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集佳知识产权
嘉兴中华化工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生产企业,长期致力于香兰素全产业链的技术开发与创新。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技术革新,中华化工香兰素生产的单耗也达到了全球的最高水平。由于优异的质量和公允的价格,作为一家中国公司,中华化工生产的久珠牌香兰素逐渐占据了全球香兰素市场的半壁江山,对曾经的业内霸主法国罗地亚构成挑战。
罗地亚是一家在巴黎注册的大型跨国公司,其母公司为总部位于比利时的索尔维集团(Solvay)。索尔维集团每年的净销售额达上百亿欧元,是一家名副其实的跨国化工巨头。
由于中华化工在香兰素全球市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罗地亚采用了多种手段对中华化工进行施压,并且在明知中华化工的香兰素制造方法完成时间早于其EP2222627B1欧洲专利优先权日的情况下,于今年8月6日在荷兰海牙地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海牙地区法院签发跨国界禁令(Cross Board Injunction),判决中华化工停止在该欧洲专利所指定的全部国家停止销售香兰素。
面对罗地亚的指控,中华化工并未选择屈服,而是积极予以应诉。在接到诉状后,中华化工立即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协助寻找最佳的荷兰律师对此案进行代理。但在寻找荷兰律师之初,中华化工就遇到了诸多障碍。由于索尔维-罗地亚所具有的强大地位,由于利益冲突等因素,多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均婉拒与中华化工进行合作。以至嘉兴中华在收到诉状近一个月的9月初,距离首轮举证期限9月19日仅剩不到两周时,才寻找到了合适的荷兰代理律师,即总部位于英国的Simmons-Simmons律师事务所(西蒙斯律师事务所)荷兰办公室的Bas Berghuis等律师。另外,中华化工还委托了一位具有深厚化学背景的美国执业律师,协助进行案件的处理。
通过Simmons-Simmons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执业律师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准备,中华化工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罗地亚的EP2222627B1欧洲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中华化工所采用的生产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2014年11月7日,此案在荷兰地区法院进行了一整天的庭审,案件的事实逐步明朗。2014年11月21日,荷兰海牙地区法院P.H.Bloc法官作出裁决,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驳回罗地亚的全部诉请,并要求罗地亚支付中华化工所支付的律师费29.8万欧元(该律师费用包括Simmons-Simmons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律师费)。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孔繁文律师认为,本案是中国企业海外积极维权并取得胜诉的一件典型案例。在分析该案时,孔律师认为,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断强大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例也正在不断增多。除了在美国针对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和专利诉讼以外,由于欧洲通常也是中国企业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这些国外产业巨头通过欧洲专利向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的可能也正在逐渐增大。由于欧洲的部分法院(如本案中的海牙地区法院)可以通过”跨国界禁令”的方式,判令被告停止在欧洲专利所指定的全部国家停止侵权,中国企业有必要对此高度重视。
另外,本案还引出了一件案中案。由于罗地亚在荷兰诉讼中涉嫌取证不合法和向他人公开中华化工的保密技术,中华化工已经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李永波律师和孔繁文律师,在上海一中院针对罗地亚提起诉讼。由于该案件需进行域外送达,需要较长的送达时间,所以,案件的开庭日期选定在201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