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为何被判不侵犯天下霸唱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祝文明 周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电影《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业界关注的《九层妖塔》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法院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考虑《九层妖塔》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损害了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原标题:《九层妖塔》纠纷案:天下霸唱一审赢得署名权

  备受关注的《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著作权案,一审有果。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艺动公司)发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侵犯了天下霸唱的署名权,须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是对于天下霸唱主张的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之诉求,法院并未支持。

  针对该案涉及的小说改编成电影究竟改编成什么样才没有侵犯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西城法院认为,应当从电影是否给小说作者造成的声誉影响方面进行分析。

  一审认定侵犯署名权

  2016年1月,天下霸唱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是《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作者。中影公司等获得《鬼吹灯》电影改编权后,由陆川担任导演拍摄成电影《九层妖塔》。但《九层妖塔》在上线后没有给自己署名,侵犯了署名权。此外,天下霸唱还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已经严重歪曲、篡改了原著,不但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也给作者造成巨大精神伤害。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各方均认可电影《九层妖塔》改编自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电影《九层妖塔》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作者天下霸唱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天下霸唱的署名权。中影公司等关于电影《九层妖塔》已经标明改编自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就可以免除为原著作者署名义务的抗辩于法无据,侵犯了天下霸唱的署名权。

  西城法院认为,梦想者公司通过层层权利转递,合法取得《鬼吹灯》的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以及因使用这些权利而取得的经济收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但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高度抽象性特征,因此,对于该权利的控制范围、具体边界的确定,不应一概而论,应当综合考察使用作品的权限、方式、原著的发表情况以及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等因素。在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转让有明确约定、法律对电影作品改编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地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即要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据此,西城法院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6月28日,西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在发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原著小说作者;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向天下霸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判决结果引业界关注

  在当天的公开宣判现场,天下霸唱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至于是否上诉,他表示要和天下霸唱沟通之后决定。

  中影公司等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法院的说理非常充分,判决结果正确。对于署名问题,他们表示会尊重法院判决。

  由于《鬼吹灯》系列作品的巨大影响力,加上案件本身涉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一直具有较大争议性,该案判决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一部分人认为该案的判决说理非常充分,判决结果正确。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该案判决结果虽然正确,但其中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理解有误。上海市版权局版权产业促进处处长武幼章就发表博文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其实没有什么关系,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与是否影响原作者的声誉、是否降低原作者的社会评价无关。如果某人的自传作品如实记载了自己的不堪行状,出版社擅自把自曝其丑的内容删除了,表面上看维护了作者的声誉,但照样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武幼章认为,原作者授权他人改编作品,应该怎么改、不能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决定权归谁、万一意见不统一是原作者说了算还是改编者说了算等等,都应该由授权合同约定清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做判决即可。(本报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