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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律师在一线城市的待遇、生活水平如何?我是一名本科北京985理工学校的工科专业,研究生考取了北大的法律硕士,目前对知产专利这一块很感兴趣,如题,想咨询一下待遇 生活水平这类问题,还有请知情人士看看我这个硬件条件可以进北京一流的律所吗?谢谢大家。
对代理人的情况更清楚一些。当然也分个人做得如何,差别很大。代理人的业绩应当更稳定,律师变动应当会大些。总体应当是不错的。有经验成熟的涉外代理人达到年入20万是比较正常的,不过很辛苦。
对律师方面的情况了解有限,进好一点的所起步当助理应当可行,但如果要成为专业律师长期发展,科班出身也是很重要的,指法律本科。
当代理人的话,英语更扎实,理工也扎实些,且能涉及多领域,恐怕比学法硕更实在一些。
还可以考虑向知识产权咨询方向发展,需要较丰富的知识结构。
这一行是需要积累的,起步待遇一般,你也确实独立做不了什么,有经验了以后会好很多,不过不是能发财的行业,基本上可以用辛苦+小康来评价吧。
问:做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律师),如何拓展案源?
我之前是工科,做过专利代理人。现在开始做实习律师。对于楼主说到的,我觉得就是和之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开展合作,因为我觉得当事人遇到专利纠纷时第一想法是找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律所。
问:36岁后,在省会城市(例如:长沙)做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律师),有执业空间吗?1. 目标:做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律师2. 知识背景:本科(机械工程),硕士(工科),司考(404),准备专代3. 自身状况:35岁,在部队从事技术工作,2-3年退役后回长沙,应该每月有退役金(约5200左右/月)。本科军校,硕士北大。硕士期间在法学院旁听了法律硕士全部课程。4. 问题:①近40岁开始律师职业要做哪些不同于20多岁时的进入职场不同准备?②在省会城市有必要细分专业律师吗?还是做“万金油”类的律师更好?③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律师)在长沙执业空间(市场份额)有多大?④考专代的机会成本就是阅读更多的书籍(法律),这样对今后前面所述职业规划值得吗?5. 不考虑:①不要劝我放弃做律师的想法;②不要劝我去其它城市。
题主说以长沙为例。
湖南省全省一年知识产权案件大概在2000件左右,其中长沙市占到800件(40%)。上升趋势比较明显,最近几年每年的增幅都能达到20%甚至30%。
2000件是什么概念呢?
全国一年大概有10+万件知识产权案件。北京一个市一年在20000件左右(不包括最高院)。上海则是5000件。两个城市占到四分之一。
长沙现在有170家律所,2500名律师,人均创收10万出头一些,在二线城市里属于平均水平。值得注意的是长沙的法律服务市场和其他城市比较,这几年不仅没有显著的扩大规模,相反可能还有些萎缩。
我的数据来源比较杂,有可能不是特别精确,仅供参考。可以看到在行业规模上来说,长沙这个市场相对全国而言,并不是很大。
长沙有三家大所的分所:大成、盈科、中银。知识产权的传统强所在长沙都没有分所。长沙应该还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律所。知识产权律所(尤其是非诉)一般都开设一个同品牌的商标、专利代理公司,形成一个共生状态,非常容易识别。长沙本地的综合型大所,题主可以在律协网站上全部查到,当然大所也没有很多律师就是了。
题主的简历对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来说应该说是质量不错的了,虽然您年纪大,但是带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如果自带一定案源就更好。但是对一个只有200家律所的城市来说,你的简历就没有那么好用。
对你来说,你肯定是要找到当地做知识产权最好的律所及律师,花上几年时间求发展。这样的所和律师不见得找的到,当地多数律所的情况是,我有这个部门,我可能做过几个这种案子,但是我没有知识产权律师。
如果能找到——他能不能提供工作机会就很难说——二线城市最大的难题不是说我不想要你或者你不适合和我,而是我这里人员已经相对固定了,我下面养着张律师李律师陈助理,你来了他们收入都要受到影响,我还要支付额外的报酬,是一件从师傅到大师兄二师兄都不欢迎你的情况。
简而言之,简历很好,但是想找对工作需要运气。
对非诉业务不了解,仅就自己了解的知识产权诉讼方面回答。
长沙的知识产权案件这几年增势凶猛,以商标案件为主,专利案件也不少,但如果去掉外观设计专利药物专利这些,仅仅针对机械专利,案源就比较少了,其中还有不少案源是权利人已有固定维权团队的。
可以说,长沙的律师除非是已在业内有相当名气,譬如法院辞职的资深法官,一般都还是要从拉案源开始发展,有自己人脉而来的案源,也有律所师傅介绍的案源,可以说前期很难像自己所想的专注于某个领域,而是从杂到专。
自己工作会经常接触知产律师,整体感觉是专业性和敬业度都与北京上海广州律师有很大差距。而专利案件的常见组合是一名律师+一名公司技术人员,专业的机械法律均精通的专利律师肯定是会获得市场认可,但是40岁重新起步,困难也会很多,祝成功。
问:利律师和专利代理有何区别?哪个发展前景更好?
