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实用新型的产品设计图是各种线条绘制,用以说明将要生产实用新型的产品造 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符合著作权所称的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擅自复制权利人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理,对于产品设计图的保护不能延伸到产品的功能性设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陈涵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思,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猛,住XXXX。
上诉人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侨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侨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伟、郑思与被上诉人陈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侨龙公司系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汽车改装资质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2011年4月1日,陈猛与侨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陈猛从事电工工作,主要负责企业新产品电气部分的设计提供技术方案及企业产品的电气线路生产制作等相关工作。合同中特别约定,陈猛应当遵守侨龙公司规定的保密制度,保守侨龙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离职后仍应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侨龙公司秘密信息的义务。2011年6月27日由于侨龙公司生产需要,成立质管部,主要负责对产品的质量全程控制,并聘用陈猛担任质管部主任。2013年11月30日陈猛以其能力有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离职。
2010年9月30日,侨龙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558765.4)。2011年4月27日,侨龙公司依法获得”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陈猛于2013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折叠式排水抢险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双折叠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侨龙公司认为陈猛利用职务之便,剽窃其产品设计图纸的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同时侵犯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合法权益。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包括:1、伸缩管,2、滚轮,3、举升滑动作业装置,4、滑动架,5、滑轨,6、潜水泵,7、绞盘,8、汽车底盘,9、支撑。陈猛的”折叠式排水抢险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包括:1、驾驶室,2、载物平台,3、载物平台,4、可折叠排水管,5、排水直管,6、折叠关节部,7、排水软管,8、连杆,9、液压缸,10、液压水泵,11、液压油箱,12、柱塞泵,13、调压阀,14、电磁换向阀,15、液压支撑脚,16、支柱,17、出水口,18、第一液压缸,19、第一节排水直管。陈猛的”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包括:1、驾驶室,2、载物平台,3、轨道,4、水平旋转平台,5、支座,6、可伸缩排水管,7、内套管,8、外套管,9、伸缩油缸,10、回转水管,11、转动油缸,12、水泵,13、液压支撑脚,14、控制柜,15、油箱,16、调压阀,17、分配阀,18、柱塞泵,19、取力器,20、多路阀,21、输油管路,22、密封结构,23、限位结构,24、伸缩油管。陈猛的”双折叠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包括:1、驾驶室,2、载物平台,3、第一转盘,4、第二转盘,5、可折叠排水管,6、排水直管,7、折叠关节部,8、排水软管,9、连杆,10、液压缸,11、水泵,12、液压支撑脚,13、支柱,14、控制柜,15、油箱,16、调压阀,17、柱塞泵,18、取力器,19、多路阀,20、输油管路。经比对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与陈猛的”折叠式排水抢险车”、”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双折叠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除了图案中的汽车本体(即侨龙公司设计图中的汽车底盘,陈猛的设计图中的驾驶室和载物平台)基本相似外,双方图案显示的产品的造型和结构均有较大的差异。
侨龙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陈猛立即停止侵害,判由陈猛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其”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授权公告号CN203611841U)、”折叠式排水抢险车(授权公告号CN203078389U)”、”双折叠排水车(授权公告号CN203739726U)”实用新型专利证中的附图,销毁其持有的上述专利证书中的附图;2、依法判决陈猛赔礼道歉并在《闽西日报》、《人民法院报》报刊上刊登向侨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依法判决陈猛赔偿侨龙公司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1030元;4、依法判决陈猛赔偿原告侵权损失费12万元;5、依法判决陈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产品设计图是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产品设计图符合著作权所称的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产品设计图的署名为侨龙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侨龙公司为该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产品设计图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项下的复制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自行复制权利人的作品。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理,作品所表达的思想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产品设计图进行保护是因为此类图形作品中包含着线条形状、结构、布局等,但立体的产品如果只有功能性而无艺术美感,或者是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不能分开,就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产品设计图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而未延及产品本身。