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5个多亿索赔大战开打

  作者 | 冯飞 中国知识产权报

  5.1亿元!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又提出巨额索赔。

  6月23日,唐德公司以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相关商标标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针对唐德公司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请求,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权利基础是否稳定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主的真人选秀节目。灿星公司获得了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的相关权利,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据Talpa公司的授权,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授权,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挖掘“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

  唐德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唐德公司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灿星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已构成对其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

  灿星公司对唐德公司进行了反驳。“唐德公司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不属于法律明确赋予的特定民事权利,该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构成所需要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需法院实体审理认定的内容,该权利基础不稳定。”灿星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属于浙江卫视,灿星公司获得Talpa公司许可后,将第一季节目的名称表述为“中国之声”,“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名称。因此,该节目名称属于浙江卫视。

  此外,灿星公司还认为,浙江蓝巨星公司拥有“好声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卫视在获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后,已由浙江蓝巨星公司申请注册了“好声音”商标,并已核准注册。可见,“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的归属、该节目名称是否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权益及相应权益归属等,均有待审理查明。因此,唐德公司以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行为禁令,缺乏稳定的权利基础,应当予以驳回。

  诉前禁令是否必要

  围绕在节目中禁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字样是否具有紧迫性,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辩论。

  “涉案节目即将开始录制和播出,其一旦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灿星公司录制的‘中国好声音’节目播出后,将不可逆转地侵占唐德公司的市场,唐德公司后续开发和制作合法授权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将失去竞争优势;在节目录制阶段或播出之前,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更改节目名称和节目标识的成本较低,而一旦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其更改节目名称和节目标识的成本将显著增加,并且会面临较高金额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唐德公司代理律师表示。

  灿星公司不同意唐德公司的表述。其代理律师表示,唐德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失情况,“2016中国好声音”为原创的全新节目,与Talpa公司的节目模式完全不同,这个新增加的综艺节目不可能出现“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的情形。此外,唐德公司虽然已经获得节目授权,但并未将许可的节目模式付诸实施,因此不存在相关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该案涉及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如果该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其诸多环节都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其次,在相关公众对“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模式和特色已具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2016中国好声音”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有可能使唐德公司后续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如不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对唐德公司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行为保全裁定。

  侵权风险如何防范

  电视节目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如不及时解决,其播出可能会受到影响,这不仅会使播出方的利益受损,还将影响消费者的利益。那么此次法院颁布的诉前禁令对于加强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意义?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柴青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一项前置限制措施,诉前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颁布的诉前禁令涉及国际知名节目,相关法律问题突出,这也表明电视节目虽然在制作、推广、播出过程中,并非所有元素都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对于受众广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视节目,应给予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保护。”

  那么电视节目制片方应如何未雨绸缪,降低知识产权诉讼风险?柴青海建议,电视节目制片方应从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4个方面入手,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版权保护方面,电视节目制片方应该提前将节目创意固定化和形式化,将节目定位与理念、节目规则流程、节目脚本、节目表达元素、节目策划、节目录制要求、节目专用软件等全部创意及制作方法形成文字脚本,以此实现版权保护;在商标保护方面,电视节目制片方可以将节目名称、具有商业价值的文字或图形申请注册商标;在专利保护方面,电视节目制片方可以针对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所需的技术提交专利申请;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电视节目制片方可以将节目涉及的核心内容作为商业秘密,并与相关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与创作人员、工作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等具体保护措施,以此加强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报记者 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