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举证责任

  来源 |三友知识产权

  英国法学家边沁说过: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的基础。

  在诉讼案件中,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因其重要就盲目收集也并不可取。在诉讼中,哪些事实由控辩哪方来举证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精确掌握举证责任规则,方能在诉讼中以逸待劳,不战而屈人之兵。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诉讼上的脊梁”。

  下面的例子说明了举证责任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张三诉李四,请求返还借款8000元,

  李四辩称他已经清偿债务,

  张三提供证据对李四借款事实加以证明,完成其主张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转至李四,李四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清偿债务,则法院判决李四败诉。

  既然举证责任在于谁如此重要,专利律师一定要对举证责任在于了然于胸,下面小e为大家总结一下专利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专利行政诉讼谁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专利行政诉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为了胜诉,原告也要了解专利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专利授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专利授权程序中,以针对创造性的审查为例,审查员应当对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收集证据,并就创造性的有关事实和意见向申请人发出通知,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解释并补充相应的证据。

  经过复审程序后,如果专利申请人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作出驳回决定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因此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但是在专利授权案件中,举证责任根据案件事实不断变动。例如如果初步显而易见成立,就转由申请人提交证据反驳初步显而易见的认定。

  专利确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首先应由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相关证据后,可以根据对方的证据提交反证,双方的证据都是提交至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双方证据作出居中裁判。在类似诉讼的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承担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如果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证据充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起诉方如果想使起诉状中所陈述的理由更充分,也可以引用必要的证据来证实和说明己方的论点,此时应当在提出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列出证据清单。

  合并审理的案件中能够免除部分举证责任

  原则上,合并审理不等于可以违背请求原则而共享证据,所以合同审理中,不同案件的证据不能混用。例如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合并审理,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通常不得相互组合使用,更不得直接将一个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证据在另一个无效宣告案件中使用。因此合并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当然获得部分免除。

  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及限制问题

  《审查指南2010》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审查指南2010》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元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于公知常识的证明责任,审查指南区分了两种情况,在实审和复审程序中,审查员对依职权引入的公知常识负有举证或说明理由的义务;在无效程序中,主张公知常识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进入诉讼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依职权引入的公知常识往往没有文献支持,通常仅仅是“说明理由”。在此情况下,对于那些应当充分说明而未说明、应当举证而未举证、确有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法院通常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撤销决定的风险。

  “免证事实” 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的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免证事实”包括: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专利民事案件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主要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一般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内涵为:

  第一,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其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

  第二, 被告在答辩、应诉过程中,对原告的主张承认、否认或反驳,或提出反诉,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随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对当事人的主张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判决其应当承担实体义务时,其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居于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各自的主张或反驳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包括: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专利权,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及其所遭受的损失。

  3、以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4、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举证责任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对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举证责任倒置条件的发生必须是针对新产品的。

  其二,举证责任倒置仅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对原材料加工、作用、制造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如机械、化学、生物方法等),而不包括使用方法、工作方法专利。

  为什么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一定要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呢?因为产品的形成过程在侵权者的工厂内,专利权利人难以深入侵权者的工厂取证,也比较危险,导致方法专利取证艰难,调查公司的取证方式有时又难以被法院认定,且费用过高。所以方法专利权人很难通过主动调查的方式来取得侵权行为的证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