产品设计图获得著作权保护首先要以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高度为条件,综合考虑作品属性、所属领域的作品现状、创作空间、产业政策、公众需求等因素,对技术性作品独创性高度的要求应该高于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通常适用的独立创作标准。经比对双方的产品设计图,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主要由汽车本体、水管、水泵等组成,除了图案中的汽车本体基本相似外,双方图案中水管、水泵等的排列组合各不相同,其他装置的种类和数量也都不同。双方的产品设计图总体给人感觉并不构成相似。也就是说,陈猛的产品设计图是由其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不是从侨龙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简单复制而来,具有自己独创性,依法也享有著作权。因此侨龙公司主张陈猛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不予支持。同时侨龙公司已申请了”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产品设计图已公开,不构成侨龙公司的商业秘密。侨龙公司主张陈猛侵犯其商业秘密,理由不成立。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宣判后,侨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侨龙公司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混淆争议焦点,将专利证书中附图整体进行比对,是错误的。上诉人主张的被侵权部分仅是”车身图”即汽车车体部分的设计图形,排水管部分与本案无关。
二、上诉人”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专利附图中的车身设计图具有独创性,上诉人对此依法享有著作权。首先,上诉人专利的车身设计图具有如下独创性:1、车载体”平台设计”。该设计是为了更好安置排水管,更便利于排水系统的卸载,不同于其他载物车上安装车厢或车栏。2、车头与车尾间保持一定距离设计。不仅可以容纳足够的排水系统,而且设计整体造型更加美感、匀称。3、车头”平头设计”。与车身保持一定距离,便于驾驶员的视野更加开阔,能够全面观察、便于操作排水系统。4、驾驶室外侧的封闭式观察窗设计。为更直观清晰看出车头独特的设计,上诉人没有将后视镜设计在内,而是设计为一个大的封闭式观察窗。被上诉人的此项设计与上诉人完全相同,已超出正常的巧合,被上诉人也不可能是按照实际车辆绘画出来。5、液压油箱及油管的位置设计。该设置既不影响排水管的承载和使用,同时保持整车的美观。6、车轮即两圈轮毂及12个螺帽设计。一般车辆仅有6至10个螺帽。7、车尾的支撑架设计。这是上诉人自主创新的设计。综上,上诉人设计的车身图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次,上诉人涉案专利中的车身设计图是独自创作完成的作品,故上诉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审法院对此已作出认定。
三、被上诉人在其专利附图中的车身图与上诉人拥有著作权的车身设计图完全一致,其行为构成侵权。被上诉人专利附图中的驾驶室的挡风玻璃斜度、线条、形状、驾驶座的形状及车窗、车身轮胎的轮毂数量、线条均与上诉人专利附图完全一致。且上诉人设计的车身图中的误笔–车底盘下连接前后轮胎的一条长线长至车轮内,被上诉人的该部分竟然也相同。由此可证实被上诉人专利附图中的车身图完全非法复制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已认定上诉人是”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的权利。此外,原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即被上诉人曾在上诉人处任职,为其剽窃上诉人设计图纸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其专利附图中的车身图,并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合法有据。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赔偿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计21030元以及侵权损失费12万元合法有据。
陈猛答辩称:
一、上诉人不能将专利权与著作权混为一谈。专利保护的是创新,答辩人的三个专利均具有创新性。专利一经授权公开,就属于政府行政性公文,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每个专利都能用著作权侵权限制创新,那么科学技术就不会进步。上诉人在专利权范围内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特别是以专利附图的著作权实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是不正当的。
二、一副完整的图具有著作权,并不代表每一部分都具有著作权。虽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专利附图具有著作权,但并没有认定其驾驶室和底盘车部分具有著作权,该部分的设计属于公有领域,例如东风天锦车对此的设计。著作权的比对应当整体比对,不能部分比对。原审认定答辩人的产品设计图是我方自身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具有独创性。因此,答辩人并不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侨龙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系产品专利,其说明书附图是专利权人为表达专利技术方案而制作的产品大体结构和工作基本原理的平面图纸,属于该专利产品的产品示意图。该产品示意图在整体的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侨龙公司系”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其专利说明书附图主张著作权。
侨龙公司专利说明书附图是对其专利产品造型、结构以及布局的整体表达,体现的是产品设计的整体构思。现侨龙公司对汽车本体部分单独主张著作权,其应当证明该部分具有独创性。但从侨龙公司对汽车本体部分的设计来看,其对车头、车轮以及平台等的设计,均属于惯常性设计,不具有独创性。且侨龙公司主张的”平台设计是为了更好地安置排水管”、”车头与车尾间保持一定距离设计可以容纳足够的排水系统”、”车头平头设计可以使驾驶员视野开阔、便于操作排水系统”等特征,均属于功能性设计。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理,对于产品设计图的保护不能延伸到产品的功能性设计。故侨龙公司有关其说明书附图中的汽车本体部分具有独创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在比对侨龙公司和陈猛的专利说明书附图时,应当将二者进行整体比对。经比对,二者在汽车本体部分基本相似,但排水管部分的水管、水泵等的设计明显不同。故陈猛的专利产品设计图并非复制于侨龙公司,不构成侵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侨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0元,由上诉人侨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从珍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