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裁决”谷歌(google)”至今还未成为一个通用词语

  出处:中国标局

  美国法院裁决谷歌搜索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但是谷歌公司仍拥有”谷歌(google)”的商标权。

  美国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在9月10日一起有关商标抢注的裁决中说道,在线搜索巨头谷歌公司成功地捍卫了其互联网商标,法院指出至少迄今为止,使用动词”用谷歌搜索(to google)”不会使用户将谷歌公司与其竞争者相混淆。

  该裁决说道:即使某一标志在普通情况下被专门作为动词使用,如果多数消费大众仍然将该标识作为区分与其竞争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标识,那么该标识就不是通用的。

  该裁决还说道:剥夺标识的法律保护有悖于商标法的条文和精神,因为这个标识——通过努力营销、实施以及质量管控而培养起来的——如此广为流传而被公众用于描述使用这一标识代表的一类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据这项裁决称,原告David Elliott与Chris Gillespie到2012年3月10日为止的两周内注册了”google”这个词加上其他词的763个域名,即google加另外一个品牌名,如googledisney.com;google加一个人名,如googlebarackobama.net;google加一个地名,如googlemexicocity.com;或者google加有些通用名称,如googlenewtvs.com.

  谷歌公司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就其两个商标对上述域名进行发难(行为提起诉讼。Gillespie辩称google一词已经变成了一个普通的通用词语,是可以被随意使用的。曾经也有很多品牌名因其在消费者之间的使用已经超越原公司的范畴而变成通用词的先例。

  但是UDRP小组将上述域名转交给了谷歌公司,称他们非常相似以致会使人们产生混淆,并称Gillespie没有这些名称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上述域名都属恶意抢注。

  Gillespie随后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谷歌已经变成通用词的商标。

  但是法院澄清说:”在本案中,google这个词可能拥有四种含义。一是指代谷歌搜索引擎的商标;二是指利用谷歌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行为的动词;三是指利用任何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行为的动词;四是指普通的搜索引擎的一般性描述性词语。只有当多数消费大众认为上述第四种含义是google这个词最重要的含义时,才能够撤销谷歌标号502和075的商标。”

  法院称:”原告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多数消费大众认为google这个词指代搜索引擎的一般性描述词语这一意思是最重要的。”然而原告未能做到这一点。 (编译自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