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上海法治报
作者 | 王勉青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三审分立,放大了法院内部本身审判庭之间由于法官水平差异、法律认识不统一、沟通交流欠缺等的正常问题,引发出法院判决前后矛盾的大问题,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公信力。□现有的“三合一”的审判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但作为审判主体的依旧是普通法院内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它与法院内部的其他审判庭处于同等地位,使得现有改革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种种难题。□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如何与现行的诉讼制度相衔接,参考我国现行法院内部建构以及我国主要诉讼程序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内部可以设置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庭、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庭等职能部门。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到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情况的报告时提出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试点问题。
三审分立的弊端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项知识产权,根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分成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归属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但是这种审判体制,在知识产权本身在经济、政治、文化中所占据地位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大幅攀升的大背景下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了。
一方面在同一事实所触发的不同性质的案件中,在法院不同审判庭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下,往往出现不同的审判庭由于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尺度不一致,从而同一事实不同结果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使得当事人积极地利用了这种分类别模式所出现的内部协调问题,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案件形式来影响、拖延案件的正常审理,获取不适当的法律利益。
我国民诉法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少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则确立了知产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这种管辖机制必然引起法院在审理知产民、刑交叉案件级别管辖上的冲突。
另外,民、刑案件的审判方式、证据规则的不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审判结果也不一致。同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就不服商评委或专利复审委所作决定的行政案件,即以商评委或专利复审委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要经过授权和复审两级行政程序后才能诉诸司法程序,而即使进入司法程序,经过两审终审也很难终结,导致出现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循环诉讼。
这种跨越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领域的三审分立,放大了法院内部本身审判庭之间由于法官水平差异、法律认识不统一、沟通交流欠缺等的正常问题,引发出法院判决前后矛盾的大问题,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例如,在先刑后民的大规则下,很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刑案被认定侵权,并在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下构成犯罪,却在民事审判中又被判决不侵权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这些年来一些讼累案件就是当事人基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就同一事实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选择在不同地域、不同审级法院和不同性质知识产权案件之间反复诉讼的结果。
三审合一的不同模式
我国2008年发布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战略高度提出了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的要求。
早在1996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探索进行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即尝试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开创了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先河,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逐步得到推广。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可以分为几种模式:
一是浦东模式。设立的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特别是在不同性质案件法官的选派以及与当地公安和监察部门的协调沟通,发挥集中审理的优势的机制,由知识产权庭全部审理一审和二审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较好地解决了相关法院问题。
二是西安模式。通过提高审级,汇同原来的民事案件,由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统一案件的管辖级别。
三是南海模式。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通过指定刑庭、行政庭法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由知识产权庭与相关业务庭各派书记员实行双人记录模式,建立公检法协调配合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沟通机制等,实现有效的三审合一。但因是基层法院,其模式无法直接对应中院的的三审分离模式。
四是武汉模式。经过武汉江岸区法院和武汉中院的积极尝试,在基层和中级两级法院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并由中院对江岸法院的审判业务全面集中对口监督、指导。
五是重庆模式。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全部知产案件,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指导知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从而实现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法院工作目标。
六是珠海模式。通过设立派出形式的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机构,集中审理珠海市范围内的一身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或二审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实现审判的三审合一。
现有的“三合一”的审判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但作为审判主体的依旧是普通法院内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它与法院内部的其他审判庭,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处于同等地位。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管辖设置、案件管理、法官配备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涉及上述工作时,普通法院难以有效顾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上述各种特殊要求,这就决定了现有改革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种种难题。
国际知产案件审理模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澳大利亚、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种模式,此种模式是在普通法院中设置知识产权法庭或者分部,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二是商业法院模式。奥地利、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该模式是由商业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专门审理。
三是知识产权法院模式,韩国、泰国、土耳其和英国等国家采用此模式,该模式是由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独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四是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此模式又有“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之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主要职能是对相关工业产权是否应当受到登记保护或者是否应当取消登记保护作出判断,它无权受理工业产权案件(除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由各个州法院负责)。在日本,对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审诉讼,由东京和大阪这两个地方法院管辖。除发明专利案件专属管辖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上述两个地方法院。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上述案件的二审,日本最高法院管辖三审。针对日本特许厅有关商标或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权或者无效宣告行为的诉讼,由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属管辖,二审法院是最高法院(此类案件二审终审)。
与现行诉讼制度的衔接
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讨论如火如荼之际,在论证这种模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同时,必须重视这种模式设立的可行性和已有实践暴露出的相关问题。
首先,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混乱了法律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必须在管辖级别的设置上绕开对原有法律的背离,理顺其立案管辖的合法性依据,才有可能进一步探讨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机制工作。
其次,知识产权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应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特别是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如何与现行的诉讼制度相衔接,参考我国现行法院内部建构以及我国主要诉讼程序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内部可以设置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庭、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庭等职能部门。知识产权立案庭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工作。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分别负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中民事审判庭又可以划分出不同组合来专门审理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庭负责对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具体审判上,如何在处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中有效创新原有的传统处理机制,即刑事附带民事或先刑后民的这两种单独诉讼方式解决交叉案件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首先达成统一,然后在实践中进一步施行,从而从源头上解决讼累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