专利代理人是国家的资格认定,而专利律师是实际工作中大家对于从事专利方面业务的律师的称呼
对于这两个称呼没有很明确的分界线,很多时候都是互通的
我姑且认为你说的专利律师是主要以专利的诉讼、咨询为主营业务,而专利代理是以申请、复审、无效为主营业务
那当然是专利律师好啊,代理就是知识产权界的农民工兄弟。
问: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和知识产权律师这些岗位有什么区别?
1、专利代理人的主要工作是申请文件的撰写、复审、无效等专利确权授权业务
2、专利律师在专利代理人的基础之上,以专利诉讼专利维权为主。专利律师首先得是专利代理人,其次必须获得律师资格。
3、知识产权律师可以是专利代理人,也可以是普通的民商事律师但精通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产权律师的主要工作应该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侵权纠纷及维权业务,有的也从事部份授权确权方面的工作。
问:专利律师必须理工科吗?
专利代理人必须是理工科 如果是打专利官司的律师 无理工科要求。专利工程师 是需要考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 而考此证的前提是需要我们是理工科的专业。
问:合肥有无知名的专利律师?
套用一句俗话:“专利人里面最懂法律的;法律人里面最懂专利的”。
剑走偏锋是在血战中后来居上、克敌制胜的方式,但更重要的也许,也许是你的需要先取得理工科的学位,然后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吧。司法考试当然作为基础也是必须的。。。
不然,当你找工作的时候。。。
问:专利代理人与知识产权律师前景哪个更好?对外语与理工科专业知识相对了解,目前在法律部工作,觉得代理人考试还相对好通过,司法考试难度自不必说,想知道代理人与律师哪个更适合女生呢?
有一句老生常谈但不得不说的话:证书是敲门砖。
因此,单从考证难易程度来选择职业方向似有不妥。
回到题主的问题,女性从事专代与律师很难说有比较大的区别。
代理人与律师同为服务行业,同样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方式稍有不同但毕竟殊途同归。事实上,代理所与律所的交叉和重叠已是普遍的一个趋势。(我所在的公司就为了省事把法律事务和知识产权事务一股脑交给一家大所来做)
不过从现实角度来说,以在下的接触面看,似乎女性代理人的比例略多于女性专利律师。应该说,律师行业男性远多于女性的现状恐怕是有决定性影响的。
建议题主不妨在代理所和律所各实习一段时间,说到底,“纸上得来终觉浅”。
问:专利代理人证书对以后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有何帮助?
做知产有价值,好像目前双证的人还没那么多。
问:专利诉讼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样的?中外有何不同?
