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梅生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处处长
译/许婉霓 清华大学法学院 校/李若愚 清华大学法学院
载/《清华法律评论》(第七卷 第一辑)
TRIPS协议建构出由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所组成的知识产权(IP)纠纷解决机制,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协议中所提及的执法程序在国内法中得以实施。自加入WTO以来,中国已有效履行了由TRIPS协议规定的与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的义务。
一、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
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基本上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期间,该体系有了长足的进步。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也随之建立。与此相关的法律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及法规。
在中国,知识产权所有人主要有两种渠道解决侵权纠纷:一是行政执法,二是司法审判。
(一)行政执法
运用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也是被多国采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之一,它有着程序简易、省时、花费少的显著特征,这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方面起到独特的作用。行政执法包括两个方面:调解和行政处罚。
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纠纷由不同的行政分支机构处理,因此,知识产权执法这一方面有多个行政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及其负责专利保护的地方分支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负责商标保护的地方分支机构、~国家版权局及其分支机构,还有海关。
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下,除非是构成犯罪的严重侵权应由人民检察官进行起诉,否则,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决定请求当地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解决纠纷时,行政机关以现有事实为基础,在双方之间调解,并敦促双方通过协议和解。甚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若双方提出要求,行政部门也可能在双方之间就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比许多国家更为广泛。首先,许多国家和地区一般不会对出口产品采取任何措施,但中国海关可能在进口和出口环节都采取保护措施;其次,海关保护措施不仅适用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也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
当行政机关收到侵权指控时,应该主动启动调查程序、收集证据,确定哪些事实能够判断侵权是否存在,并最终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决定。如果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决定不满,则可似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起针对行政机关的诉讼,法院将会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子中,专利权人或侵权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当地的知识产权局来处理此事,或者直接向被告人住所地或侵权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在专利权人和侵权所涉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下,基于行政管理中获取的和已核实的证据,行政机关通常先在双方之间调解,并督促他们通过达成协议来解决纠纷。此类协议下,被告或者同意停止侵权,或同意向专利权人赔偿损失,也有可能是专利权人同意授权给被告。如果达不成协议,行政机关会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则,决定赔偿数额。如果任何一方不满意决定,其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类诉讼没有在相应的时间限制内提起且行政命令没有被遵守,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受起诉的法院将会审查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这种司法审查的结果可能是:(1)如果根据证据,没有事实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则维持原有决定;(2)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决定,或适用法律不正确,或程序有瑕疵,或行政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时,则撤销全部或部分行政决定,以及/或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理。
如果被告便权,行政机关有权命令其停止侵权、向权利人赔偿损失,或者作为行政处罚措施,命令其缴纳罚款、没收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
(二)司法审判
中国司法系统包括四级法院,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每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共31个,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民庭、刑庭、经济庭和行政庭。
各中院和某些城市的基层法院对除了涉及专利侵权和专利所有权之外的刑事和民事的知识产权纠纷有管辖权。对于专利诉讼案件,一般来说,只有由最高法院特别授权的中级法院才有管辖权,而各省的高级法院则有上诉管辖权。共有62个这样的中级法院和31个高级法院可分别审理专利纠纷的案件和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由民庭处理,如果可能的话,由知识产权庭处理。最高院通常不直接参与审理特定案件,除非该案在全国有巨大的影响力,或者最高院认为应该由其审理较为适宜。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权利继受者有权采取民事诉讼来解决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向知识产权所有者公开道歉等。如果知识产权所有者选择通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他可向知识产权侵权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
根据中国的刑法,如果知识产权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包捂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故意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未注册商标的货物,假冒专利,盗版他人作品,以及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者将有可能被判处不超过7年的有期徒刑,或一段时间的拘留,并/或处罚金。例如,对假冒专利者的刑事处罚是最高3年的监禁,并/或处罚金。至于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诉讼,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存在,则他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他也可以向公安局报案。经过警方全面搜集可证明犯罪的证据后,案件将会移交给检察官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检察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将会根据刑事诉讼法来审理案件。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是重要的,但保持这个机制的高效运作、解决纠纷避免拖延更为重要。为了达成该目标,立法机构、法院和行政机关做出了多重努力,从而完善该机制的各个方面。
首先,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过去十年中已通过规制刑事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
其次,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过去几年里,中国的立法机构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做了许多准备工作。修改法律的一个目标是完善程序,并加强有关刑事和行政执行的执行权。
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通过知识产权地方立法贡献自己的力量,特别是专利保护和行政执法方面。有超过20个省级地方人大通过保护专利的地方性法规。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程序和知识产权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具体实施层面,以及保证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的执行权。
最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为帮助地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正采取措施促进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执行工作的实施,加快专利复审和撤销的工作。当专利侵权案件被提交到行政机关或法院,作为反诉,被告通常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所涉专利无效。通常,侵权诉讼程序将中止,直到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生效为止。因此,加快复审程序将会加快侵权诉讼的审理。
二、中国知识产权执行的近况
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被提升至历史新高度,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2013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三种专利申请数量超过百万,而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批准的商标注册申请也超过百万。
近年来,中国高层领导人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扰法。
自2004年以来,政府确立了以下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并要求有关组织遵守:“信守承诺,立足国情,完善法规,大力保护。”此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得到极大加强和完善,大量的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在全国开展。到目前为止,越来越多的资源被投入到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中。例如,仅2013年一年,全国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便接受了超过5000个专利纠纷案例。
三、对策
1.认识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重要性
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司法途径)。该机制已在发展中及发达国家存在,且由于司法活动中日益增加的诉讼成本及不确定性,该机制为大量知识产权所有者所使用。因此,在寻找对抗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补救措施时,应对包括ADR在内的每种可能途径给予充分关注,特别是行政渠道这一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的高效且有效的方式。
2.加强合作
习他国所长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是必要之举。不同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相关机关,若想建立有利于未来协作的互相理解的基础以便完善该区域法律和执法,当务之急是对其他国家立法和相关执法进行更多研究与调研。事实上,讨论、参观学习和培训,以及研讨会是此类协作的有用方法。
3.有效执行对知识产权体系至关重要
众所周知,现代科技发展如此迅猛,知识经济已经出现,近200年来发生了多么巨大的改变!作为提高技术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机制之一,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有关的执法机制,在这200年中已有改变。毕竟,技术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体系的提升,包括完善对现代知识产权体系运营极其必要的赔偿措施,以使知识产权保护更为有效,否则一个国家将很难吸收更多投资,且关键创新将会减少。然而,对知识产权侵权合理且有效的赔偿措施仍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前文所述,所有想要发展市场经济和现代技术的国家需要在不同方面和程度上完善他们的知识产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