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顾奇志 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并没有“监理”这个概念,笔者将“监理”概念引入知识产权诉讼领域,阐述“监理”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其运作模式,力图更好地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利益,为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知识产权案件监理的概念
“监理”本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个概念。我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工程监理工作试点,1996年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百度百科词条对“监理”词义的基本解释是: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并采取组织、协调、控制等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结合“监理”概念和知识产权案件特点,所谓“知识产权案件监理”,即是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即甲方)根据案件需要,引入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或专业团队,对案件代理人(即乙方)的代理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和配合,从而提升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监理”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不是强制性规范,不具有法定的效力或权力,而是实际运作过程中,站在甲方的立场上,利用监理方的知识产权专业技能优势,与乙方合作开展相关工作,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甲方的利益,其意见对乙方的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知识产权案件监理的价值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及时引入监理机构,对推动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圆满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监理方作为中间桥梁,有利于甲乙双方之间的良好沟通。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一般的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平时根本没有多少机会接触知识产权诉讼,在案件出现不利情况时,会对代理人产生信任危机。监理机构的出现,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消除案件当事人的疑虑,帮助当事人更有效率地决策。同时也可以及时纠正乙方的不专业或懈怠行为,推动乙方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解决案件。
第二,有利于使案件委托人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
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的介入,可以整合更多的知识产权诉讼资源,使案件对委托人更加有利。案件代理人由于同行合作的局限性,很难获得强大的资源支持。监理机构可以整合知识案件支撑团队,从法律解释、类似判例、调查取证、证据固定及效力、和解策略制定等方面为案件提供支撑,使案件获得更好的结果。
第三,有利于法院更有效地处理相关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的引入,将有效提升知识产权诉讼水平,尤其是在法律文书质量提升、减少瑕疵的证据提供、增加和解意见的达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将有助于减轻案件承办法官的工作压力,提升案件的处理水平。
第四,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的出现,将进一步提升社会的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主要体现在:案件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有了更多选择,案件代理人对知识产权代理的态度更加端正、也将获得更多支持,案件更容易促成和解等。
知识产权案件监理的运用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或团队对案件的介入,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选择。当然,越早引入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对案件当事人越有利。
第一,作为原告,最理想的是在案件构思前就引入监理机构。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由于对诉讼的陌生,仅仅是出于愤怒、冲动便启动案件,对案件的前期处理非常草率,匆匆取证,匆匆委托代理,匆匆起诉。如果聘请的代理人不够专业,或者对方的代理人团队非常善用知识产权的合法规则,案件的最后效果往往不如意,要么“铩羽而退”,要么“赢了官司输了钱”。
知识产权诉讼归根结底是为了市场竞争而提出的,对于原告而言,启动诉讼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要遏制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因此,在案件的构思阶段,就应该引入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从案件的起诉时机、案件的取证、案件代理人的选择、索赔数额的提出和变更等,都听取监理机构的意见。在之后的案件证据效力、庭审攻防、和解策略等,都由监理机构对代理人进行全面的指导、监督、配合和支持。
当然,即使事先没有引入相关机构,在案件启动后,如发现重大不利现象,也可以及时引入监理机构。此时,监理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走向,对案件证据、诉讼策略等进行补强,或者将案件撤回,补强相关环节后,再另行启动诉讼程序。
第二,作为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后,也应该第一时间引入监理机构,对面临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由监理机构对案件进行全程把握,包括案件走向分析和应变预案、诉讼策略、证据效力、庭审攻防策略、和解方案等。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是二审终审制度。作为被告的一方,在一审判决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第一反应不应该是马上换代理人,而是找相关的知识产权机构介入,对案件进行诊断,看看问题出在哪里,如何弥补。
第三,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别繁多,牵涉到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多领域,而专利案件又涉及众多的技术领域。当事人对监理机构的选择,应该尽可能选择在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机构或团队。
对知识产权案件监理的要求
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本文提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更多的是知识产权案件咨询顾问机构,二者不一样的地方在于: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介入诉讼的程度更深,介入的过程更全面,介入的方式更多,对案件代理人的影响力更大。
一般来讲,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建设应该具备如下条件或特性:
第一是权威性。作为承担案件的监理职能,监理机构应该具有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理专家团队应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最好为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工作10年以上,不愿意或者不能担任一线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资深离职法官、专家学者或律师。
第二是专业性。知识产权监理团队应该高度注意专业化建设,如果能力不足以全面发展,就应该集中在某一领域进行资源整合,确保在知识产权的某一诉讼领域具有专业性,能够真正承担对诉讼的监督、指导、配合和支持作用。
第三是全面性。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除了对诉讼本身的处理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以外,对社会相关资源的整合和应用也应该轻车熟路。应该和知识产权的调查机构、公证机构、技术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诉讼融资贷款及保险机构等系列配套的诉讼关联机构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在必要的时候确保能够高效推动相关手段的整合,保障诉讼本身的顺利推动。
第四是规范性。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在职业道德建设标准方面应该高于一般社会的诉讼代理机构。由于其主要负责人或从事监理工作的专家团队在业内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有的甚至是离开岗位不久的高级法官或资深教授等,要避免运用个人影响力进行关系“勾兑”,主动回避主审法官曾经是自己直接下属或学生的案件。真正运用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以点促面,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案件监理的市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在迎来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曾经较长一段时间存在的低技术含量,主要打击大面积侵权现象,依靠“批量”案件取得规模效益的知识产权诉讼现象正在逐步退出,具有高价值、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知识产权高端诉讼日益增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将朝着小众化、高端化和高收益的方向发展。
第一是小众化。基于对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的任务要求,对其整体水平的要求将比较高。但同时人力资源的稀缺性,兼具权威性、专业性、全面性和规范性的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必然在数量上相对有限,知识产权监理市场必将成为一个小众化的市场。
第二是中高端化。由于市场的期望值很高,注定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将走向中高端化,其机构的法人实体的体现将是知识产权咨询顾问公司、研究院(中心)等高端机构。
第三是高收益化。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越来越大,案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对市场竞争地位的决定越来越关键。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的收入将呈现高收益化,其人均产值将比一般诉讼代理机构更高。
因为知识产权诉讼细分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或类似机构的出现是必然的,相关机构并不见得一定非标注为“监理”,也不具备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监理”职责和职能。但是,它的出现和运营,无疑对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案件监理机构模式的出现,也将为真正具有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资深的离职法官或专家学员)提供一条新的职业途径,使其摆脱要不以高薪形式“寄人篱下”(而且得从实习律师做起)、要不游离于诉讼“主战场”的尴尬局面,充分发挥其专业水平,造福当事人,造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