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摘要内容能否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问题:本主题要讨论的问题是法律是否将专利文件的说明书摘要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而不是讨论摘要是否是现有技术。

  法22条虽然对现有技术做出规定,但是法26.3对摘要做出了限制,显然根据法26.3的规定,摘要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也就不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4节才会有“摘要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解答:但是,恰恰就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40页,对于摘要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个说法做出了具体说明,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这个说明,可以大致理解成,说明书摘要对于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和该专利权的排他权是没有效力的。但是,说明书摘要,在影响其他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的这种破坏作用上,是和其他的形式的现有技术的效力是相同的。毕竟,摘要是现有技术,这是一种客观存在。而除了专利法24条以外,现行专利法有没有规定哪种的现有技术是需要排除在专利法22条5款所说明的现有技术之外的。所以,摘要具有与普通的现有技术相同的破坏新颖性创造性的效力。

  另外,恰恰是由于摘要是不能作为以后修改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的依据,所以如果一个技术在一份申请文件中只是记载在了说明书摘要中,而没有记载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那么这个技术是不会因为这件申请的摘要中记载了,而被授予专利权的。所以对于时间要件上满足抵触申请的专利文献来说,仅仅出现在摘要中的技术信息,并不会构成其他申请或专利的抵触申请。

  总结一下,即,说明书摘要,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破坏新颖性创造性,但是不能作为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