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法律人该如何透视”少年不可欺”事件

  出处:智合东方知识产权

  11月29日,一篇”少年不可欺”的文章狂扫朋友圈。各大媒体无论纸媒还是网媒都纷纷评论,就连知乎少说也有知友提了十多个相关问题。然而,几乎与所有热点事件一样,先是一边倒的支持NIKO维权,引得大家义愤填膺;紧接着皇帝新装里面的儿童出现,对此产生”是炒作,是营销”的质疑。各媒体也都在憋大招,紧逼双方对此做个表态,到目前为止,优酷、陌陌均给予正面回应,声明会查清事实,并尊重原创(见文末附件);同时,95后的少年团NIKO也作出简短声明,以期用尽可能的冷静和成熟解决这个事件。

  事件到此,似乎已经接近尾声。然而,它给人的回味正如法官智友所言,其标杆意义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那般,对它的讨论和研究会持续发酵、升温。的确,此案一出,学者、律师、法官等智友也发表了他们的此时的看法,其核心焦点在于:1、孩子们的”创意”,以及他们的经历是否受保护?2、熊孩子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3、是否可以主张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4、优酷、陌陌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法律透视

  上海二中院法官:著作权保护有争议,可主张缔约过失

  第一,熊孩子的创意即使是首创,根据版权法的”二分法”原理也难以得到保护,他人可以借鉴其创意进行类似拍摄。

  第二,热气球升空后拍摄的照片可能构成摄影作品,这是因为摄影虽发生在空中,但此前摄影参数的选择、特定摄影角度的实现(升空)等都有人力参与和选择,事后也有对拍摄成果的选择;延伸一下,此事件和”腹腔镜照片”案【沪二中民五(知)171号】异曲同工,也和水怪照片事件类似,即拍摄者在水怪出没岸边架设相机,选好角度,设置连续拍摄时间间隔及参数后离开。第二天在机器拍摄的数千付照片中发现两付水怪照片,并主张对此享有版权。

  第三,熊孩子们可主张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倪挺刚律师: 优酷在此事件中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1、NIKO和他的朋友用气球拍摄了地球的照片这件事,从他们9月8日发表《追气球的熊孩子》这篇文章开始,就从一件私人的事情变成了一个新闻事件。

  2、使用气球拍摄地球照片本身无论是创意还是技术,均非NIKO专有。属于NIKO和他的朋友专有的,是他们作为这一新闻事件的主角的身份。NIKO发表的文章是一篇含视频和照片的以该事件为基础的纪实文学作品,这部作品的文字表达、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所涉及的事件的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优酷的视频是一则使用了该新闻素材的广告,NIKO和他的朋友的事迹作为宣传”陌陌”产品功能的案例被引用。由于目的和视角的不同,该视频在事实的选取、台词的撰写上与NIKO的作品具有明显差异。相似部分只有故事结构和情节的发展,但这是还原事实,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至于”左下角的照片”,机械拍摄是否享有著作权似乎也是未定之说。

  4、优酷和NIKO接触后讨论的合作内容,是真人出演和事件再现的可能性,相应的对价是6000元劳务费等相关费用。最后合作未成,一方未付出劳务,一方未支付对价,并没有欺诈或违约的情形。

  所以,我的结论是,优酷在此事件中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当然,如果NIKO宣称自己提供给优酷的情节是虚构的,这样,这件事就从一个新闻事件变成了一个”故事”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时才有故事框架和情节发展的实质性相似的问题,NIKO才有了追究优酷著作权侵权的余地。

  大邦律师事务所游云庭律师:优酷严重违背诚实信用

  今天优酷发的道歉声明说他们”尚不能认定构成侵权行为”,就是在玩文字游戏。

  不侵权不代表不违反,优酷涉嫌违法的部分包括著作权侵权,缔约过失和不正当竞争。虽然著作权侵权部分的认定难度最大,但缔约过失和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违法,只要少年举证充分法院应该会认定。分析如下:

