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与裁判方法

  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第一,探讨知识产权权利边界问题。通过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以及如何划定知识产权权利边界以防止权利保护的绝对化、扩大化;

  第二,探讨裁判方法和理念问题。学说和国家战略在规则适用中处于何种地位?如何合理分配举证?如何解决逻辑与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纠结?

  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问题,王庭长指出知识产权有三大特性:边界的模糊性、高度的创新性、公共政策性,这三大特性导致知识产权容易侵害其他权利而被冠之以“超级财产霸权”之名,又极易被其他权利借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名所侵害,因此,厘清知识产权权利边界,不仅有利于更充分更理性地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均衡发展,更有利于消除知识产权理论与民商法理论之间的障碍而实现良性沟通。

  王庭长从权利冲突的视角来划清知识产权权利的边界。

  首先,关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内部冲突,即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最高法院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解决冲突的三大原则:第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第三,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关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外部冲突,即知识产权与非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冲突,结合研究成果和相关案例可以归结为两大解决原则:

  其一,善意保护原则。例如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模糊边界会因物权的边界清晰而产生明晰,即无形财产权的边界可以通过有形财产权的边界而得到明晰。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下位权利之间的冲突应当通过上位权利即民法私权的原则予以解决。

  王庭长结合“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新白云机场幕墙专利侵权纠纷案”阐述如何解决商标权、专利权与物权的冲突,根据作为上位的民法中善意保护原则,即将他人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将善意使用者从侵权者中剥离出去。

  其二,利益平衡原则。王庭长以 “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为切入点,并结合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关于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之例外规定,阐释了在知识产权与粮食生产安全、国民生命健康福祉、传统知识保护之间的利益博弈中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禁止权利滥用。

  关于裁判方法和理念的问题,王庭长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逻辑层次,应遵循法律、政策、习惯、通说、国家战略的顺序进行。王庭长认为法律和法理实质是资源和利益分配的规则和理论。

  从利益诉求角度看,当事人的诉请和民法学说都是利益主张之体现。从资源分配角度看,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物权法,抑或是知识产权法,实质都是资源和利益分配规则。

  从利益博弈角度看,这些法律规则是各方经过长期争夺博弈而确定之通则。众多民法学说可谓是各方利益诉求的学术描述,而民法通说则是对各方利益在进行充分较量和博弈之后所达到的势均力敌的均衡状态之学术描述,是各方均能接受的观点和分配方案。

  因此,在无法律规定、没有政策和习惯的情况下,用民法通说裁判是比较稳妥的方式。若用少数说或新学说裁判,因其缺少实践经验和利益较量,极易导致各方权益失衡。

  其次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分配集法律逻辑,法律技术和价值判断于一身,是检验法官裁判水平的重要指标。举证分配类似于武林高手过招,应不断转移,不断分配;

  法官在裁判中出现纠结时,应跳出“法律逻辑陷阱”,避免出现手段大于目的的“异化”现象,从而实现实质正义。要以经验为体,逻辑为用,实质正义为体,形式正义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