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上诉人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房金所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居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新浪公司”)和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房集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房金所公司和上海房金所公司在一审中诉称,深圳“房金所”的字号干2013年10月31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又以“房金所”为名开发了房地产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用“房金所”的全拼音注册了4个顶级域名,因而,“房金所”既是他们的字号,也是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商品特有名称。然而,上海新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却以“房金所”指代自己,侵害了两原告的企业名称权,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上海新居公司使用“国内首家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平台”等引人误解的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北京新浪公司和上房集团为上海新居公司做推广宣传,客观上也扩大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构成帮助侵权。遂将上述三个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一审浦东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房金所”系原告深圳房金所公司和上海房金所公司的字号,但“房金所”其含义也是市场主体进行以房地产为投融资交易对象之场所的通用名称,故上海新居公司使用“房金所”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另外,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金融服务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不能使相关公众将该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且深圳房金所公司和上海新居公司的“房金所”网站均在同日上线运行,因而上海新居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使用“国内首家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平台”的表述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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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金所公司和上海房金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两上诉人认为,上海新居公司首次公开使用房金所的时间、新居公司的股东、新浪公司与上房集团的主体等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和疏漏,“房金所”既是两上诉人的字号,也是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商品特有名称,上海新居公司盗用自己“房金所”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两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上海新居公司和上房集团共同辩称,使用企业字号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使用知名字号才构成侵权。上诉人的产品和被上诉人的产品是同一时期上线的,两原告均无证据证明其在上海新居公司使用“房金所”标识之前已经开展了相关金融服务,更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为知名服务,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搭便车”。另外,两上诉人与上海新居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显著不同,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竞争关系,遂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据悉,上诉人拒绝调解,上海知产法院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日作出判决。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