一、在美国,专利诉讼中律师普遍按照小时收费。以苹果和三星的专利诉讼为例,双方的律师美富和昆毅平均每小时会收取近600美元的费用(合伙人约为800美元,律师约为400美元)。这两家律所都是业内顶尖的,其他律所可能会稍微便宜一些,但专利律师收费普遍很贵。据说也有不少所在专利诉讼中采取风险代理(contingent fee)。
@裘伯纯Benjamin的补充:在美国代表原告进行专利诉讼风险代理的,通常是代表个人或小公司向“深口袋”大公司要钱,通常是没什么名气小律所,人家本来成本就小。大公司把好的律所基本上都用过了,所以他们往往有利益冲突,甚至即便没有利益冲突,大律所也不希望给大公司客户留下“乐意代表小公司、代表原告”的印象,尽量不去接这种代理。反过来,大公司客户安抚律师的方法就是多给点业务,塞钱。
二、在中国,专利诉讼大体有三种收费方式:
(1)按小时收费。多是针对跨国公司,国内公司普遍不太接受在诉讼中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2)总价包死。律师和客户按照专利本身的潜在价值和专利诉讼的难度,谈定一个价格,分阶段付费。这是比较普遍的收费模式。
(3)风险代理(规范说法是“胜诉取酬制”)。分为“保底费用+胜诉奖金”和“纯风险代理”两种模式。前者不管诉讼结果,客户都要按照工作量支付律师基本的费用,胜诉后会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奖金;后者则只看输赢,对律所有比较大的风险,弄得不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至于“专利诉讼收到律师费的概率也普遍高于其他诉讼”,主要原因可能是(1)聘请律师打专利战的高科技公司不差钱;(2)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有很强的“放大性”,无论是受益还是损失,在这一点制药公司比IT公司更突出。专利诉讼时效性也比较强,虽然表面看起来会拖很长时间,在举证环节时间还是很紧迫,拖欠律师费造成的延误会将损失加倍放大,得不偿失。但专利诉讼对双方消耗很大(所以最后大多会以和解收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商业上,如果不是按小时收费并及时结算,代理中小公司的专利律师还是有很大的坏账风险。
问:“专利诉讼曾经被看成是一种法律武器。但今天,它俨然发展成为了一套商业模式” 如何理解这一句话?
前期某些公司专利意识不强,盗用了其它公司的专利,让专利母公司尝到了甜头。而后导致了其它公司争相效仿,先大量申请了专利占位,自己公司不开发相关产品,靠其他公司开发后养肥市场,来收取巨额赔偿。这种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案件影响力起到一定的专利保护震慑作用,但也严重影响了产品的创新性发展。主要就是指 专利流氓,申请一些专利,等你把市场做大,告你来获利。一场官司上千万美元。
问: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应该如何诉讼?
如果您是专利权人,发现他人的产品或技术涉嫌侵犯了您拥有的专利权。您要考虑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对方是否真的侵权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非常复杂,要认定是否侵权,需要拿对方的产品跟您的新型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看该产品是否落入您的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个过程需要专业的专利律师帮您分析;(2)您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经得住检验?什么意思?专利被国知局(也就是我原来的东家)授权后是推定有效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会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如果您的专利权稳定性不强,有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的专利权被无效的。总结: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建议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做好充分准备,找专业的专利律师。
只要你的专利未被无效之前,均是有效专利,都可以维权,但维权有多种方式,可以是申请行政维权或司法诉讼途径,任何一种维权都要准备好证据的收集工作,鉴于专利侵权的复杂性,在证据收集建议采取公证的方式,然后将被控的侵权产品予以封存。如果起诉的话,首先要将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确定,公证收集好侵权产品,然后提供你的专利文件和原被告主体信息,可以去法院起诉。
专利诉讼需要搜集相关资料,工作量较大,这样是说不完也说不清楚的。简单说一下,实用新型—— 侵权要全覆盖 ,举个简单例子,A客户的技术特征为:A /B/C/D,若B客户的技术特征为:A/B/C/D,以及A/B/C/D+E,则B客户侵权,否则,B就不侵权。并且解决办法往往也不是只有诉讼,诉讼相关事务可以委托比较靠谱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诉讼,代理机构会进行相关专利技术检索,会告诉你具体操作流程。
问:专利侵权的案子,诉讼材料都需要准备哪些?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应当准备相关起诉材料。除了起诉状外,一般还应包括权属证明文件和侵权证据材料。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原告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有所不同。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而侵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相关的票据、信函、其它侵权证据材料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家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问:企业被诉专利侵权时要如何应对?有什么好的方法或建议?最近公司收到了竞争对手发过来的专利侵权警告函,请问我们该如何应对?
