间就有关案件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庭要主动与刑事、行政审判庭交流审判信息,确保执法标准统一。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建立并实行集体研讨制度。
知识产权庭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后,发现有犯罪竞合或者触犯数罪的情况时,应将案件移送刑庭审理。刑庭受理其他罪名案件,经审理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该案件由刑庭继续审理,但在实体处理上应与知识产权庭积极沟通,达成一致。
5、案件备案
天元区法院依照本方案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在办结立案手续后7日内,将起诉状副本、立案审批表的复印件报中院知识产权庭备案。
九、业务指导和培训
中院知识产权庭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天元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应当在院党组和政治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参加上级法院或有关机构组织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专业审判培训。
十、沟通和协调
充分发挥株洲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与公安、检察及相关行政机关经常、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尽最大可能就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达成共识,统一裁判尺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十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开展“三审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是全社会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司法标准的现实需要;是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的专业化审判制度,提高司法权威的现实需要。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部署,积极参与。
(二)强化责任,稳步实施
各法院和相关庭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工作责任心,细化责任分解,强化工作措施,反复研究讨论,确保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