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判决要点】
涉案转播权具有强烈的商业属性,承载着原告可以由此获得的商业以及一定的经济利益,该种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耀宇公司经营“火猫TV”网站,斗鱼公司经营“斗鱼”网站,两家网站均系网络游戏互联网在线视频直播类型的网站。
2015年1月5日至2月9日,世界知名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DOTA2”在中国举行亚洲邀请赛。经该游戏的权利人完美公司授权,耀宇公司承办上述赛事,且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上述赛事享有独家的视频转播权等权利。耀宇公司通过自己经营的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网站“火猫TV”网站对该赛事以上述音像视频为内容向网络用户进行了全程、实时的视频直播,视频内容由计算机软件截取的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对比赛的解说内容、拍摄的直播间等相关画面以及字幕、音效等等组成。
斗鱼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网站全程、实时直播了涉案DOTA2亚洲邀请赛,直播时间持续近1个月,直播比赛共80场。因此,耀宇公司以斗鱼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判决耀宇公司胜诉,斗鱼公司不服,继而提起上诉。
【判决观察】
本案一审争议的焦点是:1、斗鱼公司是否侵害耀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其他著作权;2、斗鱼公司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3、侵权构成前提下斗鱼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斗鱼公司是否侵害耀宇公司的著作权,原审法院认为,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缺陷。因此,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斗鱼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一)涉案转播权具有强烈的商业属性,承载着原告可以由此获得的商业以及一定的经济利益,该种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斗鱼公司明知转播他人举办的游戏比赛须获得相关授权许可系视频网站行业的商业惯例,但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直接损害了耀宇公司独家行使转播权能够为原告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侵害了该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为原告带来的商誉、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亦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在直播涉案赛事时,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即在视频播放框的上方,突出使用了涉案赛事举办方、独家视频转播方的品牌标识即耀宇公司的“火猫TV”、“MarsTV”标识,易使他人对其直播行为的授权来源、直播内容的品牌来源产生误解,因此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判决斗鱼公司消除影响、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耀宇公司举办涉案赛事是否非法;2、耀宇公司经授权获得的视频转播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斗鱼公司网络直播涉案赛事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斗鱼公司在其直播页面上使用火猫TV、MarsTV标识是否构成虚假宣传;4、原审判决100万元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斗鱼公司提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于2006年9月27日颁布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涉案赛事未经审批,是非法赛事。法院认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群众性体育组织,是社团法人,其制定的管理办法是行业自律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二,斗鱼公司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可为,其涉案行为法律未规定不可为,应当为法律所允许。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管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不可能对各种行为方式都作出具体化和预见性的规定。因此,对那些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一般规定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电子游戏网络直播平台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电子竞技产业的兴起而产生并快速发展起来的从事游戏直播的新兴商业经营模式。各平台通过组织运营直播、转播游戏比赛来吸引网络用户,提高网络用户流量,增加网络用户粘性,同时亦以该平台为媒介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因此,网络游戏比赛的转播权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讲,是其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提升网站流量和知名度的经营项目之一。这种商业经营方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耀宇公司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上诉人未对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被上诉人投入巨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被上诉人的观众数量,导致被上诉人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了被上诉人的广告收益能力,损害被上诉人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被上诉人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亦破坏了行业内业已形成的公认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直播涉案赛事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本案基于涉案赛事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公众知晓涉案赛事由火猫TV举办并独家转播,上诉人未经授权许可直播涉案赛事,却在直播页面采用标明火猫TV、MarsTV标识之引人误解的方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上诉人系涉案赛事合作方或者上诉人直播已获授权等误解,从而误认为上诉人的直播行为来源正当合法,以致会吸引更多观众和流量,损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争议焦点四,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上诉人的实际获利均难以确定,但是根据在案证据,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分流被上诉人网站流量,对被上诉人的正当收益造成损害,故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无不当。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斗鱼公司的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