专利侵权一般使用的抗辩理由包括不侵权抗辩、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以及专利有效性抗辩,
收到assertion letter后,关键的是积极联系对方,表明愿意谈判的意向,避免对方直接起诉,也不要落下恶意侵权的口实。
对方的assertion letter都会给出涉嫌侵权产品、专利号、联系人,一般会给出答复期限(一个月比较常见),直接起诉是不reasonable的。在这个期限里,你要全面收集信息,做好谈判应对准备。主要准备两方面信息:一是研究专利信息,查看专利的有效性、有效期、审查历史,专利权人先前的诉讼历史,该专利是否经过无效和诉讼确权、胜率如何,从而分析对方的行为模式(目的是制止侵权还是索要专利费、诉讼意愿和诉讼经验如何);二是分析被控产品,是否真的侵权,是否使用在先,是否有合法来源(是否是OEM、供应商是否有不侵权承诺),实际销量和盈利如何。另外要努力检索到有力的现有技术文献,这是胜利的关键。
和对方接洽之后,进入谈判阶段,建议签署保密协议后再进入实质性谈判,一个是避免在谈判中己方商业秘密外泄,再一个是可以合理延长谈判进度。
开始实质性谈判后,首先是技术分析,针对对方给的claim chart搞清技术要点、定义专利保护范围。在这个阶段绝不能书面承认侵权,对技术细节反复讨论,对方有任何动作要及时回应,尽力拖长谈判时间,又不能给人恶意拖延谈判的口实。
同时可以开展商业谈判,试探对方底牌和要价,不可率先出价。谈判对象地位要尽量对等:己方律师vs对方律师,己方工作人员vs对方工作人员,己方decision maker vs 对方decision maker,不要把自己的底牌一下子出掉。
专利许可谈判是个漫长痛苦的过程,看谁先顶不住缴枪。如果对方要价在己方可承受范围之内,签订许可协议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最终谈判破裂,那就继续法庭上撕逼,找好熟悉的律师,选好管辖法院,把前期准备的材料再用到庭上吧。
原则就是:伐心为上,伐兵次之,攻城为下。没事别惹事,有事别怕事。
如果只是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话建议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如果对方又去法院提起诉讼的要积极应诉,找精通专利法的专业律师,而不是一般的民商事律师,无效对方的专利,国内的企业对于专利申请都有滞后性,一般都在自己要卖了该产品的时候才会申请专利,你们要做的就是证明在他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有此产品生产并销售。
问:一般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方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抗辩?
虽然一直从事专利工作,但目前对于侵权诉讼的业务尚无实操经验。
强答一下,只能算是做点知识普及。
首先在此强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应对。
专利诉讼是一件非常专业的活,实际中的案件处理还是尽早咨询专业机构比较好。
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一、一般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方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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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话,目前想到的应对方式有以下六种(其他的想到再补充):
1、不侵权抗辩
顾名思义,我的产品/方法根本就和你的发明专利不一样,没有落入其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关于如何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在“问题二”的部分稍作叙述。
2、现有技术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根据现有技术抗辩理论,虽然被控侵权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因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是公开的现有技术,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将直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无须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就可免责,由此可减少当事人讼累。
3、无效宣告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诉讼当中,如果针对对方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侵权诉讼中止。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以上情况中,在实际无效宣告案件中相对比较常用的是(1)、(5)、(7)、(9),
尤其是(1)。
简而言之,就是说
这个发明专利不符合授予法律法规,应当被无效。
注意被宣判为无效的专利,不是从宣判一刻开始无效,而是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
4、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先用权抗辩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抗辩人通过合法手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掌握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并实际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简而言之,就是说
我在你申请专利之前,我已经在进行生产制造(或者准备)。
只要生产规模保持在原范围内,那么不视为侵权。
5、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向对方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对付专利侵权诉讼,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相互告了。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公司每年花巨大的资金,却很少主动提起诉讼。
这些专利都是主要作为防御性专利而储备。
比如 楼氏电子与歌尔声学专利侵权诉讼评析 (链接)案件,
两边就是一直在相互提起无效宣告、相互提起侵权诉讼。
起初应该是国际上鼎鼎大名的楼氏电子先向歌尔声学提起了诉讼,但是,结果却出人意外。
另外,下面再列出《专利法》规定的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况
《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问题二、“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又有什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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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关于专利的侵权判定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建议可以下载查阅(链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将其中部分要点摘抄如下: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但实现了与该特征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确定的结构、步骤相同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