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12月6日下午,由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主办,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少年不可欺”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在陆家嘴华能联合大厦成功举办,来自律所、法院、企业和媒体等各界人士共计20余人到场参加,分别交换了各自意见,并就其中的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19岁少年NIKO EDWARDS在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文中称,他与伙伴在今年9月成功放飞热气球拍摄地球,并把航拍照片和经历以《追气球的熊孩子》为题撰文发布上网。优酷网主动与NIKO磋商拍摄短片的事宜,但最终未能达成合作。之后,优酷网发布了为陌陌科技制作的广告片,标题就起为“追气球的熊孩子”。NIKO认为,该广告片不仅与其之前发布的文章重名,还使用了他和几个朋友利用气球、照相机、GPS等装置为地球拍照的经历和成果,剽窃了他的版权。此事一出,立即引起广泛转发,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引起法律界的激烈评论。
本次研讨会就如下问题展开讨论:首先,“追气球的熊孩子”标题是否构成作品?其次,优酷拍摄的短片中使用的截图照片,NIKO是否享有版权?第三,创意应该如何受到保护?第四,是否存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就第一个问题,与会人士普遍认为,由于“追气球的熊孩子”是一个短标题,“熊孩子”又是一个通用的词汇,很难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足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NIKO的“追气球的熊孩子”作为一整部作品可以受到保护。
围绕优酷拍摄的广告片中使用的截图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作品的问题,与会人士展开了大量深入的讨论。
上海二中院法官袁博个人认为,对于照片,在按下快门的前后一定要有人力因素,即使微乎其微,也能使照片享有著作权。而本案中,照相器材只在升空前受人控制,气球在升空后缺乏与人互动的因素,故难以认定能得到保护。举例来说,按照独创性的客观标准,让猴子打字有几千亿分之一的几率打出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从结果上形成了作品;但由于缺乏人的参与,则按照主观标准,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协力所的马远超律师认为,独创性的判断,要看表达方式在固定的瞬间,或者在准备过程中及后期加工时的筛选是否有智力因素的投入,而本案中随机性成分更大,难以证明其具有独创性。
沪中所的孟庆刚律师认为,虽然拍摄的过程中没有投入劳动,但是在后期截选的过程中有一个选择,该选取加工完成后才算作品真正的完成。而在气球升空前,对机器的绑定的角度和设定,都加入了人的智力因素,也超过了0的创造性,满足版权法最低限度保护的要求。
百事通法务刘金龙认为,知识产权体现的是人类的智力劳动,对拍摄后进行的选择行为,不是创造过程的智力劳动,而升空前对设备角度的设定,创造性过于低。
华诚所的戚啸贤律师认为,独创性包括如何选材以及如何选择表达的情感两个部分的内容,而后者包括对拍摄的事前设定和事后筛选。如在维基百科猴子自拍事件中,只有在筛选出这特定的一张时,作品才算完成。
协力所高级合伙人游闽键律师认为,因当考虑新旧技术环境的背景,动态地看待作品和著作权的独创性。如今的许多智力活动被机器取代,许多作品产生不能说按下快门的那一刻产生,而是看选择过程完成,选取其中能表达作者思想的部分。虽然本案的独创性还值得商榷,但其他类似的气球拍摄地球的视频一样,不经过截选,难构成作品,不经过剪辑,只能算素材。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上知所副所长王勉青认为,照相机只是创作过程中的一个辅助工具,而现在的拍摄技术将作品创作过程拉长了。本案可以考虑将《追气球的熊孩子》作为类似于大纲的作品进行保护,因为优酷制作的广告中,其故事情节与故事素材有与《追气球的熊孩子》文章近似的地方。
刘金龙表示,该故事的经过,不属于技术技术上的细节,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优酷拍摄短片,也非根据NIKO的剧本。类似同样的题材,表达的可能性多,侵犯著作权的可能性比较小。
对于第三个问题,创意应该如何受到保护,大家的共识是,创意不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创意本身难保护。
王勉青认为,一些创意属于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对后者外界可能通过倒推加以破解。而创意要变成作品,需要经过加工,形成文本的,这部分构成版权,但并不完整,还有技术部分的内容。因此用版权保护创意,门槛很高。
游闽键表示,当前文化创意产业有很多制片方以洽谈为名窃取创意。目前保护创意,主要是保护创意的表达,如本案中,《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的文字和图片,优酷拍摄的视频类似于从该文中抓取了一些台词等内容,可能侵犯著作权。
孟庆刚律师认为,类似的国外少年利用气球拍摄地球的视频中,完整地介绍了制作技术过程、设备回收等细节,这些细节都不能单纯视为创意考虑。在创意企业磋商的时候最好签订保密协定,但制片方通常比较强势。
协力苏州所的吕成伟律师表示,如何固定的创意的idea是一个难题,只能通过其外在的表现进行对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进行保护。比如游戏软件的代码,用软件著作权保护,但经过迭代之后,也面目全非,难以认定。而动漫产业中的商品化权,目前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期待民法典中将其纳入。
袁博法官表示,创意通过版权保护,目前存在着弊端:很多创意未必能形成文字;即使形成文字,很容易绕开,只需用不同的表达即可。目前司法实践中,只能用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或考虑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商业保密条款等。企业方面应加强员工教育,建立签订保密条款意识,控制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等措施保护创意不受侵犯。
对于本次研讨会第四个问题,缔约过失,与会人员多数表示,由于双方都有缔约的意向,缔约过程中也涉及到具体技术细节和具体真人真事的细节,优酷违反先合同义务,认定缔约过失有可能。但损失难以评估,且不大会超过合同磋商阶段涉及的6000元人民币。
边锋法务朱必伟认为,优酷接触到了NIKO的原文并积极加以沟通,应从合同法角度进行讨论。但对缔约过失认定比较难,因为对恶意的界定难,如果优酷能证明真的因为资金问题导致谈判终止,而不是恶意,就可能不涉及恶意磋商。
王勉青教授认为,导演拍摄片子有很大的话语权,考虑成本等因素终止拍摄属于行业的潜规则,也是市场对价机制的一部分。
游闽键律师认为,文化创意产业中,利用法律界定模糊、违背诚实信用的事情太多,司法实践应加以严格保护,维护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空间。
研讨会的最后,大家还讨论了制片方优酷与广告委托方和陌陌的责任分配等问题。大家虽然观点各有差异,但乐于分享自己的看法,畅所欲言,气氛融洽,与会人员纷纷表示从本次研讨会获益匪浅。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少年不可欺”事件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