  1、著作权角度

  首先,优酷制作的放飞热气球短片借鉴的是少年的经历,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创意,而优酷在《少年不可欺》一文成为热点后,立刻把名为《国外少年玩转气球航拍集锦》的视频放在首页显著位置推荐,可能也是为了提示公众创意不受保护:该创意是外国人首创的,少年也是借鉴别人的。

  其次,人工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拍摄者对拍摄时机,角度等的选取有独创性,是一种智力成果的产物。但热气球航拍的照片是由机器完成的,并不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实践中法院为保护商业秩序,对此类照片的保护还是采用了比较宽松的尺度,如果少年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主张自己有著作权并进行维权,被法院支持也并非没有可能。

  2、合同法角度

  优酷与少年双方既然有过磋商,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少年就可以尝试《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如果进入诉讼,少年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记录证明优酷工作人员借磋商拍片为名套取其放飞气球经历属实的,我认为法院应该会判决优酷构成缔约过失,反之,则不构成。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

  少年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维权。

  对这样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事情居然还敢出这样一个声明,可能优酷的底气就在:《少年不可欺》的作者们是小团队,想通过缔约过失,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诉讼理由进行维权技术上难度较高,所以打起官司来,他们可能会逃脱法律责任。

  美国美科律师事务所梅雷律师:美国某州用不公平竞争保护此类行为

  美国有个案子与此类似,2000年8月11日,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陪审团判迪斯尼赔偿原告2亿4000万美元,认为迪斯尼盗用了原告两个人提供给迪斯尼有关奥兰多迪斯尼乐园的有关想法和设计。两原告于1987向迪斯尼提出兴建主题公园的计划及模型,最后被拒绝。其后迪斯尼宣布兴建一个运动主题公园。发现公园内88处建设和他们的设计相同,于是提出诉讼。诉由应该是州法中的不公平竞争,诈骗,和/或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

  以最大宽容尊重”少年”

  作为法律人,看到这个事件的本能反应就是分析NIKO的视频或照片是否构成作品,优酷的视频借鉴的是NIKO的表达还是思想(创意),若是表达又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若优酷的仅是创意,NIKO还能否用其他救济途径,是否可以主张优酷违约,或者是否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虽然乍一看,熊孩子的小团体和优酷、陌陌等大公司似乎构不成竞争关系。然而,细想来倒是未必,一方面互联网时代对于竞争者的认定,早已不限于传统时代的明确分工,在猎豹浏览器过滤广告案二审判决中,法院就明确指出,”当前互联网经济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理解则不应限定为某特定细分 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经营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 经营利益 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

  这样一来,即使NIKO团队和优酷本不属于同一行业,但若就制作视频本身,用户对视频的转发量和粉丝数在某种意义上也存在一种竞争关系,而就优酷将其进行商业性使用,本身就说明存在”经营利益”.而优酷前期与NIKO沟通,使用了对方一些创意为己所用,显然有违商业道德。

  然而,所幸优酷和陌陌的声明,让小编稍感欣慰。

  在目前这个按照娱乐圈玩法的互联网圈,说优酷、陌陌炒作也好、公关也罢在小编看来都不重要,重要的在于他们的这个作法给了少年一个尊重。知乎上一个”你为什么转‘少年不可期’”的题目,24小时内已经60个回答。点赞数最高的答案是,”为了19岁”.

  你19岁的时候在干吗?

  19岁的少年梦想着拍摄地球,于是他们行动了,开始追梦了。不去评判这件事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光是他们的执行力就值得称道。虽然90后已经被称为有想法的一代,但是真正能够追逐梦想的90后却并不多。应试教育出来的孩子,到大学才渐渐觉醒,才开始在理想与现实中挣扎。本次事件,这群少年也试图展现出他们成熟的姿态,来应对意想不到的轰动。

  当然,无论各界议论少年们是炒作还是营销,小编宁愿都单纯的相信这只是个偶然,毕竟社会还是需要我们以最大善意去鼓励梦想的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