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知识产权诉讼
当我们谈及技术特征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指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而言,比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就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及技术特征的条文为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但整部实施细则均没有对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那技术特征到底是什么,审查指南里这么写到:”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①]”
设计特征规定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可以看出,设计特征是针对于外观设计而提出的一个概念,但是专利法也没有对这一概念作出解释。
在外观设计的申请中,另外一个术语比设计特征更频繁地提起,那就是设计要点。在09年之后的外观设计申请中,设计要点是需要写入到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里的,而对于什么是设计要点,专利审查指南认为:”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②]”.
设计要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这里的一个问题就是:设计要点和设计特征是否是一回事,如果一样,那么对于设计要点的解释就能用于对于设计特征的解释。
笔者认为设计特征这一概念内涵明显大于设计要点,因为单单从设计要点的解释来看,设计要点肯定必须要是具有装饰性的,我们也知道在外观设计中,还有一类由产品功能、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因此设计特征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装饰性的设计要点,一类是不具有装饰性而是由产品功能、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简称为功能性设计特征。
这么来讲,设计要点这个词与技术特征几乎不可能产生交集,而当我们谈到技术特征和设计特征之间的联系时,唯一的联系就在于技术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之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81条规定:由产品功能、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是指实现产品功能、技术效果的有限或者唯一的设计。按照北京高院的这种理解,功能性设计特征和技术特征完全是一回事,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有限的或唯一的设计。
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针对有人提出的”当产品的结构在外部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吗”这个问题时,如果该结构属于有限的或唯一的设计,那么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就算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保护,也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该设计特征在侵权比对会不予考虑,但是该结构不属于有限或唯一的设计时,该结构其实就具备了技术特征和设计特征的双重身份,既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也可以通过实用新型或发明予以保护。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143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78页
作者: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