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永军 宋晓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路虎、陆风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是近期热议的案件。路虎欲维权却因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中途“折戟”。本文作者将从外观设计新颖性宽限期、外观设计评价报告以及创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探讨路虎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的缺陷,并详细介绍应当如何保护外观设计这一车辆的“颜值”。
原标题:充分利用专利制度 加强创新成果保护
——从路虎和江铃专利之争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近日,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和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铃)之间的专利权纷争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诉争双方均请求宣告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宣告双方专利权均全部无效——江铃是因为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528226.5)所示设计相对于路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路虎则是因为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130436459.3)已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览,构成了事实上的公开。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案件,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有着重要指导意义,下面笔者从外观设计新颖性宽限期、外观设计评价报告以及创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3个方面,对该案进行剖析,希望能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切莫忽视新颖性宽限期
在路虎与江铃的专利之争中,路虎的外观设计由于提前在展会公开而造成本身的外观设计丧失了新颖性,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对于一种原创外观设计,是否有一种制度能为这种公开行为提供保驾护航呢?那就是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限的制度。
新颖性宽限期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开其发明创造后,仍然可以申请专利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限,该期限使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一定时间内的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为申请人提供了优惠期限。新颖性宽限期规定最早来源于巴黎公约,但由于巴黎公约第十一条只对临时保护作了“无损害公开”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以及实践方式尚不明确。因此各国对宽限期的适用范围、相关时间点、期间长度都根据自身国情需要做出不同选择,产生了多种类型的新颖性宽限期。
从宽限期的时间长度来看,各国规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6个月;另一种为12个月。从宽限期的适用范围来看,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被称为狭义宽限期,其适用范围仅仅包括申请日之前在各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从申请人那里获知的发明创造等情形;另一种被称为广义宽限期,其适用范围除了包括狭义宽限期的适用情形之外,还包括申请人自己在申请日之前通过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或者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以及他人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创造进而予以公开的情形(但不一定是未经申请人同意)。我国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属于狭义宽限期的范畴,时间为6个月。
根据上述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路虎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是2011年11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29147号决定中认定了该款车型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已经公开展览并构成了事实公开的证据,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差大概为11个月。因此,路虎无法享受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其相关专利权无效。路虎忽视了我国新颖性宽限期相关规定,对自身专利权造成影响,其他企业应引以为戒。
充分利用评价报告制度
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角度看,路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其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事先未评价其专利性,丧失了一次提前作好准备的机会。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实施的新的制度,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规定专利权评价制度的原因在于,在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仅进行形式审查,而尚未对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以及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实质要件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权利的稳定性不高。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帮助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相关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可以避免盲目采取不适宜的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
由此看来,路虎在没有对其涉案专利进行评价报告请求的前提下就冒然启动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显然是不明智之举。如果路虎提出了该专利的评价报告请求,审查员是很容易检索到其揽胜极光车型在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的情况,会对该专利做出实质性评价结论,路虎就可以获知自己该项专利权到底是否稳定,就可以及时调整运用知识产权的策略。
加强创新设计专利保护
从路虎揽胜极光汽车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看,该款车型目前仅在中国提交了专利申请,且在2013年又进行了改型设计,在前后车灯、车身侧面形状以及车窗所占比例方面进行了新的设计,但经过在欧洲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检索,笔者未发现路虎就该款车型在2011年在国外提交过专利申请。
事实上,早在2003年,路虎就在中国设立了办事处。2008年,福特把路虎捷豹转让给了印度塔塔公司,被塔塔公司收购之后路虎品牌在中国市场取得了骄人的业绩,路虎汽车在中国内地的销量一路走高,甚至出现过加价购车的现象。要进入海外市场,知识产权是不可绕开的壁垒,可路虎似乎忽视了这一点。笔者经检索发现,揽胜极光车型的外观设计是在2011年11月24日提出的申请,而该申请是路虎在中国申请的第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路虎2003年正式进入了中国市场,2008年之后在中国市场逐渐火爆起来,但是在2003年到2011年的8年时间内,路虎并没有就自己的产品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
汽车设计需要以企业的研发能力为支撑,外观设计创新会大大提升产品的附加值。目前中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尤其是SUV车型的细分市场,更是狼烟四起,所以汽车生产企业必需加强技术研发,而外观设计的创新无疑在企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为一辆车的“颜值”很大程度上能决定人们的购买欲望。正是因此,笔者建议汽车企业在取得创新成果的同时,必须及时提交专利申请,以获得专利保护。(卞永军 宋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