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李 含
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间应当如何选择?正值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对于专利保护这两条不同途径的态度,一时间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模式,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间应当如何选择?正值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对于专利保护这两条不同途径的态度,一时间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曾表示,要调整优化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建议逐步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而面对同样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则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在改进司法保护的同时,建立多元的专利保护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作用,通过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上述观点,对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未来的发展,似乎存在一定冲突之处。如何处理专利领域中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而在更高一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上,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对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
Q
法治周末: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专利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这两条途径,分别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有着怎样的区别?请问您认为,专利领域中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
A
刘春田:专利保护模式的设计与选择涉及法治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大问题。陶凯元副院长与何志敏副局长分别就知识产权保护所发表的意见,反映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不同追求。
从历史上看,专利制度源于大约400年前的英国,而中国的专利制度则始于清末。但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基本没有专利制度,也不具备实行专利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与发达国家不同,新中国的专利制度是政府推动建立起来的。
众所周知,专利权属于私权,按照传统的法治原则,私权纠纷依法应当通过司法的方式解决。但文革后我国司法系统重建,百废待兴,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无机构、无人员、无经验。在当时的体制下,由同样新生的专利部门借用行政手段,一定程度负担起专利保护的责任,暂时“客串”一下,既有其合理性,也不失良策。
行政手段在这段时间里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多年来,全国形成了多种部门不同、机制不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系统,集合了一支队伍。而与此同时,我国司法制度逐渐兴起,且日臻完善,渐成主导,司法与行政职能出现了交叉。如何协调司法、行政二者的关系,遂成问题。
2008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文件照顾到历史与现状,并虑及长远,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的原则。这个文件事实上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起草的,我有一定程度参与,当时达成的共识是,行政保护作为过渡措施,一旦司法机制成熟,其历史使命即告完成。2008年后,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依然并存,但是司法保护已渐成主导之势。
Q
法治周末:一直以来,对于专利保护应当“强行政执法保护”还是“强司法保护”,业界争议较大,各种观点并存。请问您认为,强行政执法保护和强司法保护,分别意味着什么?对于专利制度而言,这两种不同的侧重,可能会分别带来怎样的影响?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A
刘春田:在此需要澄清一个事实:在我国,专利权的“强”保护是个伪命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并不乐观,无论司法、行政执法都不存在“强”的问题。
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权国际公约,都没有“更加严格”、“强化”专利保护的言辞。国际公约的要求是对专利权实行“充分有效”的保护。中国同样存在能否依法对专利权实行“充分有效”保护的问题。所谓“加大力度”,“加强保护”,都是空话。
我们今天的话题,不是“强行政保护”还是“强司法保护”,而是在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时,应由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二者都可以担当起解决民事纠纷的角色定位问题。事实上,当下我国的现状——同时用行政和司法两种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模式,是存在冲突的。
Q
法治周末:此次专利法修改的草案中,有大量关于完善和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开展必要调查取证的职责;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以便快速解决纠纷;针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规定主动查处程序等。请问您如何看待专利法修改草案中,这些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
A
刘春田:我国2008年的专利法修改中,已经在较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增加了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上看,这些修改与世界各国相比,突破了专利局的传统职责范围。
但是,近年来我们在知识产权局的报告中看到,行政执法解决专利权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成绩显著。此次专利法修改送审稿所表达的修改意向,对行政执法的范围、事项和力度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努力,相继公布了一些执法指导文件,以强化行政解决专利纠纷的措施。这些行政执法权限,出现了与法院司法职责的相互交叉、重叠的现象。近期有刊物发表的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署名文章,也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关注。如何回应这些问题,协调解决这些矛盾,是各界、首先是法学界的任务。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令五申,厉行法治,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因此,此前提下,如何为行政执法辟出合理的空间,构建合法有效的机制,以完善知识产权法治,是各方面共同的职责。否则,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就会出现混乱。
Q
法治周末: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正在关键期,请问您认为,此次修改中,应当如何确定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具体在哪些方面,或者应当有怎么样的规定来确立相关的规则?
A
刘春田:这个问题涉及法治的根基。追求法治是我们的共识。但是,究竟司法保护和目前的行政执法模式到底哪个是法治,取其一还是二者并存共处,这个问题不宜模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否则会继续对实践造成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笔墨切磋、隔空发声,就是一例。
对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学界、产业界等,并无共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但是,何谓法治,如何凝聚对法治的共识,如何在制度设计和社会实践中贯彻法治原则,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性、科学之道,使两者之间找到平衡,和谐统一,并非一蹴而就。
事实上,在我国,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无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科学方法还是基本制度,从权利本质、法律属性、立法模式、部门职能、保护模式,从立法、实践、司法、学术与教育,我们都欠缺共识,欠缺长远的历史眼光与广阔的全球视野,欠缺体系化的思维用以澄清、坚定我们的法治理念,欠缺理性的文化涵养用以培养我们独立的精神、批判的能力和科学态度。这些问题不探讨、不解决,如同拦路虎,阻碍我们前行。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新型财产制度,是现代国家核心的基础设施。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超大型经济体而言,科学立法、合理设计公权力的分配,重要攸关,些许失误,都会造成对国民、经济、社会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巨大伤害。专利保护模式的冲突,只是这一系统矛盾的问题之一,如“房间里的大象”“皇帝的新衣”,显而易见。
权力任性和集体沉默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法治是理性之治,科学之治,为了弄清问题、努力凝聚共识,我国有关专利保护模式、乃至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应当有一场“真理标准”式的大讨论。
当今世界是学习的社会,各方应本着对国民、对社会、对国家负责的态度,直面问题、广纳雅言、深入讨论,不仅有助于弄清问题、促进达成共识,为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找到方向,同时还有助于补足我们进入现代社会终究要上的科学、理性、法治的必修课。对此,政府、法院、社会、国民,无一例外。否则,我们的GDP再高,即便终日披金戴银,也与现代社会无缘。
来 源 | 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