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知产北京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裁定要求被告两日内提交证据,为完善举证制度作出了创新式探索。这也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例限期提交证据裁定。
原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公司)、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国信阳光网站所使用的国信阳光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软件,涉嫌大量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代码。
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涉案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报刊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亿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由于存储有被控侵权软件代码的电脑及云盘等均在被告国信公司的经营场所或软件开发人员的个人电脑中,均由被告国信公司管理和控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且被告国信公司随时可能隐藏、转移或销毁上述证据,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裁定要求被告于两日内提交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确保上述软件正常运行的必要环境和数据库。裁定作出当日,承办法官即赴被告国信公司办公地点对其予以直接送达。被告国信公司则根据该裁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仅用时两日,该限期提交证据裁定即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